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律援助处对张某劳动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张某为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某公司劳动者,自1997年2月入职某公司从事仓管工作,一周上班6天,每天8小时,某公司为张某购买了社保。2017年10月开始,张某因为家中经济压力较大,在某公司下班后就到佛山市南海区某工厂兼职做几个小时搬运工。2020年6月10日,张某上班时感觉身体不适,但仍坚持上班到下午5点才到佛山市南海区某医院就医,在医院候诊时突发脑梗,从此一病不起,成为“植物人”,丧失劳动能力,由家属照顾料理。张某因病住院期间,某公司停发了张某的工资,张某兼职的某工厂亦表示张某并非因为工作受伤而不愿承担任何责任,这导致张某家庭经济日益窘迫,无力继续治疗。
2020年7月22日,张某妻子向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律援助处求助。因该案为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待遇案件,佛山市南海区法律援助处受理了该申请并免予经济状况审查,指派广东循理律师事务所梁丽云律师为张某提供劳动仲裁代理。
承办律师接到指派后,认真研读了张某妻子提供的书面证据材料,与张某妻子沟通了解分析案件情况:
第一、张某自1997年2月开始入职某公司处从事仓管工作直至病倒住院时,已在某公司工作超过了23.5年,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及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是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而张某实际工作年限超过了二十年,可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最长24个月的医疗期,因此在此期间,某公司不可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关系;第二、张某妻子在申请法律援助之前已经到佛山市南海区劳动部门申请确认张某为工伤,被告知张某情况不属于工伤,极有可能是佛山市南海区劳动部门认为张某发病并非在某公司或者某工厂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而是自行请假到医院就医候诊时突发脑梗,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等工伤情形,也不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等视同工伤情形;第三、根据某公司自2019年6月至2020年5月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张某发放的工资,计算得出张某患病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每月工资为2971.74元,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及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张某在规定的24个月医疗期间内应由某公司支付其病假工资,病假工资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就佛山市本地来说也就是1720元/月*80%=1376元/月。因此,在张某患病时间为2020年6月、某公司并无提出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即使承办人代为提起劳动仲裁申请某公司发放病假工资至2020年8月,也仅有两个月共计2752元的病假工资待遇,这对已成“植物人”状态的张某及其家属而言,杯水车薪;第四、某公司虽然已经依法为张某购买了社会保险,但一直不发放工资待遇,如果某公司停掉张某的社保,张某有可能因为无法支付费用而得不到治疗导致永不醒来,因此必须为张某争取到最现实的资金帮助。
承办律师在掌握了案件的基本事实后,为给张某及家属争取最大限度的权益,查阅了大量的判例以及法律法规和向区法援处请示后,向张某妻子提出第一次法律建议——利用时间点争取工伤认定:一是由于张某身体突发不适是在2020年6月10日的工作时间及工作场所,只是张某强忍到下午5点请假到医院就诊,因而建议张某家属先书面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家属已收到劳动部门不予认定工伤的书面通知,可以不服该通知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佛山市南海区劳动部门撤销不予认定工伤的行政处理决定行为并重新认定为工伤。二是鉴于已成“植物人”的张某存在被确认为工伤四级或以上的可能性,承办律师认为张某家属不应该轻易放弃。假设张某被确认为工伤四级,如工伤保险基金进行赔偿,仅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伤残津贴也将超过5万元,该赔偿款项能切实解决张某医疗费不足的问题。最终,张某家属听取了承办律师的建议。
但由于佛山市一审阶段行政案件管辖权原则上由顺德区人民法院管辖,对应的法律援助受理权亦在顺德区法律援助处,为此,张某妻子如收到南海区劳动部门不予认定工伤的书面通知后,须到佛山市顺德区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虽然该法律策略会消耗大量的时间,但是为了保障张某的利益最大化,承办律师愿意等待张某家属工伤认定的最终判决结果生效后,再重启法律援助,为张某根据判决结果确定是申请支付工伤待遇还是支付病假工资待遇提出劳动仲裁申请。
2020年10月上旬,一直与承办律师保持沟通的张某妻子告知承办律师一个重要的信息,某公司因为严重资不抵债,已经发布公告并筹划于当年11月解散注销公司并要求职工办理离职手续。承办律师立刻对该情况进行分析:一是张某工伤认定结果暂未出具,如继续按照第一次建议的思路走不服不予认定工伤的行政诉讼程序,可能一审判决未出某公司已解散注销了;二是如行政判决并不支持张某构成工伤,就会在损耗大量时间成本后受援人仍无法获得更多的赔偿,诉讼风险过大;三是若某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张某虽然可以提出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并要求某公司支付拖欠的病假工资和经济补偿金,但是破产程序历时周期长,程序繁杂,可参与分配的工人人数众多,张某受偿风险仍然很大。基于此情况,承办律师立即向南海法律援助处请示,并向张某家属提出第二次法律建议——放弃工伤认定,要求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即放弃耗时太久的工伤认定及行政诉讼,立即重启南海法律援助处的指派任务,为张某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某公司支付拖欠的病假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共计99949.52元,争取在某公司注销或者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之前获得全额受偿。
由于庭前的证据收集、庭前诉讼准备工作的持续连贯铺垫,证据确实充分,2020年12月1日,南海区桂城仲裁庭庭审时被申请人即某公司对张某方提交的证据没有异议,也确认了从张某患病没来上班开始就未发放病假工资,同时也表示愿意支付未付的病假工资以及按照24个月向张某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某公司提出因为严重资不抵债,没有能力百分之百支付每一个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的补偿金,所以都是按照总价打五折左右,对于本案张某要求的款项只能按照50000元支付,并且要求是撤诉方式结案。承办律师认为张某已经成为“植物人”状态,本次受偿是他最后一次从服务了23载的某公司获得补偿的机会,所以承办律师在征求了张某妻子的意见后,向某公司提出了赔付金额增加至63000元,并且要以劳动仲裁委出具的仲裁调解书结案的调解方案,以保障张某最终能全额受偿的权利。最终,某公司同意了承办律师提出的调解方案。
2020年12月7日,承办律师代理张某与某公司签订了调解协议,由劳动仲裁委制作出具了佛南劳人仲案字[2020]5458号仲裁调解书予以确认。
2020年12月8日,某公司将63000元全额支付给张某妻子,本案办理完结。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法律援助律师为了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而“不放过任何一个可能性”机会的劳动争议案件,张某的情况因为不符合法律关于工伤认定或视同工伤的条件,基本不会被认定为工伤,而张某的家属也到劳动部门咨询过、申请过工伤认定但被明确告知不构成工伤。所以当她们来到南海区法律援助处求助时问的第一个问题是“能不能要求张某兼职的某工厂也承担责任,使张某的受偿数额尽可能多一点?”而不是“张某情况是否能确认为工伤?”承办律师在分析所有的材料后,发现张某现时情况只能获得24个月的医疗期以及每月最低工资标准80%的病假工资待遇,无法获得更多的赔付。但法律援助的意义在于为弱势群体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承办律师第一次提出意见建议不要放弃工伤认定这个机会,起码要作出尝试,一旦成功,张某可受偿的数额单位将实现从千元到万元的突破。
承办律师第二次提出意见建议是基于情势变迁:用人单位即某公司即将注销,张某赔付不可实现的风险增加。承办律师立即根据掌握的劳动法律法规及政策,进行多方面风险评估并给予确定的导向:立即停止工伤认定程序,向劳动仲裁委提出病假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的支付请求。
本案中,承办律师审时度势先后为张某提出的两个法律建议,最终使得张某及家属受偿额从原请求病假工资2752元变为63000元,是一个熟悉运用劳动法律法规为劳动者获取最大限度权益的典范,同时让广大的劳动者看到,法律援助不会简单机械地按照受援人的请求进行代理,而是会根据事实变化适用更为有利的劳动法律法规,为受援人争取更多的权益。
法律援助是无偿的,法律援助关爱是无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