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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泸州市法律援助中心为未成年人杨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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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杨某系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某初级中学学生,2020年11月15日凌晨,杨某与朋友杨某某(未成年人)在陈某租住的住房内居住时,面部(眼角到嘴唇部)被姚某饲养的寄放在该房屋内的阿拉斯加狗咬伤,伤后被送古蔺镇卫生院、古蔺县人民医院等医院治疗,诊断为多发性动物咬伤,花去医疗费4042.06元。经鉴定,杨某被动物咬伤致面部损伤(人损)构成拾级伤残。2021年8月,杨某将陈某、姚某、杨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杨某1和某中学诉至古蔺县人民法院,要求各被告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00599.06元。古蔺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确认杨某被狗咬伤的各项损失共计88148.06元,陈某作为该阿拉斯加狗咬伤人期间的实际管理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某中学已单方与杨某达成和解赔偿了24000元,在总金额中扣除,判令陈某赔偿杨某64148.06元。后陈某以自己不应当承担责任,狗主人姚某、杨某、杨某某、某中学有过错,应承担责任为由上诉至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杨某于2022年2月8日向泸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二审诉讼代理的法律援助,因杨某系未成年人,且系精准扶贫户,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并指派四川蜀泸律师事务所律师蒲斌、实习律师夏钰钦办理。

承办人接受指派后,随即查阅案卷和相关法律法规、判例,约见杨某父亲杨德某,详细了解事发及处理经过:2020年11月11日(星期三),当时尚读初二的杨某向班主任老师请假未获批准后自行离校。杨某系住校生,平常周末回家,因杨某11月13日(周五)未回家,杨某家人与班主任老师联系方知其已擅自离校。当晚,杨某家人与杨某取得联系,杨某告诉其母亲林某某要参加朋友生日聚会。11月13日、14日晚,杨某随杨某某一起居住在杨某某朋友陈某租住的事发出租屋内,事发时,屋内只有杨某、杨某某两人。

杨德某认为杨某被狗咬伤是某中学未尽管理责任所致,要求学校及班主任承担责任。2021年8月21日,某中学与杨德某达成赔偿协议,由某中学赔偿杨某被狗咬伤的损失24000元。

据狗主人姚某陈述,涉事犬只因要咬人被原主人遗弃,姚某收养后因家人反对养狗,将其寄养在朋友陈某处,平常会带一些狗食喂养,每周也会遛狗两三次,外出遛狗时会给狗带上嘴笼。杨某某经陈某同意后带杨某在其出租屋内居住。

陈某认为杨某系在读住校未成年学生,在凌晨陈某的出租屋内被狗咬伤,事发时间及地点均不合常理,且原审未查清杨某因何被狗咬伤,为何咬在面部,导致无法判定各方当事人责任,要求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针对陈某的上诉意见,承办律师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一、杨某没有证明为何被狗咬伤的举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相关规定,杨某作为犬只咬伤受害人,只需承担被犬只咬伤及犬只饲养人或管理人是谁的举证责任,本案虽没有证据证明杨某为何被狗咬伤面部,但杨某被陈某屋内的阿拉斯加狗咬伤及伤人阿拉斯加狗系姚某寄养在陈某处,是不争的事实,作为饲养人的姚某和实际管理人的陈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是否查清阿拉斯加狗为何咬人及为何咬在被害人脸部,不影响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且本案事发凌晨,杨某和杨某某都在睡觉,也无法知晓它为何咬人。二、陈某存在管理过失,对杨某被狗咬伤具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据姚某等人陈述,涉案阿拉斯加狗要咬人,出门遛狗都要带嘴笼,陈某应当知道狗的秉性,其同意姚某将犬只养在家中,对狗负有管理责任。陈某在家中养有阿拉斯加狗且明知该狗要咬人的情况下,同意未成年人杨某、杨某某在其家中居住且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导致杨某被狗咬伤,应当对损害结果承担责任。三、原审判决抵扣学校赔偿费用不当。杨德某虽与某中学就杨某被狗咬伤一事达成赔偿协议,并得到赔偿24000元,但原审判决已确认某中学不承担赔偿责任,杨某从学校处得到的赔偿与本案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应在本案损失中予以抵扣。

诉讼中,承办人据理力争,姚某表示愿意承担一定责任,某中学表示与杨某法定代理人达成的协议实质是补偿协议,而不是赔偿协议。法院基本采纳了承办人的代理意见,认为陈某对经其同意寄养在其家中的狗负有管理责任,其在家中养有阿拉斯加狗的情况下,同意未成年人杨某、杨某某在其家中居住,发生杨某被狗伤的结果,应当对损害后果承担责任。姚某作为狗的主人,亦负有管理责任。本案事发周日,且在校外,某中学不应当对杨某离校期间被狗咬伤的损失承担责任,学校与杨某法定代理人达成的赔偿协议及支付事实与本案杨某被狗咬伤发生的损害赔偿无关,一审判决将学校支付的费用与本案损失予以抵扣错误,予以纠正。杨某系未成年人,监护人放任其在外留宿,存在监管不当的行为,导致杨某脱离监管保护,与本案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陈某、姚某各承担杨某损失35%的责任,各赔偿杨某30851.60元,杨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同时告诫杨某的监护人应当注意加强和改进家庭教育方式方法,避免未成年人受到伤害。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纠纷,主要争议在于饲养人、管理人及受害人的责任承担。由于动物具有危险性,动物饲养人、管理人具有妥善管理、阻止饲养动物伤人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了饲养动物致害的归责原则系无过错原则,受害人只要证明存在饲养动物致害行为、伤害结果及伤害结果与饲养动物致害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动物饲养人、管理人便要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本案是否查清杨某为何被狗咬伤,不影响法院判决饲养人姚某、管理人陈某承担赔偿责任,更无需查明为何咬伤脸部。最后,法院基本采纳了承办人的代理意见,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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