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法律援助中心对李某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某日,居住在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某村的村民李某某开电动三轮车拉着老伴王某某去卖苹果,在唐山市丰润区冀东南门与驾驶小型汽车的谷某某发生交通事故。李某某、王某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经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九大队认定,谷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李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王某某无责任。因遭遇此次事故王某某被诊断为多发软组织挫伤,在丰润区第二人民医院住了七天院,李某某也因事故致右侧多发肋骨骨折。李某某和王某某因此次事故造成医疗费、住院伙食费、交通费等损失约一万余元。
事故发生后,因为双方就赔偿数额达不成一致意见,谷某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在理赔时谷某某拒绝签字导致李某某、王某某无法得到赔偿。李某某今年75岁,王某某74岁,两位古稀老人受伤后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经济来源,本就贫困的生活因发生交通事故而雪上加霜。
2022年1月12日,李某某和王某某来到丰润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唐山市丰润区援助中心工作人员热情地接待了两位老人。通过详细了解情况,认真审查资料后,法律援助中心认为李某某、王某某符合《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一条,“下列事项的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七)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第四十二条,“法律援助申请人有材料证明属于下列人员之一的,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一)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立即指派河北民源律师事务所优秀的年轻律师张韡承办此案。
张韡律师接受指派后,多次和受援人李某某、王某某沟通,了解案情。考虑到两位受援人年龄大、受伤后行动不便,张律师指导并帮助受援人到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九大队调取谷某某、肇事车辆等相关证据。
通过和当事人详细了解案情并分析相关证据,张韡律师发现被告谷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谷某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完全有能力理赔。受援人得不到赔偿的原因是谷某某认为自己的车辆也损坏,应当少赔偿李某某夫妇的损失。张律师分析关键问题是谷某某不肯签字致使受害人得不到赔偿。这个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责任明确,如果双方通过调解结案既能解决实际问题,又节省时间,还不伤和气。因此张律师决定诉讼前先做调解工作,如果调解不成再起诉。张律师多次电话联系谷某某和保险公司做其工作,谷某某仍不肯签字。张律师决定正式起诉,但不放弃调解,有了诉讼压力调解工作可能更顺利。张律师在帮助受援人准备好立案材料及证据后,于2022年1月27日向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法庭上张律师提出代理意见:被告谷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原告的损失应先由该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限额内赔偿,这部分不考虑事故责任比例,而赔偿不足部分按事故责任比例由该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内赔偿,再不足部分由被告谷某某承担连带责任。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张律师还对谷某某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劝说其同意给老人赔偿。
在张律师积极努力下,谷某某和保险公司终于同意理赔,受援人也同意赔偿谷某某1500元。但被告提出要求希望原告撤诉。张律师在征得受援人同意后表示可以撤诉,但需要先赔偿到位,被告同意。张律师为受援人和谷某某、保险公司起草了道路交通事故三方调解协议。2022年3月16日,保险公司把13910元事故赔偿金支付到户名李某某银行账户,受援人撤诉。两位老人拿到赔偿金后非常激动,连连对张律师表示感谢。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法律援助律师根据案情,灵活运用诉讼方式推进调解,结合法律、法理、情理,成功调解并撤诉结案,让受援人及时地一次性拿到赔偿款,化解“执行难”问题的同时保障了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