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法律援助中心对杨某某生命权健康权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1998年4月5日的晚上,王某某窜至杨某某家中,不知原由就向杨某某索要500元钱,杨某某见王某某态度蛮横、手里还拿着一把斧头,就立即将丈夫华某江喊回家。由于当时家中确实没钱,华某江拒绝了王某某的要求。王某某便用手里的斧头砍向华某江和杨某某,华某江当场身亡,杨某某被砍伤。王某某在砍死砍伤人之后逃走,后被公安部门列为网上追逃犯罪嫌疑人。
2020年7月上旬,广东省公安局在处理一起打架斗殴案件时,发现斗殴者中的王某某身份可疑,在进一步审理中,王某某承认自己就是杀害杨某某丈夫华某江的嫌疑犯。该案件移交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公安局。大竹县公安局告知杨某某等王某某刑事案件开庭审理时,家属有权向审理王某某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华某江与杨某某共同生育了华某轩、华某玲两子女。华某江被砍死时,两个子女均没有劳动能力,华某江作为家里的主要经济支柱,他的死亡对这个原本简单、温馨的家庭来说,无疑是飞来横祸。王某某理应得到法律的惩罚,但杨某某及家人多年为此案承受的心理压力、精神摧残以及经济压力,希望能够得到一定赔偿。2020年7月19日,杨某某来到大竹县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听取了他们的陈述后,立即为她们办理法律援助申请,经过法律援助案件审批流程,大竹县法律援助中心将案件指派给了黎明律师事务所的王守财律师办理。
王律师认真倾听当事人杨某某及家属陈述案情,了解杨某某的丈夫华某江的死亡情况与杨某某自身的受伤情况。收集华某江的死亡证据材料与杨某某受伤的证据材料,主要是公安机关当时的出警记录、询问笔录、出具的死者华某某的死亡证明、周围群众的证人证言,以及杨某某为丈夫华某江安葬而支付的丧葬费收据,杨某某受伤情况的住院病历、医药费发票等等材料。理清案件法律关系、法律诉讼请求、案件证据材料。通过梳理案件,明确诉讼主体、诉讼请求和诉讼范围,以及强有力的证据材料形成的证据链,帮助当事人杨某某及家人提起诉讼。
王律师在详细了解案件之后,向杨某某及家人华某轩、华某玲分析案情以及可以向法院提出的诉讼主张,确定了“先刑后民”的工作思路与诉讼方案。一是杨某某丈夫华某江的死亡案。由于华某江被王某某杀害,属于刑事案件,需要检察院提起公诉,应当先由法院来判决处理王某某杀害华某江应该承担的刑事责任。其次,王某某杀害华某江,给家属带来巨大伤痛,这属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在法院审理王某某刑事案件时,家属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对王某某依法判决承担刑事责任,并且要求法院判决王某某赔偿杨某某及家人的损失。二是杨某某的受伤。这种情况是王某某的伤害行为造成杨某某受伤住院,属于民事案件,杨某某可以向法院提出要求王某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费等因受伤所支出的费用与家庭收入减少的费用。
在征求杨某某及家人华某轩、华某玲的意见后,2020年7月6日,王律师帮助当事人杨某某向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对被告人王某某认定故意杀人,对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行为从重处罚。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王某某赔偿原告杨某某支付丈夫的丧葬费34633.5元;赔偿杨某某的医药费3000元、误工费8000元、护理费33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640元;赔偿杨某某、华某轩、华某玲的死亡赔偿金281120元。
在法庭上,王律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依规提出诉讼主张,在证据的有力支撑下,发表观点,说服法官,争取获得了法官对己方的支持。最终,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一是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是被告人王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某的直接经济损失,即医药费1077.9元、误工费3000元、护理费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0元、支付的丧葬费34633.5元,共计人民币42711.4元。三是被告人王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某、华某轩、华某玲的死亡赔偿金281120元。
通过诉讼方式,援助律师帮助杨某某及家属华某轩、华某玲争取到了最大限度的合法权益,法院判决支持杨某某及家人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王某某赔偿人民币共计323831.4元,法律援助效果良好。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由家属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的赔偿案件。本案中受援人杨某某,丈夫被杀、自己受伤,凶手逃走。二十年后,公安机关抓获凶手。最终杨某某通过法律援助,凶手被判决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弥补了杨某某与家人的经济损失和多年来的精神伤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