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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法律援助中心 对范某劳动争议提供法律援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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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范某,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2017年3月进入到内江某酒店从事水电维修工作,最初每月基本工资2100元,之后基本工资调整为2700元。入职之后,酒店未与范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依法为其购买社会保险。范某一直兢兢业业,从未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2021年9月底,店长邱某口头告知其因酒店生意不好要给他降薪,范某不同意无故降薪,并要求酒店为其购买社保,签订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并未同意,告知通知降薪没有商量的余地,范某因此离职不干。

2021年10月中旬,范某到内江市市中区法律援助中心咨询,单位的这种行为是否违法并且有没有赔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针对该情况向其详细解答,单位无故降薪、不依法购买社保、不签订劳动合同等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补偿,并告知其申请法律援助以及劳动仲裁所需的材料。经审核,范某的申请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和范围,中心决定对范某劳动争议一案给予法律援助,并指派白马基层法律服务所高建超承办。

承办人收案后立即会见受援人,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对主张经济补偿金可能存在的风险向受援人进行详尽的说明,范某在职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所发工资由店长个人名义转账,店长通知降薪系口头。案件的焦点主要在劳动关系的证明以及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这直接关系到是否能依法主张经济补偿金以及确认工作年限等。根据法律规定,如范某因个人原因离职,用人单位则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受援人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不影响事实劳动关系的成立,承办人对案件证据材料进行调取、整理分析,代理范某向市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形成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而造成劳动合同解除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承担失业保险待遇损失,未安排带薪年休假,应依法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等代理意见。

在劳动仲裁中,用人单位辩称:1.没有购买社保是经过范某同意,并且将社保的钱直接以工资形式发给了范某本人,不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2.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过高,应当按4年的平均工资标准计算;3.2021年工作时间未满一年,不应当享受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承办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规定据理力争,主张如下:1.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属于法定义务,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的约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用人单位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劳动者可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2.计算经济补偿金月工资标准是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3.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十二条等规定,应当支付范某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本着调解优先,为减少受援人诉讼时间成本,在仲裁委主持调解下,承办人积极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最后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待遇损失、门诊医疗补助金和未休年休假工资等共计30000元。

【案件点评】

该案系因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劳动合同实质内容,降薪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用人单位聘用劳动者,为了减少用工成本,不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依法购买社会保险,限制、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在用工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是,用工方处于强势地位,而劳动者相对弱势,用人单位以签订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相关协议而减轻自身法定义务,规避责任,但这些行为都是无效的。不仅不能规避风险反而增加了用工的风险,如劳动者发生工伤的情况,因用人单位未依法购买工伤保险而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工伤保险赔付,应该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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