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法律援助中心对杨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杨某从事牡丹花种植业务,与江某良因承揽业务的问题发生矛盾。2021年6月23日中午,双方通过微信语音联系,发生了争吵,江某良在电话中辱骂杨某,双方相约晚上见面说清楚。当日19时许,杨某在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某餐厅北侧与江某良见面。江某良再次辱骂杨某,杨某一时冲动与江某良相互打了起来,用酒瓶将江某良打伤。经鉴定,江某良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案发后,杨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后被民警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2021年11月2日,北京市怀柔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到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法律援助通知书,法援中心当日指派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承办此案。邓煦律师接受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安排后,第一时间联系承办法官,于11月5日前往怀柔区人民法院进行阅卷。
邓煦律师经阅卷了解到杨某认罪态度有反复。邓律师第一时间预约会见了杨某。杨某陈述称,对方抢了自己的活,且在当天中午辱骂自己,并扬言要弄死自己;当天晚上见面后,对方先掐住自己的脖子,自己才不得以拿着酒瓶进行反击。杨某认为,自己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属于犯罪行为。邓律师了解了杨某的想法后,耐心地向其解释了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根据《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二、9.准确界分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具有外观上的相似性,准确区分两者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通过综合考量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本案中,杨某与江某良在案件起因和冲突升级方面均有过错;杨某使用酒瓶殴打对方,其暴力程度明显高于对方。综合上述情况,邓律师认为,本案属于相互斗殴,难以构成正当防卫。邓律师随后帮杨某分析了案件情况并向杨某释明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是从宽。基于本案已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建议杨某如实陈述案情。杨某对邓律师的分析表示认可。
2021年11月25日和11月29日,怀柔区人民法院先后两次开庭审理此案,检察院因杨某第一次开庭审理时认罪态度有反复的表现,将量刑建议从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提高到一年三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第二次庭审中,杨某转变了认罪态度,自愿认罪认罚。同时,邓律师发表辩护意见强调,江某良对本起案件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杨某认罪认罚且具有自首情节,主观恶性较小,人民法院采纳了邓律师的全部辩护意见。2021年11月29日,怀柔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案件点评】
本案中,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斗殴,最终演变为刑事案件。双方对本起案件的发生和矛盾的激化都有过错。杨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行为还是相互斗殴,是本案焦点。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防卫对象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且行为人意图是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权利免受他人侵害。要立足防卫人防卫时的具体情境,综合考虑案件发生的整体经过,结合一般人在类似情境下的可能反应,依法准确把握防卫的时间、限度等条件。
杨某由于不了解正当防卫与相互斗殴的区别,导致认罪态度发生反复,对量刑不利。邓煦律师耐心向杨某释明法律,使其在最后庭审中真正认罪认罚,同时提出被害人存在过错、杨某认罪认罚且自首等相关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有力地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