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法律援助中心对查某人身损害赔偿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3月12日,查某到某农贸市场买菜,路过鱼摊时因路面湿滑导致摔伤,被120送往医院进行救治。查某的伤情经医院诊断为左侧股骨胫骨折、左下肢呈外展、外旋畸形,左侧股骨头局部压痛、叩痛明显,左髋关节活动受限,左下肢较右下肢短缩约2cm。3月23日查某进行了左侧人工全髋置换术。手术后,查某及家人多次与某农贸市场管理人沟通赔偿事宜,但管理人均置之不理。
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2016年5月5日,查某的丈夫汪某某及其家人到安徽省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中心律师郁宗琴接待了汪某某。经了解,汪某某与查某于2011年从老家来合肥为女儿女婿照顾孩子、打理家务,没有收入来源。查某受伤后花费数万元医疗费,且还需要后续医疗费,造成生活陷入窘境,经济困难。省法律援助中心审查后于2016年5月12日批准了查某的申请,指派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李钊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代理。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认真听取查某本人及其丈夫和女儿的陈述、亲自到某农贸市场勘察情况并至派出所调取接警单;了解到某农贸市场管理人为安徽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虽然该公司负责人员对案件避而不谈,但承办律师通过整合案件的相关证人证言、出警记录、现场情况后总结本案的办理关键:一是调取证据;二是理清法律关系和诉讼当事人;三是残疾赔偿金标准适用法律依据的问题;四是受援人可能承担的相应过错责任。
承办律师对案情分析后,认为本案可以健康权纠纷起诉、也可以管理人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起诉。在查询了当地法院办案习惯并征得受援人及其家人同意后,最终以健康权纠纷起诉安徽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并于2016年5月24日为受援人写了起诉状到法院立案。法院立案后,承办律师认真展开代理工作,为查某申请鉴定。2016年6月27日,经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鉴定:查某左下肢股骨颈骨折,达一肢丧失功能25%以上,比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构成九级伤残,并有后续治疗费、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又查查某系农村户口,但自2011年起即到合肥市某小区居住至今。律师了解到因家中事务多为查某处理,长期与小区物业交往,小区物业对原告家庭情况较为了解,故建议查某去物业开具证明。随后当地社区服务中心根据物业公司证明为其开具了居住情况证明,坐实了其长期在该小区居住的事实。
2016年7月15日庭审中,被告安徽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认为原告的摔伤与被告之间没有任何关系,原告不能证明在农贸市场摔伤;被告作为农贸市场的物业管理者已尽到物业管理责任;原告摔伤的主要原因是自己没有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被告不应当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为此被告举出五组证据:证据一为保洁工作日检表、周检表、保洁频率域检查标准表,证明被告作为农贸市场物业管理方已经履行物业管理义务,尽到了物业管理责任;证据二是事件发生时的现场照片,证明当时并没有人摔倒,没有人围观,现场多处有警示标示提醒“小心地滑”;证据三是农贸水产区现场照片,证明水产区做了防滑;证据四是工程施工合同,证明被告对水产区进行了改造,履行了物业管理义务;证据五是农贸水产区的经营户对当时情况的回忆,没有人亲眼见到原告在水产区摔倒。
承办律师对上述证据结合之前现场勘测取证情况进行分析后发现,该农贸市场四处均设置摄像头,但被告并未提供关键的视频证据,仅对其中部分影像进行截图,企图造成并无人员在此时此地摔伤的假象。实际上被告对原告在其市场摔伤情况当时就已知晓,故其应当保存并及时提供监控录像,但一直没有提供,并在庭审中坚称农贸市场未安装摄像头。对此我方早就做了相关证据保全,并且在庭审结束后,审判人员亲临现场观察发现确有摄像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另外,被告提交的证据一为其单方制作,无法判断真实情况;证据四工程施工合同无法确认改造工程实际施工,并且即使有过改造也并不能为其在此次事故中免责。事实上该农贸市场内设置的警示牌模糊不清,并且设有警示牌并不能完全免除其责任;鱼摊处路面湿滑极易摔倒,其采取的措施尚未达到足以保障消费者安全的程度,未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其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2016年9月19日,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下达判决,承办律师关于赔偿项目及金额的代理意见基本得到采纳,包括残疾赔偿金适用城镇标准。法院认定安徽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作为农贸市场物业服务单位,负责该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工作,未能及时清理农贸市场内水产区域的湿滑路面,也没有在相应的湿滑路面安装防滑设施、设置充分的警示标志,未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但农贸市场与一般提供住宿、餐饮等服务行业不同,农贸市场是买卖双方提供农副产品的交易场所,市场人员流动性大,尤其是水产区道路地面极易产生湿滑状况,原告在农贸市场水产区湿滑地面行走时更应保持谨慎,注意道路状况及周围环境,但其对地面湿滑状况未加以注意,自我安全防范不够导致摔伤,加之其自身身体素质较差,对损害发生有过错。被告对相关区域也进行了一定的保洁工作,因此应减轻被告的侵权赔偿责任,最终判定被告承担30%的民事赔偿责任。判决安徽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赔偿查某77527.86元并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判决后,原告查某及家人对结果很满意,表示不上诉,被告安徽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也未上诉,并在律师积极协调和法院的督促下付清了赔偿款项。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因公共场所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案件。案件发生后,虽然物业管理人未积极解决矛盾,受援人起初有些许情绪,但法援律师介入并与当事人积极沟通后,受援人能够理性地处理争端,并且听取律师建议较好地保存证据、提供相应的材料,最终通过诉讼成功化解了矛盾,为自己争取了最大利益,也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本案受援人在证据上处于被动,但通过法援律师的努力工作,庭前准备较充分,庭审效果较好。本案接案时间紧,5月中旬接案后,因为当事人的要求并且考虑到时间过久证据可能被破坏,以及需要申请鉴定等实际情况,于5月底立案,时间短任务重。立案后,代理人多次找承办法官沟通,汇报情况,法官甚至亲临农贸市场勘察情况,使得原告在被告管理的农贸市场摔伤的事实得以认定。
承办律师最大限度维护了受援人查某的合法权益。本案受援人申请法援时告知办案律师他们仅要求对方承担医疗费,律师向其及家人耐心解释人身遭受损害,除却医疗费外,还可以主张后续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赔偿,建议受援人以法律保障的最大赔偿额度起诉,这样不仅在责任划分后赔偿更易达到心理预期,在调解中也利于占据优势。 最终,承办律师提出的伤残赔偿金、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赔偿项目及金额的意见基本得到法院的支持,受援人及其家人对法律援助律师工作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