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法律援助中心对熊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2年1月10日,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法律援助中心收到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熊某某涉嫌犯故意伤害罪案件的法律援助通知公函,称因被告人熊某某对事实有异议但没有辩护人,故通知为熊某某指派律师为其辩护。当天,武汉市黄陂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湖北人从众律师事务所罗海红律师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及时到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递交法律援助手续,查阅起诉书及案卷。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载明,受援人熊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分别于2021年7月7日、7月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和决定取保候审。该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9月23日向检察院移送起诉。检察院审查查明:2021年3月29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熊某某在本区横店街某某村某某湾因琐事与卢某某发生口角,继而引发肢体冲突,在此过程中,被告人熊某某用手扭卢某某右手手指,致其右手第4指骨近节指骨中段粉碎性骨折,经武汉平安法医司法鉴定书鉴定,卢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经双方自行调解,被告人熊某某赔偿被害人卢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1000元,取得谅解。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该起诉书表明,检察院已经确认受援人熊某某与被害人卢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卢某某的谅解,但没有认定受援人熊某某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的从轻情节。
承办律师通过查阅侦查案卷,确定案件事实为:受援人熊某某与被害人卢某某为同村同湾村民,两家长辈之间素有矛盾。2021年3月29日早上7点左右,熊某某经过卢某某家侧门卖菜的摊位时,骂跟随自己的家养狗,卢某某听到后,认为是指桑骂槐,就与熊某某发生争吵,熊某某捡起一根柴火棍,卢某某上前抢下扔掉,两人就发生肢体冲突,先是互扇耳光,随后两人相互用手进行拉扯。在拉扯过程中,卢某某的右手无名指被熊某某当场掰断。后经医院检查,卢某某右手第4指骨近节指骨中断粉碎性骨折。2021年7月6日,经派出所调解,熊某某先期赔偿5000元,卢某某出具谅解书。2021年7月15日,经当地村委会调解,熊某某与卢某某达成《打架纠纷调解协议》,约定熊某某自愿赔偿卢某某各项损失包括医疗费及后期一切费用总计11000元,卢某某不再追究熊某某的任何刑事、民事责任,双方互相原谅对方。当天,熊某某向卢某某支付了赔偿款,卢某某出具了收条。
据此,承办律师分析后认为,本案是一起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故意伤害案件,案件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明确。但受援人熊某某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没有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法院发出的指派通知书也称受援人熊某某对事实有异议。因此,本案焦点是受援人对事实有何异议?该异议是否成立?如果不成立,如何为受援人熊某某在审理阶段争取最好的结果。
承办律师通过电话与受援人熊某某取得联系,约见受援人。2022年1月19日,受援人和家属与承办律师见面。承办律师首先核对了受援人身份,与其办理了法律援助委托手续,告知了诉讼权利和义务,确认受援人是由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到其家中将其带到派出所而到案。针对前述焦点,承办律师询问受援人熊某某对检察院起诉书审查查明的事实,有何异议。受援人熊某某表示,卢某某的手指骨折,确实是自己掰断的,但当时是卢某某先动手,自己手一招,才将卢某某手弄伤。而且自己已经和卢某某达成了赔偿协议,公安机关也没有关押自己,事情应该已经了了,不应该再判刑,所以拒绝在检察院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承办律师向其指出,在卷证人彭某某、向某某的证言均载明,两人均看到是熊某某先动手。此两位证人的证词对熊某某不利。同时,熊某某与卢某某发生肢体冲突时,单纯的手一招,不会导致卢某某手指骨折,只有使劲掰扭,才会导致骨折。即使卢某某先动手,两人徒手互殴,熊某某在应当知道强行掰手指可能造成严重伤害的情况下,仍然使劲掰扭卢某某的手指,也不属于防卫。正因为熊某某向卢某某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谅解,公安机关才认为没有羁押的必要,对熊某某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该措施不代表之后不再进行处理。
承办律师向熊某某详细解释了刑法对故意伤害罪的认定和量刑标准,以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指出其已经和被害人卢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已经具备适用缓刑的前提条件。但如果坚持自己没有先动手,不是故意把卢某某手指掰骨折的说法,则属于不承认案件基本事实,不构成刑法规定的如实供述,属于认罪态度不好,适用缓刑的可能性就会大大降低。通常故意伤害罪案件,检察院在移交法院起诉时,会附《量刑建议书》,作出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建议。而本案检察院并未提出量刑建议,表明仍对熊某某的量刑留有余地。
经承办律师分析解释,受援人熊某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不再坚持自己的说法。谈话后,承办律师与公诉人、承办法官取得联系,表示受援人对事实无异议,愿意认罪认罚。
2022年2月25日,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组织开庭,适用普通程序简易审理了本案。庭审中,受援人熊某某表示认可公诉机关审查查明的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承办律师提出本案系因民间纠纷引发,受援人到案后如实供述案件事实,认罪认罚,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是初犯、偶犯,可以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得到法庭采纳,最终判决受援人熊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受援人已到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接受社区矫正。
【案件点评】
本案系一起因民间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受援人在案件发生后,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谅解,公安机关对其取保候审,但其误以为自己未被关押,就不会对其进行刑事处罚,而在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对案件事实予以否认,没有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案件移送法院审理后,法官向其送达起诉书时,也向法官表示否认案件事实。本案如果援助律师没有介入,受援人在法庭上坚持自己的说法,依在卷证据,法庭将判定受援人没有坦白,即使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谅解,也不能对其适用缓刑。正是由于援助律师对受援人庭前释明,耐心解释,使受援人明了相关法律规定,才促使受援人作出了最有利的选择,从而充分维护了受援人的切身利益,达到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