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法律援助中心对马某某涉嫌盗窃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马某某,出生于1990年,曾于2017年因犯偷越国(边)境罪被新疆霍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2021年4月10日,袁某伙同马某某前往第四师六十一团酒精厂盗窃,共盗窃五个电动机变卖获利3000元,其中马某某分得赃款1000元;2021年5月12日袁某伙同马某某前往霍尔果斯市格干沟牧场万某砖厂内盗窃,窃得风机架子、电机、水轮机叶片、废铁等变卖获利8400元,其中马某某分得1000元。2021年6月8日马某某因涉嫌盗窃被霍城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7月16日被霍城垦区公安局执行逮捕,2021年11月29日补充侦查完毕后移送公诉机关审查起诉,2021年12月17日,马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2021年12月20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检察院以马某某涉嫌盗窃罪向霍城垦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21年12月27日霍城垦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12月30日,霍城垦区人民法院向第四师法律援助中心出具《通知辩护函》,因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为其指定辩护人。第四师法律援助中心收到《通知辩护函》,经工作人员审核后,认为马某某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于12月30日指派新疆鼎泽凯(伊犁)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倩倩承办该案。陈倩倩律师接受指派后,会见了案件当事人马某某,并到霍城垦区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查阅相关证据材料,对案情做了全面了解。
该案于2022年1月11日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霍城垦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构成盗窃罪,当庭宣读、出示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建议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被告人马某定罪处罚。同时认为被告人马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有犯罪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
庭审过程中,辩护律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具有以下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构成坦白,依法可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在公安机关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2.对于从犯,应予以从宽处罚。被告人马某某在盗窃案中听从共犯袁某的指使,所获得的赃款也较少,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被告人马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二)被告人具有以下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积极、主动在案发前退赃、退赔,可酌情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在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表示愿意给被害人退还赃款并进行赔偿。被告人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2.被告人在两次盗窃中进入的场所均为工厂,其盗窃财物的目标价值较小,且转化为针对人身犯罪的可能性较小,没有造成较大的不良后果和影响,社会危害性不大、人身危害性较小,应对其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在此前虽受过刑事处罚,但所受处罚原因为2016年挖药被人带至边境线,回来后向公安机关自首,其所犯罪行主观恶性不大,客观上也未造成严重后果,前罪所判缓刑期满后再犯新罪亦不构成累犯。此次犯罪对社会危害性小,具备通过教育改造,重新做人的客观基础,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小学肄业,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淡漠,在利益诱惑下没有能够秉持应有的朴素道德观、价值观而走上了犯罪道路,对此被告人已真诚地认罪悔罪,并自愿接受法律制裁。考虑到被告人家中还有两个女儿年龄尚小,需要抚养与监护、父爱与陪伴,希望法庭能充分衡量被告人的家庭状况,给予从轻处罚。
霍城垦区人民法院认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公私财物,盗窃价值共计1197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马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可以依法从宽处罚。马某某因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予以从重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相关规定,于2022年1月20日判决被告人马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盗窃案。在本案中,被告人马某某其缺乏对法律的认知,法律意识淡薄,盗窃行为侵犯了他人对财物的占有权,影响了社会秩序和法律秩序。本案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在犯罪事实较清楚的前提下,重点从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出发,提出对受援人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律和事实理由,从法、理、情角度开展辩护,达到了较好的援助效果,切实维护了受援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