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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武清区法律援助中心对何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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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05年9月18日,何某入职天津某车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从事封头缩管的工作,工作期间没有考勤记录,每月月底发放上月的工资。双方曾签订过劳动合同,但何某手里没有劳动合同书。工资最开始通过现金发放,后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发放。2021年11月13日,被告告知原告其已经达到了退休年龄,应该办理退休退工手续,不需要继续上班了。某公司之前没有给原告缴纳社保,在2018年9月之后才开始缴纳社保。因为缴纳社保的期限未满15年,何某无法享受退休待遇。何某因为社保的问题多次与某公司协商,但协商未果。何某多次找社保反映情况,但是因为无法提供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关材料,只能先确认劳动关系,在确认劳动关系后再进行社保补缴相关事宜。

2021年12月,何某来到天津市武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2005年9月18日至2021年11月13日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天津市武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何某主体不适格,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书。为维护自身权利,何某遂来到武清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武清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审核后认为何某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遂为其办理了援助手续,并为其指派天津雄成律师事务所的王瑛时律师承办该案件。

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联系何某了解案件情况并进行了分析。何某主张双方自2005年9月18日至2021年11月13日存在劳动关系,关键是需要提供双方在这个时间段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通过原告提供的天津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缴费查询清单,可以看出某公司在2018年9月至2021年11月为其缴纳了社保,可以确认这一段时间的劳动关系。但这个时间段之外的劳动关系的确认,需要另行想法寻找证明。为此,援助律师建议何某去银行打印发工资的流水,并注意收集能证明相应时间段存在劳动关系的其他证据。援助律师代何某写了起诉书,请求确认何某与某公司自2005年9月18日至2021年11月13日存在劳动关系,并到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进行了立案。

何某到农业银行调取了2010年12月至2021年11月期间发工资的银行流水。援助律师对调取出来的工资流水进行了详细的审查。通过工资流水显示,2017年10月至2018年9月的工资流水,对方户名为某公司,确认了这个时间段双方的劳动关系。2018年10月至2021年11月的工资流水,岁没有显示对方的户名,但是发工资的账号与户名与某公司的账号是一致的,也能证明这个时间段存在劳动关系。2010年12月至2017年9月,发工资的为同一个账号,显示项目为工资,没有对方的户名,但是个别月份有标注为“代发工资款项”。为了证明该账号的户名为某公司,援助律师向法院递交了调取证据申请书,并去银行调取了该账户的信息。通过调取的资料显示,2010年12月至2017年9月发工资的账号,户名为某公司,确认了何某与某公司在2010年12月至2017年9月间存在劳动关系。援助律师又指导何某搜集了其他能证明双方在2005年9月至2010年12月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援助律师提交了以下证据:一、不予受理通知书,该案件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二、参保人员缴费查询清单,证明被告为原告缴纳了社保,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三、银行工资转账记录及调取证据回执,证明原告与被告自2010年12月至2021年11月存在劳动关系;四、暂住证,证明申请人2006年、2007年在被告处工作;五、何某妻子赵某与某公司法人张某的通话录音,证明张某认可何某在公司工作15年以上,并同意协商补缴社保事宜。被告在庭审中未提交任何证据。

在庭审中,被告质证称,证据一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证据目的均没有异议;证据二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可、证据目的不认可,通过社保缴费单仅能证明2018年9月至2021年11月这段时间存在劳动关系;证据三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议予以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部分工资流水不能体现对方的账户信息,不能证明在该时间段原被告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证据四的暂住证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证据目均不予认可,暂住证为原告自行办理,并不是被告办理的,上面的工作单位原告自行填写的,和被告没有关系。证据五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证据目的不予认可,不能确定是原始载体,通话内容听不清楚,不能证明原告在被告处工作的年限。援助律师根据所取得的证据在庭审中予以了据理争取,维护受援人利益。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对2018年9月至2021年11月13日这段时间存在劳动关系没有异议,法院予以确认。通过原告提供的农业银行出具的个人活期交易明细及调取证据回执,可以看出2017年10月至2018年9月的工资流水,对方户名为某公司,2018年10月至2021年11月的工资流水,没有显示对方的户名,但是发工资的账号与户名为某公司的账号是一致的。2010年12月至2017年9月发工资的账号,虽然没有显示对方户名,但通过调取证据证明该账号户名为某公司。因此,确认原被告双方自2010年11月1日至2021年11月13日存在劳动关系。对于2010年11月1日之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原告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佐证,不予认可。最后,法院判决:一、原告何某与被告某公司于2010年11月1日至2021年11月13日存在劳动关系;二、驳回原告何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在援助律师的努力下,何某十多年的劳动关系得以确认,也为何某向公司主张补缴社保提供了有力的保证。

【案件点评】

本案中,何某入职某公司工作十多年,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仅缴纳了几年的社保。在何某达到退休年龄时,公司与何某解除了劳动合同,何某却因为缴纳社保年限不足无法享受退休待遇。法律援助律师从先行确认劳动合同关系入手,通过多次到银行调取证据,在庭审中发表有理有据的代理意见,被法院采纳,使何某十多年的劳动关系得到确认,也为何某后续向公司主张补缴社保费打下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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