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服务首页
司法行政人员首页
欢迎您访问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
首页 > 天津市蓟州区法律援助中心对老年人李某分家析产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天津市蓟州区法律援助中心对老年人李某分家析产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分享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申请人李某,女,1941年9月22日出生,其夫张某,1937年10月6日出生,申请人夫妇均系天津市蓟州区五百户镇某村农民。申请人夫妇共生育二子二女,长子张某祥,次子张某永,长女张某梅,次女张某玲,子女均早已成家另过。2002年,申请人夫妇与张某祥、张某永分家,将坐落在某村一区119号和14号宅院分别分给张某祥、张某永居住使用,申请人夫妇在两个儿子处轮流居住。2006年,申请人夫妇因赡养问题与张某祥、张某永发生纠纷成讼,蓟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06)蓟民初字第2181号民事判决,该判决书载明自2006年5月1日起,申请人夫妇在张某祥、张某永处轮流居住,每年轮换一次,同时该判决书对申请人夫妇的冬季取暖用煤、粮食供给和生活费、医疗费负担等事项作出判决,张某祥、张某永一直按判决履行赡养义务。2016年2月份,申请人所在村整体拆迁,在村干部杨某、张某主持下,申请人夫妇与张某祥、张某永订立《分家单》,该分家单明确约定“一、从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5月1日老家儿在张某祥家居住,2017年5月1日在张某永家居住,搬迁后永远住在张某永家。二、搬迁款到位后,张某祥给付老家儿生活费30万元,包括有病就医(30万元由村干部杨某领取)。三、张某、李某(申请人夫妇)分到的楼房户主定为张某永,张某祥分到的楼房户主定为张某祥。四、一区119号住宅归张某祥,一区14号住宅归张某永,两家互不干涉。五、张某、李某有病,老家儿和张某永各出一半医药费。张某永付给老家5万元生活费,拆迁款到位时付清。两个老家儿百年后哥俩共同发送。”2016年11月下旬,政府将拆迁款向张某祥发放,张某祥拒绝给付申请人夫妇根据《分家单》所约定的生活费30万元。申请人夫妇认为张某祥此举侵犯其合法财产权益,遂以分家析产纠纷为由先后向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两审法院均以申请人夫妇既要求履行2006年关于赡养费的生效判决又要求张某祥支付300000元生活费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由驳回了申请人夫妇要求张某祥给付30万元的诉讼请求。申请人夫妇走投无路,抱着最后一线希望拨通了蓟州区法律援助热线电话,向值班律师咨询了该案件的法律救济途径,并提出了法律援助口头申请。区法律援助中心考虑到申请人夫妇系年近八旬的老人,行动多有不便,便上门为他们办理了法律援助手续。由于本案为申请再审案件,案情相对复杂,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在法律援助律师库中为申请人夫妇推荐了多名业务精湛、经验丰富的社会律师,申请人夫妇经斟酌,最终确定天津环岛律师所王永生律师为其援助律师,帮助他们代理再审案件。

援助律师接受区援助中心指派后,及时到一二审法院调取了全部案卷材料,并多次驱车到申请人夫妇家中,向他们进一步了解相关案情,在弄清全部案件事实后,依法协助申请人夫妇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张某祥立即给付30万元”的再审申请。在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立案询问及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指令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开庭过程中援助律师依法提出了四点代理意见:(一)申请人夫妇与张某祥先后在2002、2016年2月份签订2份分家协议,但2002年只是解决张某祥、张某永房屋居住权问题,不涉及申请人夫妇处分房屋问题,张某祥所居住使用的房屋在拆迁时仍然登记在申请人之夫名下,房屋权属并未变动。2016年2月份签订的“分家单”其性质就是分家析产,如果是解决申请人夫妇的赡养问题,按常理应当由申请人夫妇的四个子女共同协商确定,而不是申请人夫妇仅仅与两个儿子之间形成赡养协议。(二)申请人所主张的30万元款项性质问题。申请夫妇依据2016年2月份《分家单》所主张的30万元,虽然分家单写的是生活费30万元,但实际上是村干部在在代书过程中形成的笔误,30万元应属拆迁补偿款,不是生活费,亦不能等同于赡养费。2016年2月,申请人夫妇与张某祥、张某永签订《分家单》起因是张某祥所居住的119号住宅比张某永所居住的14号宅院面积大很多,拆迁时,张某祥分得的拆迁款多,而且张某祥所居住的主房建筑物系申请人夫妇所建,分给张某祥居住使用的119号房屋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拆迁时仍然登记在申请人之夫名下,为了平衡申请人夫妇两个儿子所分得的家产,经过协商,张某祥才同意给付申请人夫妇名为“生活费”实际上是“拆迁补偿款”30万元。(三)退一步来讲,再审法院如果依然认定30万元属于生活费性质的情况下,那么在2002年分家协议和2016年《分家单》并存的情况下,哪份协议有效问题。援助律师认为:2016年蓟州区新城建设,申请人夫妇所在村整体拆迁。2106年2月份,在该村干部主持下,申请人夫妇与张某祥、张某永订立“分家单”。该“分家单”是家庭成员就家庭财产分配及老人赡养问题共同合意形成的协议,是在家庭财产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对2002年分家协议的变更,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分家单”签订时,2006年的赡养纠纷案判决已履行多年,在各方当事人居住条件发生变化、物质及医疗费增长的情况下,当事人已协议方式确定新的赡养费给付方式,同时对两个儿子的其他赡养义务又进行了新的约定,法律对此并不禁止。申请人夫妇在二审开庭及再审开庭过程中均表示张某祥给付30万元后,其自愿放弃依据2006年法院判决向张某祥主张今后的赡养费的权利,也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四)一审法院追加张某永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不当,一审法院宣布张某永为第三人后直接开庭,剥夺了再审申请人的法定答辩期,属于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再审法院应予纠正。最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援助律师的代理意见,再审判决撤销了一二审判决,判决张某祥一次性给付申请人夫妇30万元,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张某祥承担。申请人夫妇拿到再审胜诉判决书后,老泪纵横,激动不已,对援助律师的感激之情无法言表……。

【案件点评】

当前,我国正处于人口老龄化阶段,赡养问题越发成为全社会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是每个老年人所期盼的,也是构建和谐社会所必备的重要因素。援助律师通过与农村赡养纠纷案件当事人接触和对所办理的赡养案件进行分析,认为产生纠纷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1、部分赡养人缺乏法治意识和道德观念;2、老人再婚,子女不满引发纠纷;3、农村老人子女相对较多,家庭关系复杂,子女相互推诿、扯皮;4、农村老人受封建思想影响,往往只将儿子作为赡养义务人,而忽视了女儿的赡养义务,引发儿子不满拒绝承担过多赡养义务;5、农村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老年人的子女大多在外地打工,生存压力大,一味要求子女放弃工作,专心在家照顾服侍老人,子女们无法承受,进而与老年人赡养期望值发生冲突,导致纠纷产生。援助律师认为赡养老人历来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之一,也是保障社会和谐的根本。为解决老年人赡养纠纷,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一、加强法治宣传,增强公民法律意识。让每一位公民暨做儿女的都能认识到父母只要把自已抚养成人,自已就应当不带任何条件地对父母尽赡养义务,女儿和儿子都是父母的子女,都是父母培育成人的,因而都有赡养义务和继承权利,至于因分家不公、带不带孩子、再婚等拒绝赡养的理由,都是毫无道理的借口,都要受到法律的制约和道德、舆论的谴责。二、以基层组织为依托,大力弘扬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要以村委会、各级民政、妇联、法律援助中心(站点)等部门为依托,大力弘扬敬老养老美德,切实帮助老年人解决赡养纠纷,对不尽赡养义务的子女可根据村规民约等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积极支持诉诸法律,帮助其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三、健全调解组织,发挥调解效能。各级各类调解组织要充分发挥作用,利用本乡本土熟悉情况的优势,一旦发现子女不赡养父母的情况,提前介入做子女的思想工作,防患于未然,父母子女在没有“撕破脸”的前提下尽早进行调解,这样比较容易和谐解决赡养纠纷。?四、加强赡养纠纷案件执行力度,强化执行措施。人民法院在执行赡养类纠纷案件过程中,做到快速、灵活、有效,该采取强制措施的坚决采取,决不手软,坚决杜绝赡养案件打白条现象,真正把赡养执行落到实处,确保老年人的权益得到保护。五、探索建立公共养老机构,健全完善养老保障机制。鼓励更多的人加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同时政府可筹资建立公共养老机构,针对经济困难的老人,在相关费用上可实行相应的减免。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让每一个老年人都能安享幸福、快乐的晚年生活。


您的满意度:
满意
基本满意
不满意
您的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