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服务首页
司法行政人员首页
欢迎您访问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
首页 > 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刘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刘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分享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25日16时许,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居民钱某(女)来到其侄儿刘某宝的菜地,帮其清理地边杂草。清理过程中,钱某发现刘某宝菜地周边种植了树苗、菜苗,遂将树苗、菜苗清除,刚好被刘某看到。刘某过来责问钱某,为何要拔掉自己种的树苗、菜苗,双方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钱某动手致刘某的小指甲撕裂流血,刘某出于本能挥手防卫,钱某倒地。刘某的妻子前来劝阻,双方停止争吵,钱某骑电动车回家。当晚19时许,钱某报警并前往医院就诊,经诊断为腰3椎体压缩性骨折。

2021年7月2日,经繁昌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钱某损伤程度被评定为轻伤一级。2021年7月15日,芜湖市公安局繁昌分局以故意伤害罪对刘某立案侦查。7月21日,刘某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1日,刘某被移送审查起诉。

2021年9月1日,犯罪嫌疑人刘某因家庭经济困难,向芜湖市繁昌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援中心经审查认为,刘某家庭经济困难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遂指派本中心彭彦律师担任刘某的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承办律师接到指派后,及时会见了刘某,详细了解了案情并做了笔录。刘某陈述:争执过程中,其没有故意伤害钱某的意图,前期始终没有推搡过钱某,在钱某出手导致其小拇指撕伤后,才出于本能随手拂开钱某。为了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承办律师调阅了侦查卷宗,发现卷中有罪证据系“孤证”,除钱某陈述“刘某将其推倒”外,没有任何其他证据证明刘某故意推倒钱某致其受伤。此外,双方发生争执的时间是2021年4月25日下午16时许,争执结束后,钱某骑电动车回家,直到晚上19时许才报案并去医院检查,其间相隔数小时。钱某的伤情是否另有原因,无法确定。

承办律师认为,侦查机关认定的事实不清,且相关证据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不足以认定刘某构成犯罪。遂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辩护意见:

一、有罪证据是孤证,依据“孤证不立原则”,不能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侦查机关认定刘某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唯一证据——钱某的陈述,但其真实性存疑。首先,从侦查机关的人身检查笔录可知,刘某的右手小指指甲前部有裂口,与刘某的陈述“钱某用手抓他的右手,导致其右手小指指甲撕裂并流血”的事实相吻合。但,钱某在笔录中,却未陈述案发全部过程及刘某受伤等事实。很显然,钱某隐瞒了部分案件事实,其所作的陈述不客观、不真实。其次,刘某称因钱某拔了他种的树与菜,前去制止,两人发生争执。争执中,钱某致刘某指甲撕裂,他因疼痛本能的拂了一下,钱某当时并没有摔倒,后钱某因看到刘某的手指一直流血,有些害怕,才瘫倒地下,目的是想逃避责任。刘某“拂手”行为仅仅是人体防卫的一种本能反应,并非是要故意伤害钱某,更不可能致钱某腰椎压缩性骨折。第三,事发后,刘某多次向侦查机关强调“钱某倒下的位置与双方抓揪的位置相差五、六米远”,但侦查机关未前往案件发生地点进行现场勘查,也未进行调查核实。按常理,一个普通人是无法把另一个人推出如此远的距离;更何况,刘某系重病患者——半瘫,根本没有如此大的力量。第四:钱某是年逾六旬老妪,其不当行为,如骑车摔倒、滑到、剧烈运动等,均可导致其骨折受伤。从人体机能来看,老年人骨密度下降,骨质疏松较为常见,任何外界因素介入,都可能会导致其产生骨折。鉴于此,本案有罪证据仅有钱某的陈述,实属“孤证”。根据刑事证据理论——“孤证不立原则”,孤证必须与其它证据相互印证,否则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且该证据与刘某的供述又相互矛盾,更达不到相互印证的目的。

二、依据刑事诉讼“排除合理怀疑”原则,只有对案件已经不存在合理的怀疑,形成内心确信,才能认定案件“证据确实、充分”。本案显然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68条中第3项、第4项规定:“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的规定,本案不能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钱某“轻伤一级”的损害结果,不能排除案发后钱某自身行为所致,也不能排除其他因素介入。故认定刘某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无法排除各种合理怀疑。

综上所述,建议检察机关严格审查,并依法做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机关收到辩护意见后,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补侦期限内,侦查机关未能提交新的证据。2022年1月10日,检察机关采纳了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刘某伤害他人的主观故意不明确,钱某受伤的过程不清晰,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第4款规定,决定对刘某不起诉。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刑事法律援助“无罪辩护”的典型案例。法援中心及时受理指派,切实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利。承办律师仔细研读案卷,通过对证据的缜密分析,从认定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入手,依据“孤证不立”和“排除合理怀疑”的刑事法律原则,对案件事实和有罪证据进行充分论证分析,避免了受援人承受不白之冤,充分体现了法律援助制度的价值,彰显了法律的尊严。

您的满意度:
满意
基本满意
不满意
您的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