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库尔勒市法律援助中心为何某清劳动争议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3日,新疆库尔勒市某建设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管理员邓某贵安排何某清去开发区某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项目部劳动,从事杂工、打混凝土工作。某日上午10时左右,何某清在施工时,从钢管架子(高5-7米)上摔下受伤,后被工友送到医院住院治疗。
病情稳定后,何某清因治疗费、工伤补偿等问题多次找上述两公司协商,但均以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补偿。何某清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认定劳动关系仲裁的申请,为落实工伤待遇作准备。2021年9月12日,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定,确认何某清和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甲公司不服裁决,向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何某清因家庭困难,向库尔勒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决定对其提供法律援助,指派库尔勒市建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杨光华承办此案。
2021年12月15日,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庭审中,原告甲公司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何某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判决被告何某清承担本案诉讼费、送达费。甲公司认为:原告与被告何某清之间无管理和被管理关系,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何某清陈述,基于自己是在工作过程中受伤的事实,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原告应当向被告提供工伤补赔。承办人向法庭提供12份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何某清是甲公司混凝土班长邓文贵招用从事水泥柱子养护浇水工作的劳动者,原告和被告何某清存在劳动关系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和具有法律依据的。
经与受援人沟通,承办人向法庭提出有意通过和解一次性解决本纠纷。在大量的证据面前,经法院主持调解,本案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甲公司分批支付赔偿款解决本纠纷,甲公司向何某清支付工伤补偿款136000元,于2022年2月8日前付清,如逾期,则承担违约金35000元。后经回访,何某清已在规定时间内收到136000元补偿款,该调解书已全部履行完毕。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劳动争议(工伤)纠纷案件,该类案件在进城务工人员中间发生概率较多。他们背井离乡来到陌生的城市里打工谋生,由于法律意识淡薄,证据意识缺失,加之总体就业形势不乐观,他们在打工时一般不会主动向老板提出签订劳动合同。有的人甚至连为谁干活都搞不清楚。为了找到工作,基本都是完全听从老板指挥,逆来顺受,没有过分的诉求。一旦出现纠纷,手中没有劳动合同,没有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材料,工友们也顾虑重重不愿意帮忙出面作证。
受援人因工作中工伤事故造成身体严重损伤,使本不富裕的家庭陷入困境,为原告争取尽快拿到最大数额的赔偿是优先选择,在大量的证据面前,经法院主持调解,本案受援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劳动报酬及工伤损害及时得到赔偿,有力地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