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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法律援助中心对陈某遭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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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2日晚,蔡某因其前女友彭某与孙某谈恋爱一事而对孙某怀恨在心,次日凌晨,其为报复孙某,通过他人打听到孙某在湖北省武穴市A宾馆C房间,遂当场纠集游某、刘某、梅某、龚某、兰某、卢某、周某、吴某等一行9人前往A宾馆找孙某扯皮打架。当其9人到达A宾馆C房间门口时,刘某与吴某敲门,房间内的孙某、朱某、陈某三人不开门,游某遂上前用力敲门,与孙某一起的朱某打开门,游某持刀冲进房间朝房间内陈某头部、左手臂、左手腕连砍三刀,听到有人喊“砍错了人”,游某又持刀朝孙某砍两刀,其中一刀击中孙某的左颈部。孙某被砍伤后,与游某争抢砍刀,刘某与梅某、兰某等人见状上前帮游某争抢砍刀,并对孙某进行殴打。后蔡某一行逃离现场。

经法医鉴定,陈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陈某受伤后被送往武穴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抢救,因陈某家庭贫困,且大多数侵权人是未成年人,事发后众多侵权人家属也一直未出面来协商赔偿事宜,以致陈某住院治疗费一直拖欠。因无人愿意垫付医疗费用,陈某爷爷于2021年3月15日到武穴市法律援助中心咨询并申请法律援助。武穴市法律援助中心在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后,考虑到陈某属于武穴市建档立卡贫困户,且是无父无母的孤儿,仅有两位高龄的爷爷奶奶,立即启用贫困户法援申请绿色通道,当日通过其申请,并指派湖北法济律师事务所郭熙博律师承办本案。

承办律师接到指派后,立即与陈某爷爷沟通,得知此案件已经移送到武穴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但陈某受伤严重还在医院抢救,急需医疗费而其家庭贫困无力负担,众多侵权人家属均持观望态度,无人愿垫付医疗费用。了解到这一情况后,承办律师当即收集齐相关材料为受援人陈某向武穴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司法救助,后与侵权人家属一一沟通,告知他们如果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得到从轻处罚的法律规定,最终为陈某争取到3万元司法救助款和梅某家属3万元赔偿,缓解了陈某因无力支付医疗费用得不到救治的燃眉之急。

2021年4月9日,武穴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移送武穴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承办律师为陈某也一并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因该案刑事部分只有三名主犯符合起诉条件,故前期调解工作主要针对该三名主犯及其家属,最终在承办律师不懈努力下,游某家属向陈某赔偿10万元、刘某家属赔偿2.6万元,均取得陈某谅解,但主犯蔡某家属仍然不愿意赔偿。后考虑到本案民事部分其余侵权人也应承担其相应的责任,但又不是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故承办律师征得陈某同意后,向武穴市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待刑事案件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2021年7月底承办律师代陈某向武穴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考虑到该案被告人数众多且大多数侵权人是未成年人,为了更好解决矛盾,承办律师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多次做侵权方思想工作,告知他们《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的规定,最终卢某家属向陈某赔偿1万元、龚某家属赔偿1万元、周某家属赔偿8千元、A宾馆赔偿7千元,受援人对以上被告均予以谅解并对其提出撤诉申请。对剩下被告继续审理,武穴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判决蔡某赔偿陈某66255元、兰某父母赔偿陈某11042.5元、吴某父母赔偿陈某11042.5元。

后考虑到陈某家境过于困难,承办律师继续向武穴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司法救助,武穴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次给予陈某司法救助款3万元。至此,陈某共计获得赔偿及救助款25.1万元,其后续的医疗康复有了基本的经济保障。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虽然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清晰,但是涉及到的侵权主体较多,且其中有未成年人。承办律师本着高度为受援人负责的态度,接到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后,迅速与受援人联系并与承办案件的司法机关沟通,掌握案件基本事实,确认代理思路,明确工作重点,在受援人家庭贫困急需医疗费用救命的情况下,承办律师一次次做侵权人思想工作,并积极向司法机关申请司法救助,缓解了受援人的燃眉之急。因本案大多数侵权人是未成年人,且部分侵权人不符合刑事案件起诉条件,为充分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承办律师及时调整诉讼策略,在长达一年的时间里,综合运用调解、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民事起诉、申请司法救助等方式,为受援人争取了及时的赔偿和救助款,大大超出受援人预期,保障了受援人后期医疗康复,切实维护了受援人合法的利益,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法律援助精神和司法救助工作扶危济困的价值所在,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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