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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鄂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对黄某离婚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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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黄某,女,因丈夫汪某长期游手好闲、不务正业且有吸毒和家暴行为,以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遂向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于2019年5月17日作出判决:一、解除黄某与汪某的夫妻关系;二、婚生子汪某某由黄某负责抚养成人,汪某可于每周日探视汪某某。三、黄某和汪某对位于鄂州市南塔小区住房各享有50%的所有权。四、驳回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黄某拿到判决书后,认为判决书中没有丈夫给付孩子抚养费的内容,且对夫妻唯一共同房产仅确认了财产份额,无法分割房产。此时汪某因为吸毒刚刚被公安机关送到戒毒所强制戒毒二年,黄某担心二年后汪某回到家中会变本加厉地家暴,婚姻关系虽然解除,但离婚未离家,同处一个屋檐下,黄某可能无法与汪某划清界限,于是她决定上诉。

2019年6月20日,黄某来到鄂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经过审核认为黄某长期受到家庭暴力,其是一家单位的普通职员,身体状况差,工资低,目前独自一人抚养小孩,且要赡养老人,确属经济困难,受理了黄某的申请,指派湖北祥德律师事务所的胡兴安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接受指派后,承办律师仔细查阅案卷,与黄某细心交谈,代黄某提起上诉,认为本案症结在于能否将唯一的房产判在受援人和孩子名下。承办律师首先尝试在开庭前进行调解,遂到戒毒所与汪某交流,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建议汪某和黄某都放弃房屋产权,双方将该房产赠与儿子,但遭到汪某的拒绝,汪某称房屋他有一半产权,儿子他没有能力管。后承办律师多方打听到平日里汪某听其兄长的话,又尝试让汪某兄长去做汪某的思想工作,汪某的兄长知道情况后前往戒毒所极力劝解,仍然未果。

2019年7月24日二审如期开庭,庭审中承办律师提出代理意见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第九条规定:“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因汪某长期游手好闲、不务正业,没有任何经济收入,目前只有案涉房屋产权的50%份额,故主张将房屋判给受援人黄某,汪某用其房屋产权的50%份额折抵其应给付子女的抚养费,这样既保护了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又让男方履行了抚养子女的法定义务。

最终二审法官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从保护妇女儿童弱势群体,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角度依法判决:一、维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第一、二项,即“解除黄某与汪某的夫妻关系;婚生子汪某某由黄某负责抚养成人,汪某可于每周日探视汪某某。”;二、撤销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第三、四项,即“黄某和汪某对位于鄂州市南塔小区某栋某室住房各享有50%的所有权;驳回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三、汪某自2019年4月29日起至2025年12月8日止按1000元/月向黄某支付婚生子汪某某成人之前的抚养费80000元;四、鄂州市南塔小区某栋某室房屋归黄某所有,由黄某补偿汪某140000元(350000乘以40%);上述三、四项相抵后黄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支付汪某60000元。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男方存在家暴、吸毒等重大过错,如何依法维护无过错女方合法权益的案例。基于对婚生子女抚养教育的法定义务,汪某应承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子女抚育费应定期给付,同时根据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确定,亦可一次性给付。本案双方唯一共同财产系案涉房屋,承办律师积极主张汪某以其对房屋的50%产权份额折抵子女抚育费,并通过折抵补偿使得受援人完全享有房屋产权,避免了离婚不离家的尴尬境地。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律师以男方存在法律上禁止的重大过错行为为切入点,充分合理运用法律规定,从照顾无过错方及妇女儿童弱势一方的角度,依法有效维护了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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