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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哈密市伊州区法律援助中心为张某劳务受伤害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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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5月21日,张某在某公司分包的新疆哈密市某小区基础设施改造项目干活。按照公司安排,张某在对某居民家地下室自来水旧管道进行切割更换作业时发生事故被烧伤,后被立即送往医院进行治疗。2020年11月26日,张某病情稳定后,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但各相关方均拒绝支付工伤补偿。

张某通过普法宣传及工友处了解到了法律援助制度,于2021年2月22日来到哈密市伊州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请求工伤补偿。张某系城市灵活务工人员,没有稳定的工作,其日常劳务收入是家庭主要生活来源。经法律援助中心审核,认为张某的情况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决定依法受理并予以援助,指派新疆恒生律师事务所李志娟律师代理此案。

李律师接受指派后,及时会见张某,指导他准备相关证据材料,并以总包公司、分包公司及住户三方为共同被告向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庭审过程中,总包公司、分包公司及住户到庭应诉。分包公司认为,其在案件发生中没有任何过错,应该由住户承担赔偿责任;总公司认为,其将工程劳务分包给分包公司,该公司具备相关资质,总包公司与原告不存在任何关系,不应承担连带责任;住户也认为自己不存在过错。法律援助律师提出以下观点:原告张某是提供劳务一方,被告分包公司是接受劳务一方,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了雇佣关系;原告在提供劳务过程中,被告分包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对造成自身伤害存在过错。综上,被告分包公司应当对原告的伤害承担100%的赔偿责任。法庭采纳了律师的意见,最终一审判决分包公司向受援人张某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1万元。 一审宣判后,分包公司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上诉至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经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维持一审判决。

受援人表示对该结果十分满意,对法律援助律师及法律援助机构表示由衷的感谢。被告分包公司已将案款支付给受援人。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提供劳务者受伤害纠纷案,案件中涉及劳务公司及第三方侵权的问题,对于一般的提供劳务者来说很困惑,到底应该找谁承担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阐明了我国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制度”。本案中,被告分包公司主张受援人存在过错,但是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对造成自身的损害存在过错,应承担本案的不利后果。

另外,作为提供劳务者一定要在接受劳务者指示的范围、时间内工作,且要对自身工作环境存在的风险有一定的认知度,如果提供劳务者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因其未尽到上述义务致使自身受到损害的,可以认定提供劳务者具有过错。作为接受劳务者要为提供劳务者提供一个安全的生产环境,符合安全生产规范的生产工具,以及明确的授权和指示,如果接受劳务者未尽到上述义务而导致提供劳务者受损的,可以认定接受劳务者具有过错。

本案原告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想到了法律援助。法律援助律师及时有效的援助,使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实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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