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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太原市法律援助中心对未成年人张某涉嫌盗窃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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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4日,犯罪嫌疑人张某与邓某一同住宿在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和平南路下元某酒店203室。次日早上7点,张某见邓某的一部黑色苹果X(鉴定价格为2200元)手机在房间床头柜上充电,趁邓某睡觉之际,张某盗窃邓某的手机并离开,随后将该手机刷机,留作自己使用。

2021年4月5日,受害人邓某前往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报警。同日,张某被办案民警电话传唤至刑警队接受调查,并将被盗手机归还受害人邓某。4月6日,被害人邓某及其父亲出具谅解书。4月17日,万柏林分局对张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8月17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至晋源区人民检察院。

因张某案发时系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且未聘请辩护律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8条规定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情形,晋源区人民检察院向太原市法律援助中心送达提供法律援助通知书。太原市法律援助中心收到晋源区人民检察院送达的提供法律援助通知书后,进行了认真审查。经审查,张某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太原市法律援助中心作出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书面决定,并指派山西开杰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梦娇律师、李博(实习)律师代理此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第一时间联系办案机关安排阅卷事宜,并在律师事务所开具相关手续后,及时提交办案检察官。二位律师仔细查阅卷宗、分析相关证据,充分整理思路后,立即联系张某进行了会见,进一步了解了案情。除案卷本身揭示的情况外,二位律师了解到犯罪嫌疑人张某已于2021年3月份被学校开除,再未继续接受教育,且其父母常年在外工作,对其未尽到监护教育的职责。张某被开除后整日游离于网吧、台球厅等娱乐场所,与社会无业闲散人员纠集在一起。张某此次盗窃系一时贪念,因自己没有手机而想将朋友的手机据为己有,实施盗窃时未能考虑到后果,现已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深感自责。以后会通过自己的劳动来换取想要的生活。

承办律师在征得张某及其家属同意后,决定以附条件不起诉为目的发表辩护意见。其意见主要有:(一)犯罪嫌疑人张某在案发时系未成年人,综合本案案情,其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条件;(二)张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至办案单位进行询问取证并接受其控制的情况,应视为自动投案,并且张某到案后能够做到如实供述,故张某成立自首;(三)张某已自愿认罪认罚,并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四)张某未能继续接受教育,法律观念淡薄,系一时贪念犯下罪行,其犯罪情节轻微并已具结悔过。根据《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建议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张某作附条件不起诉处理。

2021年11月2日,晋源区人民检察院对张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

【案件点评】

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当前愈来愈普遍的社会现象,其产生原因较为复杂。通过办理此次张某盗窃案,律师感受颇深。本应在阳光下健康成长的未成年人为何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究其原因,律师认为主要有以下四方面成因。

第一,基础教育缺失是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原因。因缺乏良好的教育,对未成年人行为缺少正向的引导和示范,导致其对自身行为的善恶对错缺少基本的判断,对法律缺少基本的认识和敬畏,不知道行为的法律底线,进入诉讼程序后才逐步明白自己行为的严重性。

第二,家庭监护不充分是未成年人犯罪的原生原因。家庭监护是一个复杂的概念,其监护人包括父母监护、隔代监护、其他亲友的监护,其涉及的内容包括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文化水平、情感需求、心理健康等方面。其功效是否能够充分发挥,一方面受到监护人的个人情况的影响,监护人的文化水平、行为模式很大程度上会影响未成年人的思维模式和行为养成;另一方面受到家庭监护对未成年人的关注和引导程度的影响,根据对本地近年来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家庭基本情况的了解,多数未成年人在犯罪时是脱离开家庭,单独在外打工的,父母对其近况表现出惊讶、不了解的态度;有的未成年人在家待业,但是多天在外流窜作案,父母却较少过问,对其交友情况、情感需求等方面更是无力、无心关注。

第三,缺乏关爱和引导的未成年人独自面对青春期存在潜在危险,缺乏正向引导。14岁至18岁这一特别的年龄阶段,对新生事物充满了好奇,想要尝试和探索,正向引导可以激发其创造潜力;但不加修正,会形成不良的兴趣爱好,加上同伴的反向激化,就会造成触碰法律红线的后果。

第四,社会监管的缺位或不到位。未成年人犯罪有相当一部分原因是因不良兴趣爱好引起的,饮酒、抽烟、网络游戏等不良爱好不同程度存在于涉罪未成年人中。网吧、酒吧、情色场所(网站)等地带是犯罪的重要诱因地带或直接案发地,对未成年人进出这些场所缺少监管,对未成年人购买烟酒的行为缺少必要的管理制度,对未成年人的不良嗜好未及时加以矫正,是导致其走上犯罪道路的重要诱因。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由于未成年人群体的特殊性,思想不成熟、自制能力差等特点,加之家庭对其疏于管理,往往容易使其误入歧途。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法律援助律师的及时介入,对维护未成年罪犯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涉案未成年人进入司法环节,作为援助律师不仅要在法律的维度内衡量其涉嫌犯罪的事实认定、犯罪情节、应受到的刑罚,更肩负着教育、感化和挽救的职责,通过量化的分析和个案的深入调查,以及和相关单位、部门、组织的有效联动,方能履行好国家和法律赋予的神圣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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