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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法律援助中心对刘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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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1年2月,王某某通过手机浏览百度贴吧发现有人发帖找“跑分”人员,遂与发帖人联系,经商定由发帖人负责组织资金,王某某负责并协助转移资金。 2021年2月开始,王某某在河南省新乡市某区租住宾馆从事“跑分”业务。王某某通过中介先后招募刘某某、魏某某、陈某等人为其提供银行卡转移资金。在高额利益驱使下,刘某某、魏某某、陈某等人受王某某指使先后多次交叉结伙前往江苏省苏州市开办苏州银行账户、山西省大同市开办大同银行账户,按照王某某的要求在现场协助王某某转移资金,涉及金额上百万。其中刘某某苏州银行账户转移资金0.5万元,魏某某苏州银行账户转移资金1万元,陈某苏州银行账户转移资金5.62万元和4万元。 之后,刘某某大同银行账户转移资金9.23万元,魏某某大同银行账户转移资金8.55万元,陈某大同银行账户转移资金5.58万元和3.75万元,王某大同银行账户转移资金2.45万元。刘某某提供的建设银行账户转移资金12.1万元,魏某某建设银行账户转移资金1.6万元。

同时查明,2021年3月14日,四川省万源市居民康某某受到电信网络诈骗,被骗资金2.5万元,其中1.5万元分别转至刘某某、陈某等人提供的苏州银行账户,后被迅速转移。2021年3月15日,湖北十堰市某区居民谢某某受到电信网络诈骗,被骗资金1万元分别被转至陈某提供的苏州银行账户中。2021年3月23日,四川省宣汉县居民胡某某受到电信网络诈骗,被骗资金1.5万元转至刘某某提供的大同银行账户中,后被迅速转移;四川省会东县居民鲁某某受到电信网络诈骗,被骗资金1.5万元转至刘某某提供的大同银行账户中,后被迅速转移;湖南省桃江县居民刘某某受到电信网络诈骗,被骗资金万元转至陈某提供的大同银行账户中,后被迅速转移;湖北省襄阳市某区居民杨某某受到电信网络诈骗,被骗资金0.9万元转至魏某某提供的大同银行账户中,后被迅速转移。2021年3月25日,四川省成都市某区居民桂某某受到电信网络诈骗,被骗资金0.5万元转至陈某某提供的大同银行账户中,后被迅速转移。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魏某某、陈某等人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胡某某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上述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致使上游犯罪目前无法查处,造成部分被害人的损失无法挽回。

2021年3月26日,刘某某被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公安局抓获归案,3月27日刑事拘留,经达州市宣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1年4月30日被达州市宣汉县公安局逮捕。

2021年7月30日,公诉机关宣汉县人民检察院认为:王某某、禹某某、刘某某、魏某某、陈某等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中刘某某转移50万余元。其行为皆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1年8月19日,因刘某某没有委托辩护人,宣汉县人民法院向宣汉县法律援助中心出具指定辩护人通知书,宣汉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四川轩达律师事务所余双辉律师承办该案。

2021年9月3日,余律师在宣汉县看守所会见了刘某某,并制作《会见笔录》。同月4日,前往宣汉县人民法院进行阅卷,经过充分的调查了解提出如下辩护观点:1.对被告人刘某某被指控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定性无异议。2.根据公诉机关指控的以及被告人刘某某本人在侦查阶段的陈述,其系在被告人王某某的安排下提供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协助转移资金。其在整个共同犯罪过程中居于次要地位,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3.针对刘某某转移资金数额的认定,根据起诉书中载明的经刘某某本人银行账户转移的数额实为26万左右,且根据庭审中被告人的供述,其中建行卡转账的12万元系被重复计算了的中转金额,故恳请法院以刘某某非法转移十万元至二十万元左右的数额参考量刑。4.案发后,积极退赃,其亲属也代为赔偿了被害人胡某某的经济损失,获得了胡某某的书面谅解,有很好的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宽处理。5.刘某某一贯表现良好,本次犯罪系初犯、偶犯,且现也已清楚认识到了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表示悔过。

2021年9月7日,宣汉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关于刘某某提出其只应对自己银行卡转账金额承担责任的辩解意见,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魏某某、陈某等人在本案中相互邀约、共谋参与“跑分”,后共同前往办理用于“跑分”的银行卡,并相互传授办卡经验、帮助办卡成功,建立了共同的“跑分”交流群等,构成共同犯罪,应当对具有共同故意犯罪的金额承担责任。扣去12万元的重复中转金额,被告人刘某某、陈某等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总额37.43万元。其他辩护意见控辩双方不持异议,且与庭审查明相符,予以采纳。最终被告人刘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件点评】

这是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本案中刘某某转移资金数额的认定直接决定着量刑的参考,承办律师认真负责,提出了有效的辩护意见,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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