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法律援助中心对未成年人陈某涉嫌盗窃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7日,陈某等3人驾车来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麦架镇某村一处工地,用事先准备的破坏钳将工地铁门门锁破坏,通过吊车吊装、拖车运输将贵阳市环境卫生服务中心存放在此的一台TSI40HW湿地推土机盗走,销赃至某回收公司,得赃款27000元人民币,除去吊车、拖车费用后三人平分赃款,每人分得人民币6400元。在作案过程中,陈某负责查探盗窃地点和打开铁门。2021年9月27日,陈某因涉嫌盗窃罪被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刑事拘留。由于陈某系未成年人,没有委托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二十五条,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通知白云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陈某辩护。
法援中心仔细审核文书材料,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依法指派贵州伯克利律师事务所华小月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华律师接受指派后,认真查阅案件卷宗,并会见了当事人,了解案件来龙去脉,为其出具了一份《法律意见书》。2021年12月9日,白云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陈某取保候审,通知白云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陈某辩护。
华律师进一步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向检察机关出具了《酌定不起诉法律意见书》,从以下几个方面为陈某进行辩护:
一、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陈某符合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条件。
二、陈某是在同案犯的劝说下加入的犯罪,不是该盗窃案的组织者和发起者,其具体行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辅助作用,陈某属于从犯或帮助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三、本案最终盗窃的金额为27000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范畴,陈某愿意对受害人进行退赃退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之规定,建议对陈某酌定不起诉。
四、陈某系初犯,犯罪主观恶性不深,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具有酌定从轻情节。
白云区人民检察院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最终基本采纳了华律师的辩护意见,决定对陈某不起诉。
【案件点评】
本案中,受援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微,具有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从犯、初犯、主动退赔、认罪认罚的法定、酌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从侦查到审查起诉阶段,法律援助承办律师坚持酌定不起诉的法律意见,深入调查取证,认真会见当事人,围绕“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展开辩护工作,得到了办案机关的认可,收获了受援人的好评。法律援助律师以“法、理、情”为立足点,尽到了责任和义务,依法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相信受援人陈某在经历了这一场风波之后,一定能够吸取教训,怀着一颗感恩的心,重新审视自己的人生,做一位尊法守法的好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