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法律援助中心对何某华涉嫌帮助网络信息犯罪、盗窃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因被告人何某华没有聘请辩护律师,2021年9月17日,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依法向通川区法律援助中心送达了为被告人何某华提供法律援助通知书。法律援助中心收到通知后立即审查该案,指派法律援助中心杨利律师为被告人何某华提供法律援助。
2021年9月23日,承办律师杨利接受该案指派,并及时到法院进行阅卷,详细翻阅了本案的侦查卷宗及其证据材料,对案件事实及证据进行梳理,了解何某华已经认罪认罚。2021年10月9日, 承办律师杨利在看守所会见了犯罪嫌疑人何某华,与何某华进行了深入有效的沟通并基本查清了本案案情:被告人何某华犯罪的主观恶性小,在主动投案后积极配合警方调查,在起诉阶段通川区人民检察院对何某华提出了有期徒刑3年且罚金3万的量刑建议,何某华认罪认罚且已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通过会见,杨律师明确了对何某华进行罪轻辩护的辩护思路,杨律师了解到何某华具有自首情节但检察院仅认定坦白,为维护受援人何某华合法权益,杨律师积极向检察院和法院提出认定自首情节的建议。
2021年11月1日,通川区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此案,承办律师杨利对案件的定性没有异议,杨律师持续向检察院和法院提出认定何某华具有自首情节。2021年11月9日,通川区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此案,在承办律师杨利的见证下检察院重新提出量刑建议:有期徒刑2年至2年2个月且罚金1.5万,被告人何某华第二次签署了自愿认罪认罚具结书。庭审中,杨律师针对量刑发表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何某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2.被告人何某华配合警方抓获吴某帆,系立功;3.被告人何某华积极退赃;4.被告人何某华无犯罪前科,系初犯,主观恶性小;5.被告人何某华认罪认罚,希望合议庭综合考虑以上五点从轻、减轻情节对何某华从轻处罚。
2021年11月9日,经通川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何某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退缴了部分赃款,可酌定从轻处罚。通川区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根据被告人李某宣、元某超、吴某帆、何某华、周某杰、许某忠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判决:被告人何某华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案件点评】
近年来,网络犯罪案件上升迅猛,购买银行账户信息进行资金分流成为了犯罪分子洗钱的主要方式。该案中,受援人在明知是犯罪的情况下提供银行卡进行帮助,并盗窃“上家”财物。承办律师从罪轻辩护的角度出发,列举了五点从轻、减轻情节的辩护意见,并获法院采纳,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