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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徐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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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徐某某,男,1970年出生,山东省济宁市人,文盲、渔民。2021年2月22日王某某、徐某某、孟某某分别驾驶鲁东渔68XX4、60XX9、鲁垦渔68XX5渔船在天津滨海新区汉沽大神堂南侧海域捕捞花蛤,后在卸货时被巡逻的民警当场查获,三艘渔船捕获花蛤共计25100公斤,鉴定价值人民币65260元。经查,被告人王某某、徐某某、孟某某捕捞花蛤位置属于渤海湾种质资源保护区。经鉴定,三艘渔船上使用的捕捞工具为禁用渔具。因徐某某与郭某某、王某某、孟某某共同实施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犯罪行为,分别于2021年4月23日、6月2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9月3日,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提起公诉,建议量刑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受理后,因徐某某没有聘请辩护人,根据《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的实施(试行)》规定,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通知天津市滨海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天津市滨海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收到指派通知后依法指派天津市滨海新区法律援助中心金朝律师担任徐某某的辩护人,

经会见被告人徐某某,承办律师得知:徐某某是山东省济宁市渔民,文盲,其妻子没有固定工作,两个孩子还在上学。徐某某因不识字,对国家公布的有关捕鱼的相关海域、禁渔期、禁渔区等政策不能很好的理解。2021年的2月初,跟着孟某某、王某某一起驾驶自家渔船到了汉沽,在雇主郭某某指示下在指定位置、时间进行花蛤捕捞。渔船(鲁东渔60XX9)在汉沽大神堂某地界等待卸货时,被边防巡逻警察发现,并现场抓获。作为承办律师,听完徐某某的陈述,首先针对禁渔期、禁渔区、禁用渔具、方法等向徐某某做了解释,并向徐某某解释了相关法律文件。徐某某听完律师的解释,表示悔不当初。

承办律师又结合卷宗记载,在庭审中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查工作,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犯罪行为系坦白。依据津高法发[2021]6号《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中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20%以下。2.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从宽处理。依据津高法发[2021]6号《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中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同意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并签署具结书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3.被告人徐某某此次犯罪系初犯,犯罪前行为一贯良好,情节轻微,其为此也付出了代价,吸取了教训,建议法庭量刑时予以考虑。4.被告人徐某某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被告人徐某某系文盲,文化程度低,不能正确辨认自身行为的危害程度。其此次犯罪行为,目的只是单纯的想多点挣钱,主观恶性相对较小,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建议对其适用缓刑。庭后,在律师的劝说下,徐某某又向法院退赔了5000元(按照花蛤鉴定价值人民币65260元)。

最终法院全部采纳了辩护意见,对徐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案件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侵犯国家水产资源罪的刑事案件。本案援助律师从受援人实际情况进行分析,指出受援人主观上社会危害性小,且有坦白等情节,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且积极退赔。法庭接受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对受援人处以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的刑罚,案件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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