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对樊某某工伤待遇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樊某某于2019年5月入职深圳市某纸品有限公司,任职送货员岗位,每月工资4900元,月休4天。2019年6月15日,樊某某在上班期间受伤,当日即入院治疗,于2019年7月8日出院,出院医嘱全休三个月及定期复诊。2019年7月29日,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深人社工认决字〔2019〕1001004XX号《深圳市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樊某某属于工伤。2020年6月17日,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深劳鉴初字〔2020〕第11883XX号《深圳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评定樊某某为九级伤残,医疗时间为2019年6月15日至2020年6月4日,停工留薪期为2019年6月15日至2020年6月4日。在该医疗期内,樊某某多次住院治疗。2020年7月9日,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深劳鉴复发字〔2020〕第11957XX号《深圳市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意见》,认定樊某某工伤复发,医疗期为2020年7月7日至2020年9月6日。樊某某于2020年7月8日住院治疗并于2020年9月6日出院,出院医嘱休息一个月。在樊某某工伤治疗期间,公司未足额支付樊某某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工伤待遇。
2020年10月21日,樊某某到深圳市坪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法律援助申请,希望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深圳市坪山区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认为樊某某符合《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十款“申请人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待遇的,无需提交经济困难申报材料”之规定,决定给予樊某某法律援助,并于2020年10月22日指派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刘小燕律师承办该案件。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并领到案卷后,详细翻阅了樊某某提供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工伤保险待遇核准决定书、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意见、出院记录等相关材料。承办律师又与樊某某联系沟通案情。樊某某称,在工伤治疗期间,公司按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2200元/月发了10个月工资,住院期间,公司未派人护理但支付了护理费18000元。社保部门根据樊某某的工伤情况给公司赔付了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12660元,但公司却仅支付其10800元。另,樊某某还垫付了一笔医疗费121.5元。樊某某工伤治疗期届满后,向公司申请返岗,但是公司既不予理睬也不支付樊某某相关工伤待遇。承办律师根据樊某某提供的证据材料,同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分析目前樊某某可以主张的权益有以下几点:
1.追索拖欠的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差额,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至第三款规定,公司应按照原工资待遇按月发放。
2.追索工伤治疗期间的护理费,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及第三十四条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及工伤复发期间确认需要治疗的,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所在单位未派人护理的,应当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护理费。
3.追索工伤治疗期间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工伤保险基金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支付,该款项支付至公司,公司应全额发放给员工。
4.追索工伤治疗期间的医疗费,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支付,该款项已支付至公司账户,公司应将员工垫付的医疗费全额返还给员工。
同时,承办律师也向樊某某指出了本案的法律风险,其提供的能证明月工资为4900元的证据材料不充分,存在部分仲裁请求不被支持的风险。樊某某对相关事实及律师的法律意见表示认可。
在征得樊某某同意后,2020年11月2日,承办律师以樊某某为申请人,深圳市某公司为被申请人,向深圳市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提出以下仲裁请求:1.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自2019年6月15日至2020年10月31日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56400元[(4900元÷26天)×16天+(6个月+10个月)×4900元-22000元];2.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因工伤治疗住院期间产生的护理费33920元;[(23天+92天+61天+60天)×220元-18000元]3.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住院伙食补助费1860元(12660元-10800元);4.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垫付的医疗费(2020年5月29日)121.5元。
2020年11月17日,深圳市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公开审理此案。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樊某某受伤前的工资待遇情况。对此,承办律师提出以下代理意见:樊某某自2019年5月20日入职公司任职送货员岗位,5月工作了4天,公司发放了722元工资,而在2019年6月受伤前工作了14天,公司发放了1961元工资,对于这两点有公司出具给樊某某的《收款收据》为证,樊某某每月需工作26天。经核算,加上每月伙食住宿补贴,每月月工资基本为4900元,这一点结合樊某某工作岗位性质对比同类同行业薪酬待遇标准也可以证实。
在庭审中,仲裁员主持调解,承办律师在积极做樊某某的思想工作时了解到其此后不想在该公司继续上班的情况,故承办律师建议樊某某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时可以向公司主张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力求一次性解决本案涉及的全部纠纷。樊某某认可承办律师的意见,当场增加一项仲裁请求“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1100.8元”(深圳市2020年度平均工资标准10646元×60%×8个月)。公司同意就当庭增加的该项仲裁请求放弃所有举证质证权利及同意该项仲裁请求纳入本案一并解决。为减少双方诉累,化解矛盾纠纷,承办律师极力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在承办律师的努力下,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2020年11月17日,深圳市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深坪劳人仲(龙田)调〔2020〕9X号仲裁调解书,双方达成协议内容如下: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7日解除劳动关系;
二、双方均确认被申请人于2019年10月24日已支付申请人护理费18000元,同意于2020年11月20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差额、护理费差额、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合计人民币80000元;
三、申请人放弃其他仲裁请求,双方本案劳动争议就此了结。
2020年11月21日,樊某某电话告知承办律师已足额收到被申请人支付的款项,并对深圳市坪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和承办律师的帮助表示十分感谢。
【案件点评】
本案系一起工伤待遇纠纷案件,案情并不复杂,法律关系也比较清楚,但公司方迟迟未足额支付受援人樊某某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受援人垫付的医疗费,并在对樊某某康复后要求返岗也不理不睬,导致樊某某的合法权益一直得不到应有的保障。樊某某在第一时间选择申请法律援助,希望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法律援助律师在承办案件过程中,深入了解樊某某的内心真实想法后与公司方积极沟通,在仲裁员的主持下,将本案涉及的全部纠纷事项一并调解解决,使有可能涉及多个劳动仲裁案件的并为一个案件一次性解决,节省了双方当事人和办案机关的诉讼及时间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