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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法律援助中心对陈某继承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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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这是福建省漳浦县一起因拆迁补偿引发的财产继承及赡养纠纷案件。受援人陈某系先天性肢体残疾的老年人,财产被儿子侵占,贫病交加得不到赡养,不得不把儿子告上法院。本案情节复杂,历经4年,5次一审,3次二审,才终于平息,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福建《东南快报》对本案作了专题采访报道。

《白手起家,夫妻创办糕饼作坊》

陈某,漳浦县赤岭畲族乡人,现年66岁。陈某与丈夫蓝文某共生育三个子女,即长女蓝丽某、长子蓝某、次子蓝碰某。上世纪八十年代,陈某及丈夫蓝文某携带年幼的子女,举家从赤岭老家迁往县城开办家庭作坊,经营糕饼业。九十年代初,陈某夫妻向他人购买占地面积为100多平方米的5间石盖板平房,作为经营场所。2002年7月,蓝文某因病去世,之后,该糕饼作坊由儿子蓝某及其妻子共同经营。

《房屋拆迁,儿子代表办理手续》

2010年4月,次子蓝碰某因病去世,未婚无子女。2010年7月,因县城道路改造,陈某夫妻购置的5间平房需要拆迁。蓝某在告知母亲知悉后,便代表房屋所有权人与拆迁公司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该公司共补偿给房屋所有权人58.5万元。后来蓝某将补偿款置换成2套东区商品房和现金9.48万元。2010年8月,蓝某仗着母亲年老没文化,不懂法律,弟弟去世,姐姐出嫁,即与母亲签订《协议书》,约定:陈某分得房屋拆迁补偿款16万元,由蓝某先支付10万元,其余6万元由陈某转借给蓝某建房使用,并申明所有赔偿款其它直系亲属无权分割。此后,将拆迁安置房中的一套让母亲暂住安身。

《贫病无助,老人愤起维权》

陈某系残疾老人,又身患多种重大疾病,为了治病花去了巨额的医疗费。一转眼,到手的10万元就花光了。《协议书》签订后,蓝某夫妻认为已给了一大笔钱,便不再尽赡养义务,对母亲不闻不问,不给生活费,不带她去看病,逢年过节也让老人孤苦伶仃。实在忍无可忍,陈某决定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拿回自己应得的份额。

《一波三折,诉争房产有了第三人》

要再打官司,陈某已付不起昂贵的律师费用。经人指点,她得知县法律援助中心可以帮助经济困难的弱势群体维权,便来到中心寻求帮助。中心了解情况并做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后,立即为其指派了办案经验丰富、为人热心的律师陈军英和法律工作者林法良作为其代理人,助其维权。

2011年4月,陈某向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协议书》。同年8月,漳浦县人民法院以蓝某未经房屋的其他共有人同意,将房屋补偿款进行处分,该处分行为侵犯了他人权益为由,认定该份《协议书》无效。

官司打赢,陈某一阵高兴。但有人告许她,法律认定《协议书》无效,不等于就能拿回自己应得的份额,这官司还得打。2011年10月,陈某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家析产。一审诉讼陈某获得了胜诉,但是蓝某不服提起了上诉,诉称这几年他对该被拆迁的房产进行了三次装修、改建,使得该房产增值了许多,要求分得更多的财产,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发回漳浦县人民法院重审。

在重审的过程中,陈某发现儿子蓝某把这两套安置房(包括自己居住的这套)转让给陈建某、蔡某,并与两人分别签订了《安置房转让协议书》。无奈,2013年3月,陈某再一次向法院分别起诉蓝某与第三人陈建某、蔡某,请求确认这两份《安置房转让协议书》无效。第三人辩称他们是善意取得,已支付给蓝某购房款,其中一人对商品房进行了装修。2013年7月,法院认为转让未获得产权共享人的确认,判决上述两份协议书无效。随后,蓝某及第三人陈建某、蔡某不服判决,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二审后分别裁决维持原判。

《拨云见日,陈某的权益得到维护》

2014年元月,中院发回重审的分家析产案,在漳浦县人民法院重新开庭审理。经法院判决,位于绥安镇东区2幢309室的拆迁安置房一套,由陈某掌管使用;2幢305室的拆迁安置房一套,由蓝某掌管使用,产权证归掌管使用人所有。蓝某支付给母亲财产分割款9.85万元,支付给财产继承人之一的蓝丽某5.57万元。蓝某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案件点评】

案中有案,儿子原以为与母亲签了《协议书》,就有恃无恐,擅自将两套安置房转让给两个人,在这份《协议书》基础上签订了《安置房转让协议书》,本案的焦点在于这三份协议书是否有效。

漳浦县人民法院以蓝某未经房屋的其他共有人同意,将房屋补偿款进行处分,该处分行为侵犯了他人权益为由,认定该份《协议书》无效,认定儿子与母亲签订的《协议书》无效,在这份《协议书》基础上签订的《安置房转让协议书》,也随之失去法律效力。之后,又打两个官司,转了一个大圈子,扫清三个障碍,才回到分家析产的正题上来。法院审理后认为,被拆迁的房屋系陈某与丈夫蓝文某夫妻的共同财产。蓝文某亡故后,属于其遗产的部分,由蓝文某的合法继承人陈某、蓝丽某、蓝某、蓝碰某共同继承,蓝碰某亡故后,其继承蓝文某的遗产份额由蓝碰某的唯一继承人陈某转继承。该房产经过蓝某装修、改建、扩建后,形成了共同共有的财产,因此,该共有财产应根据财产的来源及性质,并按照实物分割和折价补偿相结合的方式重新分割。

此案从2011年到2014年历经六次诉讼,涉及到拆迁补偿,财产继承,不动产转让、赡养等问题,案情较复杂,历时较久,但在法律援助律师的帮助下,最终得以圆满解决,真正体现了法律援助坚持不懈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宗旨与精神,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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