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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廊坊市法律援助中心对未成年人陈某涉嫌盗窃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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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经办案机关查明:犯罪嫌疑人刘某、梁某、陈某(均为在校学生)在2019年1月15日下午放学后,在学校一个班里盗窃了三摞书,把书运到河北省廊坊市大学城二期华联附近一个收废品站;第二天(1月16日)下午放学后,三人到了校多媒体教室三楼偷书,又运到这个收废品站;第三天(1月17日)下午放学后,刘某、梁某、陈某等四人一起到学校其他教室偷书,也运到这个收废品站,准备偷到一定程度再按照废品收购价将书卖掉,结果在1月18日被老师发现。

经过盘点,上述四人盗窃的书本共计440本,按照书籍定价,总价值为13705元。由于物价评估中心无法给书籍进行评估,建议新书按照定价累加,旧书按照废品收购价定价的标准,新书共计44本,总定价为1269.8元,旧书272斤,0.7元一斤,核算为190.4元,累计价格为1460.2元。2019年5月15日,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对犯罪嫌疑人刘某、梁某、陈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2019年7月17日,廊坊市法律援助中心接到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提供法律援助的通知书,因陈某为未成年人,故通知法援中心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中心接到指派后,经审查,立即为陈某指派了河北若石律师事务所的侯鹏律师作为其辩护人。

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接到指派后,及时到检察院阅卷并会见了犯罪嫌疑人以及陈某的父母。鉴于本案仍处于审查起诉阶段,故承办律师积极与检察院进行沟通,并提交了辩护意见。因陈某犯罪情节轻微,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案件发生具有偶发性,盗窃数额不大,且已及时将被盗物品归还失主及学校并取得了谅解,故承办律师建议检察院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陈某免予刑事处罚。

最终,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依据《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对陈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后在考验期内,陈某表现良好,足以证实其悔罪心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检察院最终对陈某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附条件不起诉案件,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认为可以不立即追究刑事责任时,给其设立一定考察期,如其在考察期内积极履行相关社会义务,并完成与被害人及检察机关约定的相关义务,足以证实其悔罪表现的,检察机关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陈某盗窃案,案情不复杂,事实很清楚,证据也充分,检察院考虑到犯罪嫌疑人为未成年人且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及时坦白并悔过,最终依法作出了不起诉决定,情理法相融,为各方所接受。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有助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人格矫正,促使其尽快、顺利地回归社会,有助于维护家庭和睦与社会稳定,同时也符合诉讼经济、程序分流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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