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张某劳动争议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张某于2019年11月1日入职天津某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药业公司),从事货运司机工作,月工资4000元,指纹打卡记录考勤,工资通过个人银行转账的方式发放,公司缴纳社保。2020年7月20日,张某因与公司领导发生冲突,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张某向公司提出,双方未签订劳动关系,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但公司称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不同意支付张某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2020年8月,张某到天津市武清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了法律援助。因张某是天津市武清区某村村民,为农业户口,家庭经济困难,劳动争议纠纷符合法律援助案件事项范围,武清区法律援助中心为张某办理了法律援助手续,并为其指派了北京一格(天津)律师事务所刘剑峰律师承办该案件。
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联系张某详细了解了案件情况并与其进行了案件分析、提示案件风险。在张某确认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前提下,援助律师代张某书写了仲裁申请书,仲裁请求:1、请求确认张某与某药业公司于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7月20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请求药业公司支付张某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7月20日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0803.38元。
在劳动仲裁庭审中,申请人提交了如下证据:1、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用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合同关系;2、工资银行流水,用以证明张某2019年11月至2020年7月的工资水平。被申请人提交了如下证据:劳动合同书,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19年11月2日签订了劳动合同。
申请人发表质证意见,对于劳动合同的真实性不认可,劳动合同上签字非张某本人所签,是公司伪造的。被申请人发表质证意见,对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认可,但证明目的不认可;对银行工资流水,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认可,但证明目的不认可。
庭审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为:劳动合同中张某的签字是否为本人所签。援助律师经与张某再次确认并提示了相应风险,张某明确劳动合同上不是其签字。张某提出要求对劳动合同中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被申请人不同意鉴定,认为不需要鉴定,本案处理结果与合同中是否为本人签字没有直接关联关系。当时,公司将劳动合同发放给员工签字,不排除某些员工蓄意不签字的可能;且法律规定产生二倍工资的条件是,用人单位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而不是劳动者知晓代签而谋取非法利益。
援助律师发表代理意见认为,被申请人提交书面劳动合同,但该劳动合同上并非申请人本人签字,系被申请人伪造。申请人提出进行笔迹鉴定的申请,但被申请人拒绝鉴定,且不能提交该签字为申请人所签的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经核算,2019年12月至2020年7月的二倍工资差额为30803.38元。
劳动仲裁委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劳动合同中张某的签字系申请人原因造成代签或知悉存在代签的行为,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上述劳动合同未能生效,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规定,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应予以支持。
因调解不成,最终仲裁裁决如下: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7月20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在接到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给付申请人2019年12月2日至2020年7月20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30803.38元。
【案件点评】
本案是典型的因未签订劳动合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对于相关案件承办具有一定借鉴意义。在劳动用工管理中,存在因多种原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这对劳动者、用人单位来讲都存在很大的用工风险。对于劳动者来讲,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再没有其他的证据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对于维权存在着很大的风险。对于用工单位来讲,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存在着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风险。本案中,用工单位因未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发生争议,张某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用工单位虽主张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出具了劳动合同书,但张某指出非本人签字,并提出笔迹鉴定的申请。用工单位拒绝笔迹鉴定,并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系张某本人所签。最终,劳动仲裁委支持了张某的全部仲裁请求,维护了张某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