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东方市司法局对秦某扎离婚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秦某扎、符某兴经自由恋爱后于2006年10月11日登记结婚,婚前2004年6月22日生育长子符某荣,2006年5月22日生育长女符某怡。婚后,秦某扎、符某兴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符某兴还殴打过秦某扎,导致夫妻关系感情长期不和。秦某扎于2019年6月26日离开家庭,在外租房与符某兴分居。2019年9月11日,秦某扎以其与符某兴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向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离婚,东方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4日判决秦某扎、符某兴不准离婚后,秦某扎、符某兴夫妻感情仍然无法和好,双方仍然分居生活。另外,秦某扎、符某兴婚生长子符某荣现随符某兴生活,长女符某怡随秦某扎生活。符某怡患有特发性肺含铁血黄素沉着症慢性病,需长期治疗。
秦某扎向东方市司法局申请法律援助。工作人员接待了秦某扎,在认定其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后,指派海南华颂律师事务所的黄俊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黄律师接受指派后,仔细审查证据材料,多次与秦某扎沟通,认真分析案情后认为,本案中秦某扎与符某兴已达到夫妻感情破裂标准,可以离婚;符某兴作为长女符某怡的父亲,离婚后也应承担其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本案的办理关键:一是秦某扎与符某兴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二是离婚后符某兴是否也应承担长女符某怡实际发生医疗费用。为查明事实,黄律师多次与申请人秦某扎沟通案件情况。关于焦点一,秦某扎、符某兴虽是经自由恋爱结婚,且生育子女,但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符某兴还打过秦有扎,导致夫妻关系感情长期不和,分居生活。2019年11月14日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判决秦某扎、符某兴不准离婚后,秦某扎、符某兴夫妻感情至今仍然没有和好,可见秦某扎、符某兴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秦某扎诉请符某兴离婚应被予以支持。关于焦点二,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符某兴以其无经济能力为由不应承担长女符某恰实际发生医疗费用,理由不能成立,因此,离婚后符某兴应当承担长女符某怡实际发生医疗费用的一半。
分析证据后,黄律师撰写了起诉状与举证表,并于2020年8月3日向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提交,以原告秦某扎、被告符某兴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再次向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离婚。东方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1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对本案进行开庭审理。庭后,于2020年9月12日,黄律师针对案件事实、法律适用、争议焦点以及本案庭审情况撰写了《民事代理词》并提交至东方市人民法院。东方市人民法院于同年10月19日判决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原告秦某扎与被告婚生长子符某荣由被告抚养,长女符某怡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原、被告离婚后,长女符某怡因病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原、被告各负担一半。本案上诉期限截止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故东方市人民法院所做判决为生效判决。2020年11月18日,秦某扎为表示其感谢之情,向东方市司法局以及案件承办人黄俊律师送来锦旗一幅。
【案件点评】
本案是较为常见的离婚纠纷,经法援律师分析,确立案件争议焦点,并结合证据、依据法律,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许离婚;离婚后被告方也应承担长女符某怡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律师观点得到法院采纳。
本案虽不是重大疑难案件,但在代理过程中需要细致的梳理案情、查阅证据,找出争议焦点及理清法律关系,寻求法律依据支撑才能获得法官认可与支持。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受援人秦某扎表示对处理结果满意并赠送锦旗,法律援助也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