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法律援助处对退休员工龚某追索补偿金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3年9月7日,退休的龚某应聘进入深圳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洁公司”)负责保洁员一职。工作期间,龚某表现正常,并无违反公司任何规章制度,然而2019年10月27日下午17点,清洁公司的行政人员电话通知龚某因为年纪过大,不适合现岗位为由,告知其第二天不用再来上班,即使上班也没有工资。龚某认为清洁公司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其离职,清洁公司属于非法解除劳动合同,随后多次要求清洁公司支付赔偿金,但都遭到拒绝。
2020年3月,龚某向光明区群众诉求服务大厅寻求调解,但在调解中,清洁公司认为龚某属于退休人员,不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不接受调解。龚某于是致电12345市长热线进行申诉维权。该案于2020年6月9日通过深圳市信访局转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深圳市罗湖区法律援助处办理。罗湖区法律援助处经审查,认为龚某符合《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无须提交经济困难申报材料的情形,于2020年6月15日决定给予龚某法律援助,并指派广东品睿律师事务所孙鹏程律师承办该案件。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并拿到卷宗后,立即与受援人龚某取得联系,约见龚某面谈案情。经与受援人龚某沟通案情,承办律师了解到,龚某退休后于2013年9月入职某清洁公司,双方未签订劳务合同。承办律师向龚某解释了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因为我国退休人员再就业的用工关系方面尚存在法律空白,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未将退休再就业人员纳入保护范围,退休年龄是劳动者结束其劳动法律关系的终止年龄,签订劳动合同无效,遇到纠纷时,用人单位和退休再就业人员都不能依据合同内容主张权益和承担义务。所以退休人员再就业时和用人单位签订的是劳务合同,而不是劳动合同。承办律师还了解到,在2019年年中,由于清洁公司项目经理发生变动,新上任的经理为了公司成本和风险控制,清退了大批老员工,龚某正是其中一员。2019年10月27日,清洁公司以龚某年龄过大为由,通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龚某银行流水显示,其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2200元。
承办律师认为受援人龚某虽是退休员工返聘入职,双方虽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务合同,但清洁公司单方面解除与龚某的劳务合同,属于严重违约。对于清洁公司的违约行为,龚某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二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以及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要求清洁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为受援人龚某分析清楚法律关系后,承办律师开始指导龚某准备起诉状,搜集证据材料。龚某整理完立案材料后于2021年1月7日在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立案,案号为:(2021)粤0303民初153XX号,诉讼请求为:请求法院判决清洁公司支付龚某因无故解除劳务合同的经济损失28600元(即2200×6.5×2=28600元)。
2021年6月15日下午,本案在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清洁公司答辩称其在2017年与龚某签订了劳务合同,并提供了伪造龚某签字的劳务合同。但龚某却坚称双方没有签订任何劳务合同,同时申请法庭对清洁公司提供的劳务合同进行鉴定。庭审一度陷入僵局,此时主审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承办律师又一次向龚某解释了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以及解除合同两者的不同结果,综合考虑案情实际和诉讼风险,经与受援人充分沟通后提出了调解方案,同时积极引导清洁公司履行社会责任、道德责任,对招用超龄劳务人员,充分考虑其在岗期间对单位作出的贡献和目前实际困难,在辞退时给予适当补偿。在承办律师长达3个小时的耐心沟通引导和释法说理下,受援人龚某最终与清洁公司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深圳市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于 2021年6月17日前支付原告龚某补偿金人民币4000元,原告龚某收到上述款项后与被告深圳市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的劳务关系终止,不得再就此事向被告深圳市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支付任何费用。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5日作出【2021】粤0303民初153XX号调解书对双方调解的内容予以确认。
2021年6月17日,清洁公司如期向受援龚某支付了补偿金4000元。受援人龚某向深圳市罗湖区法律援助处和承办律师赠予锦旗表示感谢。
【案件点评】
目前,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老年人务工特别是老年农民工进城打工的情况越来越普遍,务工纠纷也时有发生。他们中绝大多数既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同,又没有参加社会保险,一旦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往往因为“超龄”,陷入维权困境。本案中,承办律师综合考虑案情实际和诉讼风险,经与当事人充分沟通后提出调解方案。同时,加强与法院和用人单位的沟通协商,引导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推动劳资双方和谐解决争议,有效维护了“超龄打工者”的合法权益。
此外,我国退休再就业人员在用工关系方面尚存在法律空白,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未将退休再就业人员纳入保护范围,退休人员再就业时一定要确认和用人单位签订的是劳务合同,而不是劳动合同。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具有劳务合同性质的聘用协议,应当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工作内容、劳动报酬、保险待遇、合同解除的违约条款等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