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林甸县法律援助中心对刘某阳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夏天,刘某阳在明知其为网络犯罪提供帮助的情况下,由王某某陪同以本人身份信息办理了龙江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5张银行卡和一张电话卡,以“四件套”形式卖给了王某某,后王某某与刘某阳将其中1张龙江银行卡挂失补回,从补回的龙江银行卡中取回2000元,每人分得1000元。2020年3月,刘某阳向王某某提供本人和彭某某的微信及支付宝收付款二维码,并按照约定以结算金额收取提成,刘某阳获利18元。2020年4月,刘某阳以其朋友彭某某身份信息办理3张手机卡,刘某阳将此3张手机卡以每张1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并按照王某某提供的地址以快递方式邮寄。2020年4月,刘某阳让其女友霍某某帮助其办理银行卡,霍某某同意后,刘某阳于2020年4月11日以本人身份信息办理农业银行卡1套,于2020年4月19日以霍某某身份信息办理建设银行卡、农业银行卡各1套,后刘某阳将该3套银行卡以600元价格卖给王某某。2020年4月,王某某让刘某阳帮助其购买一套随身wifi和流量卡,刘某阳找到彭某某,与其一起购买了一个随身wifi,并以彭某某身份信息办理了1张电话流量卡,后刘某阳按照王某某提供的地址将随身wifi和1张电话流量卡以快递方式邮寄,王某某向刘某阳支付了400元。
在刘某阳向王某某出售的银行卡中,户名为刘某阳的农业银行卡被他人多次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支付结算金额574400元,已被多地公安局立案侦查;户名为霍某某的农业银行卡被他人用于电信网络犯罪活动,支付结算金额2343656元。综上,2019年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刘某阳向王某某出售本人银行卡6套、他人银行卡2套、电话卡3张、随身wifi及电话流量卡1套、本人及他人收付款二维码各1套,所得款项共计2318元,被其挥霍一空。2020年5月20日,刘某阳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020年11月21日,黑龙江省大庆市林甸县法律援助中心接到林甸县人民法院通知,指派律师为刘某阳提供辩护。林甸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黑龙江龙锦律师事务所张弘野律师为刘某阳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一审阶段提供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接到指派后第一时间到林甸县人民法院阅卷,并制作了阅卷笔录,进一步了解案件情况。因刘某阳取保候审,承办律师在律师事务所约见刘某阳,刘某阳陈述了案发经过。认定刘某阳犯罪事实的证据有书证,刘某阳农业银行卡明细,证实被告人刘某阳个人账户交易明细,自2020年4月11日至2020年5月5日流水支付结算金额574400元;有证人证言,证实被骗数额及银行卡信息;有被害人陈述,证实被害人办理银行卡提供给刘某阳,此卡被刘某阳出卖后用于犯罪活动;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实刘某阳向同案犯王某某提供电话卡、微信二维码和银行卡并获利;有电子数据和检查笔录,证实被告人手机数据的调查取证记录。
本案于2020年11月26日14时在林甸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庭审时,鉴于被告人刘某阳对犯罪事实与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承办律师从量刑可以从轻处罚的法定情节提出以下三点辩护意见:1.被告人刘某阳具有法定的从轻情节。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本案中被告人刘某阳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符合刑法关于坦白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在侦查阶段,被告人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承诺书,说明被告人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并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又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说明被告人认可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提出的量刑建议,认罪认罚,认罪悔罪。依据《刑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3.被告人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被告人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综上所述,被告人刘某阳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认罪、积极配合调查,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希望合议庭能够对其从轻处罚。
林甸县人民法院采纳了承办人关于被告人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初犯、偶犯法定情节,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于2020年12月9日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刘某阳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追缴赃款2300元;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追缴赃款18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刑期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追缴赃款2318元上缴国库。
【案件点评】
本案是新型的刑事犯罪案件,援助律师将工作重点放在提出合理化的量刑建议上,提出受援人犯罪时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初犯、偶犯法定情节,建议法庭充分考虑犯罪动机、主观恶性程度及社会危害性等方面从轻处罚,承办律师的量刑辩护意见全部被法庭采纳。
本案中,刘某阳犯罪时年仅21岁,涉事不深,由于交友不慎走上了犯罪的道路。援助律师和办案检察官、办案法官,从情、理、法的角度以及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尽可能地提供帮助,通过综合运用心理疏导、正视问题等方法,帮助被告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让被告人深切感受到社会的温暖,亦充分体现了法律援助律师的职业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