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州金平县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局对徐某某等9名农民工劳动报酬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祝某某与冯某某成立了红河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承包云南省红河州金平县某某广场建设工程。祝某某口头邀请徐某某等9名农民工参与金平县某某广场工程施工,工资按工时计算,每人每天200-300元不等。工程完工后徐某某等9名工人多次向祝某某讨要工资,但祝某某一直声称自己尚未收到红河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的工程款,为此导致他不能按照约定按时支付徐某某等9名工人工资。
2021年2月3日,徐某某等9名工人来到金平县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局申请法律援助,因徐某某等9人属于农民工,其中3名是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局审查后决定给予法律援助,指派红潮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劳动纠纷办案经验的邓福祥律师代理此案。
邓律师接受指派后认真听取了徐某某等人的陈述。同时,为了准确掌握祝某某与红河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的工程合约关系、祝某某与徐某某等9名工人之间的劳动关系、祝某某拖欠徐某某等人工资的证明材料,邓律师多次到红河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平县某某广场建设工地了解情况,并且从金平县劳动监察大队处找到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花名册。邓律师人认为,本案的办理关键:一是固定证据;二是理清法律关系和诉讼当事人。
邓律师在征得徐某某等9名受援人的同意后,决定以工资待遇争议纠纷起诉祝某某与红河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于2021年3月12日为受援人拟写了民事起诉状,要求祝某某与红河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徐某某等9名农民工工资106750元。
2021年6月1日,金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祝某某与红河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认可与徐某某等9名工人存在劳动关系,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协议:红河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2022年4月1日前一次性支付所欠徐某某等9人的劳务费106750元。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案件,存在当事人多、欠薪时间长、没有书面合同、工时费用金额不等这些不利因素。受援人申请法律援助时无法提供劳动合同、工资转账流水单据、工作证明等材料,这给案件办理带来很多困难。承办人通过多次到各个部门了解情况,走访施工工地、公司收集有利证据,为法院诉讼打下很好的基础,最终维护了徐某某等9名农民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