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饶河县法律援助中心对老年人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1年2月14日凌晨1时许,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饶河县公安局小佳河边防派出所接到报警电话,报警人潘某某称,有人持刀将王某某捅伤。接到报警后,民警第一时间赶到案发现场并通过走访摸排邻居等相关人员,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的相关线索,确定了犯罪嫌疑人郑某某及其住所地,并在郑某某的家中将其抓获。
2021年2月13日晚18至19点左右,在小佳河镇居民潘某家中,郑某某因与王某某发生口角、产生矛盾,经他人劝解后各自被送回住处。21时左右,王某某到郑某某住所找郑某某,在郑某某门外敲门、叫嚣,郑某某当即持一把尖刀从家中出来与王某某理论,因情绪激化,王某某手拽着郑某某衣领,郑某某持刀将王某某捅伤。后二人被闻讯赶来的邻居分来,王某某被邻居送往医院治疗。次日,郑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王某某伤势严重,于2021年2月14日零点30分左右送至饶河县人民医院简单处理,后转至哈尔滨市第五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9天,诊断为右臂丛神经损伤,右侧血气胸,其他多处软组织挫伤。经饶河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王某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七级伤残,医疗终结期为伤后十二个月。
2021年4月25日,饶河县公安局以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将案件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6月9日,案件退回至饶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饶河县公安局经补充侦查,于同年7月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检察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8月9日,饶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饶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王某某向饶河县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刑事、刑事附带民事一并开庭审理。
本案进入审判阶段后,由于郑某某未聘请律师,根据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要求,饶河县人民法院通知饶河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援助律师为郑某某提供辩护。饶河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黑龙江姜笑雨律师事务所马汉锋律师为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一审阶段提供法律援助,代为刑事辩护。
承办律师接到指派后,通过阅卷了解了本案案情,认为本案具有一定的典型性,符合某一类故意伤害案件的共同特点:1.初犯、偶犯居多。被告人往往无犯罪前科、无劣迹行为,犯罪无预谋,多为当场实施犯罪、激情犯罪;2.案发起因于小事。如家庭成员、邻里之间因经济纠纷、相邻关系产生矛盾,得不到及时化解而产生伤害,甚至是素不相识的陌生人,因发生口角而大打出手造成伤害;3.伤害后果随机性大。被告人在实施故意伤害行为时,往往情绪失控,随便使用菜刀、石块或身边的工具实施暴力侵害,很容易造成犯罪后果。在本案中,王某某与郑某某均饮酒后到潘某家,期间二人发生口角而产生矛盾(拌了几句嘴,事后二人均记不得自己和对方都说了什么),被他人劝开送回各自家中,因矛盾未得到及时化解,后王某某去郑某某家门口敲门、叫嚣、宣泄,致使矛盾进一步激化,情绪失控后,郑某某持刀将王某某捅伤。
本案庭审时,承办律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是被告人郑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过程,系坦白;二是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三是被告人属于激情犯罪,系主观情绪失控,恶意不大;四是被告人郑某某74周岁,年龄大,可以从轻处罚;五是被告人和被害人已经被人送回家,是被害人再次找被告人“理论”而引起的伤害事件,应认定被害人有责任,不应认定被告人全责;六是不致危害社会,可以适用缓刑。
2021年9月8日,饶河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王某某)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被害人王某某对矛盾激化有一定的过错,可对被告人郑某某从轻、从宽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具有坦白、被害人有过错、初犯、偶犯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造成的各项损失,被告人郑某某承担各项损失的9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二、被告人郑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各项损失人民币69250元;三、作案工具尖刀一把,予以没收;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点评】
分析此伤害案件发生起因:一是二人酒后兴奋、情绪失控。本案的时间点是在大年初二,本该是家庭团圆、合家欢乐的时刻,然而郑某某与王某某二人却因饮酒过量兴奋,在朋友家言语上起了冲突,就要大打出手,但具体说了什么,事后二人都已记不清楚。其实不少故意伤害案件因酒而起,一些人酒后容易兴奋,言语伤人,丧失基本的自控能力,引起伤害事件发生。二是心胸狭窄、心中积怨。本案二人被邻居各自送回家中,王某某又找到郑某某家敲门叫骂,进一步激化升级了矛盾。现实生活中,一些人往往因为一点小事就喜欢斤斤计较,因为“几句话”、“一口气”就对和自己发生过矛盾的人,怀恨在心,遇到合适机会便使矛盾激化,最终酿成刑事案件。三是公民遵法守法意识有待提高、普法宣传工作任重道远。本案郑某某系74岁高龄老人,王某某也已51周岁,却因酒后吵架滋事、情绪失控大打出手。今后要进一步加强对中老年人等重点群体的教育宣传,增强其用法律手段来解决问题的意识,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从而在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发生,在全社会形成知法、懂法、守法的浓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