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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武清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农民工郝某等21人劳务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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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9月,武某承包了武清区某村的燃气站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其雇佣郝某、康某等21人为其提供劳务,完工后武某未付清工人劳务费。为此,郝某等21人向天津市武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经过协调,在上述工人的要求下,武某出具了欠条,载明了欠款金额371000元,并列明了拖欠每位工人的金额,但一直未予支付。无奈之下,郝某、康某作为工人代表来到天津市武清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本案中的21名受援人均为农民工,且很多是外来务工人员,已离开武清区,到全国各个工地打工,要求每个人都到中心现场办理援助手续,确实对上述工人来说存在实际困难。考虑到以上特殊情况,武清区法律援助中心高度重视,当即开辟绿色通道,专门商讨如何最大限度方便上述农民工维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本案中的原告一方为21人,被告相同,诉讼标的均为劳务工资,可以适用诉讼代表人制度,后经21人共同推举郝某和康某为其诉讼代表人。经审核,郝某为农业户口,拖欠农民工工资符合法律援助案件事项范围,武清区法律援助中心遂为郝某办理了援助手续,并指派天津张盈(武清)律师事务所张国猛律师承办该案件。

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第一时间联系郝某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并与其进行了案件分析,案件的关键点在于确定案件的被告。通过欠条可以看出,欠款人为武某,并签字摁手印,起诉武某胜诉概率很大。但据郝某等人了解,武某外面欠债累累,没有能力支付,如果仅仅起诉武某,很有可能会出现赢了官司拿不到钱的结果。为了确保农民工能够顺利拿到工资,援助律师认为不能简单地起诉武某,需要慎重确定被告。

经过多方查询,援助律师了解到,该项目由某燃气公司发包给某集团有限公司,某集团有限公司又将该工程发包给了天津某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某科技有限公司又将工程发包给了袁某个人,袁某又将该工程发包给了武某。根据相关规定,各发包单位、袁某及武某均应作为被告,并承担连带责任。在明确上述被告的问题后,援助律师以21名受援人为原告,郝某、康某为诉讼代表人,某燃气公司、某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某科技有限公司、袁某、武某为被告提起了诉讼,要求:1、判令被告武某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371000元;2、被告某燃气公司、某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某科技有限公司、袁某就第1项诉讼请求与被告武某承担连带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武某辩称,其现在不欠原告的工资。当时,众农民工声称其拖欠工资,其才在清欠办签字了,后来经过核对,发现工资均已发放,无任何拖欠。且其与原告均不认识,都不是给其干活的人。袁某辩称,涉案工程是其承包的,其将涉案工程承包给了武某,与武某有协议,且工程款都给武某结清了,相关的结算手续也都有,其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天津某科技有限公司辩称,其公司是分包,其公司对接的是袁某,并且已经将工程款全额支付了,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某集团公司辩称,其是在某燃气公司承包的工程,并把该工程分包给了天津某科技有限公司,双方款项已结清,其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某燃气公司未出庭,也未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

针对各被告的答辩情况,援助律师发表意见认为:一、被告武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其签名摁手印的欠条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而且,其并不能提供已经发放各原告工资的证据。同时,其辩称不认识各原告,正常人不会给不认识的人打欠条,显然说法不成立。二、某燃气公司、某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某科技有限公司、袁某辩称已经结清了工程款,其不应承担连带责任的说法不成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2004〕22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第十二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用工单位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用工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根据上述规定,某燃气公司、某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某科技有限公司、袁某在分包工程中违反规定存在过错,其未能保障农民工工资发放到位,应对武某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支持法律援助律师意见,认为武某应承担给付责任,向原告支付劳务费371000元。按照《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2004〕22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某燃气公司、某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某科技有限公司、袁某在分包工程中违反规定存在过错,其未能保障农民工工资发放到位,违反了该规定的精神,应对武某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他们之间的工程款结算问题可协商或另行解决。

最终,法院判决:一、被告武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371000元;二、被告某燃气公司、某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某科技有限公司、袁某对被告武某的上述给付义务负连带清偿责任;三、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武某承担,被告某燃气公司、某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某科技有限公司、袁某对被告武某负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点评】

本案中是典型的涉农民工劳务纠纷案件,原告为分布在全国各地的21名农民工,因拖欠农民工工资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高度重视,开通绿色通道,适用了诉讼代表人制度,极大地方便了受援人维权。援助律师深入调查认为,武某已经出具了欠条,并签字摁手印,应支付拖欠的工资。某燃气公司、某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某科技有限公司、袁某在分包工程中违反规定存在过错,其未能保障农民工工资发放到位,应对武某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慎重确定了本案的被告人,避免赢了官司拿不到钱的结果。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最大限度维护了21名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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