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法律援助处对某化学公司124名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工伤赔偿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上半年,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某化学有限公司出现严重经营困难,负责人出境未归,2020年2月到2020年6月期间一直未能正常发放劳动者的工资报酬。2020年7月,124名劳动者被迫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开始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及工伤待遇。
2020年7月13日,珠海市香洲区法律援助处获悉该情况后,立即主动派员与相关部门一起深入到厂区,安抚劳动者的情绪,了解诉求,引导劳动者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2020年7月13日至2020年7月27日,收到劳动者分批提起的法律援助申请后,珠海市香洲区法律援助处依据《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十款之规定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分别于2020年7月16日、2020年7月24日、2020年8月5日指派广东友邦方达律师事务所唐娟律师、张爽律师办理。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召集12名劳动者代表就本案的具体情况进行深入了解,掌握劳动者基本诉求,确定了124名劳动者中申请追索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金的人数为112人、申请追索工伤待遇的人数为12人。
承办律师了解到,用人单位未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进行经济性裁员未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同时未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事实上存在诸多违法行为,严重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在详细掌握案情之后,承办律师认为,本案的关键是提供有力的证据明确各劳动者实际工资水平。因用人单位对部分员工的工资分两部分发放:一部分转账至劳动者的银行卡内,另一部分则支付现金或者以微信的方式支付给劳动者,而且,该案劳动者提供的工资银行流水等证据与实际发放的工资并不对应,员工个人情况非常复杂,工作年限长短不一;同时,还存在一部分员工申请追索工伤待遇,收集证据的难度很大。承办律师调查发现每个劳动者都有银行工资流水和工资条,但是鉴于用人单位对大部分的员工都是分两部分发放工资的,要想仲裁庭认可这一关键事实,就需要有证据予以支持。经跟劳动者沟通发现部分员工还保留有微信发放记录、《协议书》、现金(奖金)签收条等关键证据,随即决定将以上证据全部提交。
另外,承办律师认为本案核心问题,除劳动者人数众多准确工资收入情况难以确认外,用人单位经营严重困难,实质上已停产停业,负责人出境未归,未来可能存在执行不到位之情况,劳动者最终合法权益落实存在切实而紧迫的困难。
综合上述分析,承办律师形成了本案的办理思路:要尽快梳理每一位劳动者准确的工资收入等情况,协助劳动者全面收集整理相关材料,并及时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考虑到用人单位的实际经营情况,为保障每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最终得以实现,应当应尽快对用人单位名下资产采取保全措施。
为准确掌握每位受援人的具体情况,承办律师与每位劳动者具体核实工资构成及发放方式,指导受援人对工资收入、工伤等情况进行举证,收集相关证据资料,整理汇总表格并反复核对,掌握了大量的证据资料。承办律师加班加点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仅用时5天便完成了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的全部准备工作。2020年7月21日、2020年7月28日承办律师协同124名劳动者提交了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其中,112名劳动者请求支付工资1929151.70元、经济补偿金6672463元,共计人民币8601614.70 元;12名劳动者请求支付工伤待遇共计人民币350079 元。
珠海市香洲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7月29日、2020年8月3日分批受理了112名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的申请以及12名劳动者追索工伤待遇的申请,本案顺利立案。
考虑到用人单位已经停产停业,极有可能存在执行不到位情况,承办律师在劳动仲裁阶段即与劳动者反复沟通,在得知公司有厂房,为了查清该厂房的权属,第一时间去工商局查询了该公司的内档。了解到用人单位名下还有几台车辆,仓库内还存放着大量生产原材料及半成品,车间内存放有一批机器设备及产品模具,遂协同辖区司法所工作人员,与员工代表一起积极保护公司的资产、及时梳理造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于2020年7月21日在提交劳动仲裁申请的同时即通过珠海市香洲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30日作出(2020)粤0402财保7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该公司所有的价值800万元的财产。
2020年8月22日,香洲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就本案开庭审理,承办律师庭前充分准备,庭上据理力争,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庭审中,承办律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争议的焦点为工资构成以及数额问题。申请人主张工资是由银行转账和现金构成的,其中现金又分为奖金项目和小卡项目。为证明这一事实申请人方提交了银行工资流水、工资条,部分申请人提交了微信发放记录、《协议书》、现金(奖金)签收条。其中《协议书》是2020年6月11日申请人代表与公司负责人通过微信语音的方式从下午4点30到6点30协商两个小时左右,最后达成合议出具的协议。由申请人代表签名后微信传给对方,对方签名后传回给申请人代表的。该协议写明:1、所有干部自2019年11月至今奖金未能发放,被申请人承诺在2020年7月查清楚后协商发放。2、干部之小卡(现金发放工资部分)自2019年12月至今未能按时发放。被申请人承诺2019年12月小卡在6月14日发放,2020年1月小卡在6月21日发放,2020年2月之后的小卡因疫情影响按70%发放,2020年2月因上班不足员工放弃,2020年3月小卡在7月底发放,2020年4月小卡在8月底发放,以此推行。3、因疫情好转,被申请人能提高到2019年水平待双方重新协商。4、被申请人按时履行承诺的情况下,员工按时按量保证正常生产。该协议书被申请人方的签名为“xx chen”,是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的妻子的英文名字,她负责公司财务和日常管理。微信记录也显示确实有部分申请人有通过微信记录领取现金工资的情况,而且对话内容是“很抱歉这么晚处理,或许没办法让大家满意,希望大家知道目前的困难跟大家一步一步通过恢复正常 ”微信记录的相对方为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的儿子,负责公司业务及协助日常管理。另外还有现金(奖金)签收条显示部分员工逐月收到“宜珠公司发放之奖金”,该金额与申请人主张现金发放的金额一致。以上证据虽然被申请人均不认可,但未能提交相反证据抗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申请人工资是由银行转账和现金构成的,其中现金又分为奖金项目和小卡项目。综上所述,申请人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维护被告合法权益。
2020年9月14日,16日,香洲区劳动仲裁委出具珠香劳人仲案字(2020号)2641-2742号、 珠香劳人仲案字(2020号)2797-2806号、珠香劳人仲案字(2020号)2844-285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用人单位向112名劳动者支付工资1346751.91元、经济补偿金5420105.21元,共计人民币6766857.12元;向12名劳动者支付工伤待遇共计人民币255665元。
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结果,124名劳动者均无异议。
2020年10月初,劳动仲裁裁决书生效,在香洲区法律援助处工作人员和承办律师的指导下,劳动者及时向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由于之前已申请财产保全,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对公司的资产、物品进行了依法评估、拍卖程序,于2020年12月31日在京东司法拍卖成功拍出其中设备、材料成交价人民币665万元,模具成交价人民币195万元。以上司法拍卖成交价共计人民币860万。
2021年1月15日,在多部门共同努力推动下,700多万元执行款全额执行到位,124名工人的合法权益最终得以维护,本案得以圆满解决。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涉及人数众多、案情复杂的典型集体劳动争议案件,香洲区法律援助处在受理该案后,及时指派经验丰富的律师介入,承办律师耐心为受援人普及相关法律规定,引导受援人依法维权,最终成功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承办律师尽心尽力,争分夺秒地为124名劳动者提供法律援助,使得此宗集体性案件在短短两个月内结案,在四个月内执行款项全额到位。案件从开始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待遇的劳动仲裁、到执行阶段,能够迅速圆满解决,为劳动者追回合法所得,在于基于用人单位现实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及时实行了保全措施,才及时有效地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了辖区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