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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法律援助处对未成年人曹某涉嫌盗窃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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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 年10月20日凌晨,被告人曹某与许某、万某、虞某和梁某(均另案处理)驾驶两辆摩托车从中山市神湾镇到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密谋寻找盗窃摩托车,由万某、虞某和梁某物色未上锁的摩托车作为盗窃对象,在发现和确认两辆摩托车未上锁后,三人通过把车推走的方式盗走摩托车,曹某与许某二人紧随在后看风。其后,由许某剪接摩托车电源线,启动两辆摩托车,共同将两辆摩托车开回中山市神湾镇的住处停放。其中一辆被盗摩托车以500元出售给肖某,肖某于2019年10月30日因无证驾驶该车被中山交警查扣,后曹某于2019年11月17日因酒后驾驶另一辆被盗摩托车被中山交警查扣。2019年12月12日,曹某等五人因涉嫌盗窃罪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抓获。经珠海市斗门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两辆被盗摩托车总值为人民币4784元。2020年1月16日,曹某的父亲向两名被害人承诺赔偿五千元,双方达成谅解,两名被害人同意对曹某从轻处罚。同日,曹某被取保侯审。

2020年3月16日,公安机关以曹某涉嫌盗窃罪,向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曹某案发时系未成年人,且未委托辩护人,斗门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25日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曹某提供辩护。同日,珠海市斗门区法律援助处依法指派广东嘉骏律师事务所杨佩文律师担任曹某涉嫌盗窃罪一案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通过阅卷发现,本案系一起未年人犯罪案件,涉案金额小,情节轻微,且犯罪嫌疑人曹某系初犯、偶犯,归案后一直如实作出有罪供述,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并已取得被害人谅解。本着刑法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及坚持以教育为主、以惩罚为辅的原则,承办律师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如何更好地教育、挽救曹某,一方面既能让曹某充分认识自身错误,另一方面又能通过适度的刑罚措施和矫正方法有效地降低本案对曹某未来人生的不良影响。经过反复仔细研读案卷材料,以及对比分析附条件不起诉和绝对不起诉的适用条件后,承办律师认为曹某在本案中的涉案金额达到盗窃罪的追诉标准,且不具备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的情形,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更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再则,附条件不起诉作为针对涉罪未成年人设置的专门制度,其特有的考察帮教措施,能有助于曹某在考验期内矫治不良行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增加法治观念,从而完成自我救赎,预防再犯,显然对曹某更为有利。

在确定了初步辩护方向后,承办律师着手会见受援人曹某及其父亲。但受新冠疫情影响,及考虑到受援人曹某从取保侯审地广西玉林往返珠海,路途遥远,成本较高的客观情况,承办律师在取得曹某及其父亲同意的情况下,因时制宜,决定通过电话方式与受援人及其父亲进行会谈,以降低受援人的经济成本和适应疫情防控要求。2020年3月30日,在电话会谈过程中,承办律师向曹某及其父亲重点核实退赔被害人的时间、数额,得知曹某的父亲已经通过微信转账方式代为全额退赔被害人损失5000元。与此同时,承办律师详细讲解诉讼权利、法律程序和附条件不起诉的法律规定,以及就本案能否成功作出附条件不起诉进行法律分析。曹某及其父亲听取了承办律师的意见后,均表示对罪名和犯罪事实无异议,并同意进行附条件不起诉辩护。在此基础上,为进一步提高附条件不起诉辩护的成功率,承办律师又向曹某及其父亲讲解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规定和积极意义。经过两次电话会谈,曹某及其父亲最终一致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2020年3月31日,承办律师主动与承办检察官进行电话沟通、交流,及时反馈曹某的悔罪表现和已实际全额退赔被害人损失的情况,并提出对被告人曹某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附条件不起诉的辩护意见。斗门区人民检察院在听取了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后,同意对曹某进行认罪认罚并决定对本案是否适用附条件不起诉进行听证。

2020年4月20日,在承办律师的见证下,曹某及其父亲来到斗门区人民检察院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日,承办律师当场递交并发表附条件不起诉的详细辩护意见,主要意见如下:

一、曹某系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曹某在作案时年仅16周岁,属于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规定之情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以下称“《量刑指导意见》”)第三条第1款第(2)项规定,可减少基准刑的10%-50%。

二、曹某在本次共同犯罪中仅起到次要和辅助作用,属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从到案证据和起诉意见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可知,在整个作案过程中,曹某只是担任看风的角色,曹某既非共同犯意的发起者,也没有参与实施推车、剪接电源线等盗车行为,不管是在主观恶性还是犯罪能力方面,曹某始终处于从属和被支配地位,系从犯,故参照《量刑指导意见》第三条第3款的规定,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三、曹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且已积极赔偿两名被害人的全部损失5000元并取得谅解,有明确的悔罪表现。案发后,曹某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承诺以后不会再触犯法律红线,人身危险性较低,参照《量刑指导意见》第三条第1款第(2)项规定,可减少基准刑的10%-50%。

四、曹某涉嫌的罪名为盗窃罪,属于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定的财产型犯罪,涉案金额在3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属于数额较大,曹某系初犯、偶犯,没有其它从重量刑情节,属于犯罪较轻,参照《量刑指导意见》第四条第六项盗窃罪第1款第1点的规定,可以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曹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

综上所述,鉴于犯罪嫌疑人曹某系未成年人犯罪,且认罪态度好,有明确的悔罪表现,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公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曹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听取了承办律师、曹某及其父亲对附条件不起诉的意见后,又联系社工对曹某进行了社会调查和案件评估,最终,斗门区人民检察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全部辩护意见,于2020年5月27日作出珠斗检未检附不诉〔2020〕2号《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决定对曹某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为八个月。

承办律师收到《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后,为确保曹某能顺利渡过考验期,实现矫治教育预期目的,期间多次电话叮嘱曹某在考验期内应该遵守的考察规定、注意事项和违反的法律后果,告诫曹某一定要吸取教训,谨慎交友,服从监督,努力学习文化知识和法律常识,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同时,鉴于本案的发生与曹某长期疏于管教和缺乏家庭教育有着内在的因果关系,因此,承办律师又与曹某父亲进行了沟通,希望其能够重视家庭教育的重要性,加强与曹某的日常交流,认真聆听曹某的内心想法并适当进行教育辅导,积极发挥家庭教育指导的监管作用。用亲情的力量,引导曹某健康成长,让曹某知法悔过,早日回归正途。

2021年1月28日,八个月的考察期期满,斗门区人民检察院经综合考察认为,曹某在考察期内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遂作出《不起诉决定书》,依法决定对曹某不起诉。至此,本案在承办律师的不懈努力之下,得以圆满办结,取得较好的辩护和社会效果。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对未成年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典型成功案例。未成年人由于心智不成熟、自制能力差、法律意识淡薄,在家庭教育缺失的情况下,极易误交损友和养成陋习,以致失足走上犯罪之路。此时,如何贯彻刑法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及坚持以教育为主、以惩罚为辅的原则,便成为了承办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重点和难点。本案中,承办律师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准确把握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主动提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辩护意见,积极推进,发挥了较高的专业水准与理论水平,最终促使检察机关依法决定对受援人附条件不起诉,真正做到罚当其罪,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让受援人切实拥有一个重新回归社会、回归家庭和回归学校,改过自新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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