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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法律援助中心为虞某请求工伤事故损害赔偿供法律援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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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12月,虞某受劳务公司派遣到第三方建筑工地干活,工作中不慎受伤,经湖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认定为工伤四级。2020年1022日上午,虞某向德清县法律援助中心求助:因脊柱受伤无法自主排尿,长期直插导尿管,无法正常参加工作,看病和生活的各项花费又很大,建筑工地和劳务公司双方对赔偿一直却始终没有明确的说法。虞某希望法律援助中心帮助他伸张正义。

根据《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德清县法律援助中心受理批准了虞某的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浙江天阁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律师施思承办此次案件。

考虑到虞某及其家属从金华赶来,法律援助中心采取“双线并行”的工作模式,由中心工作人员和法援律师同时开展工作:一方面,中心工作人员指导受援人填写法律援助申请材料,加快受理、审批进度;另一方面,由承办律师沟通案件细节,包括受伤程度、就医治疗等具体情况,并详细告知受援人申请仲裁后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由于虞某家在金华,来回一趟很不方便,承办律师在厘清案情后,当场便为其书写了仲裁申请书,并向仲裁院提交了仲裁申请。

2021年111日,德清县仲裁院第一次庭审中,劳务公司对虞某的工伤伤残等级提出了异议。为加快案件办理,承办律师陪同受援人、劳务公司双方前往德清县劳动局工伤科询问工伤认定政策。2021329日,承办律师陪同受援人前往浙江省中山医院体检中心进行了劳动能力伤残等级的重新鉴定。2021510日,申请人虞某收到与第一次鉴定结果一致的重新鉴定结论。

为加快推动案件进展,承办律师与受援人及家属及时沟通意见,考虑到劳务公司已支付了近20万的医疗费,且疫情影响公司经营也确实不容易,受援人既律师一致认为该案件仍有调解的可能,故再次向德清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案件调解。但由于劳务公司在未缴纳社会保险情况下无力支付高额的工伤待遇赔偿,调解再次陷入僵局。为促进案件能尽快有效解决,德清县法律援助中心及承办律师多次向双方释法说理。

2021712日,经过多次调解、反复协商,双方在相互体谅、换位思考的基础上,终于达成了一致,约定劳务公司分两期向虞某支付赔偿款。至此,虞某在出事两年半后,终于盼来了工伤赔偿款。

【案件点评】

本案受援人是劳务公司派遣到建筑工地工作后发生工伤,工伤赔偿责任应由劳务公司承担。但虞某在长达两年多的时间内始终无法获得赔偿款,其中重要原是劳务公司没有为受援人缴纳社会保险。在法律援助中心和承办律师的帮助下,虞某通过仲裁程序维护自身权益,同时考虑到劳务公司经济状况,为了让受援人能够尽快拿到赔偿款项,承办律师在受援人的同意下,积极推动案件调解结案。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劳务公司同意分期支付赔偿款项,解决了受援人的实际困难,维护了受援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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