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法律援助中心为李某某医疗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元月17日,患者李某某以“间歇性右上腹疼痛2年余”入住西安某某医院普外科治疗,诊断为:“胆囊息肉伴胆囊炎、胆总管囊肿”。同年1月18日行腹腔镜胆囊切除术,同年1月19日晚约8时出现腹腔巨痛、气短、心率快等症状,1月20日检查报告腹水,两肺下叶感染性病变,双侧胸腔积液。1月21日转急诊ICU病房。1月22日出现多器官衰竭等症状,急行剖腹探查术,胆总管T管置入术,患者腹腔内有2000余毫升淡黄色胆汁样渗出液体。1月26日转入普外科,当日造影报告发现T管脱落。1月26日患者李某某转入普外治疗期间,患者右腿增粗,并伴有行走逐步困难的症状,院方解释是血栓,仅仅只做抗血栓振动治疗。多次检查报告单中均未显示是血栓,显示有水肿、血肿、脓肿形成,但并未做任何针对治疗,只是抗血栓治疗,直到4月9日行右腿脓肿切开清创VSD负压引流术。5月14日19点45分,患者李某某心率进行性下降,医生立即采取予以胸外按压等措施,均无效,最终李某某宣布临床死亡。死亡原因:“胆囊癌、脓毒症休克、多器官功能衰竭。”
患者李某某离世后,患者家属(原告)要求封存病历,院方以病例未转出重症为由告知无法封存。患者李某某因参加了城镇合作医疗,关于医疗费报销,直到5月31日,家属才收到可报销部分医疗费的短信通知。患者家属认为院方在诊疗过程存在过错行为,多次找院方医疗纠纷办及上级主管部门协商患者李某某善后等事宜,院方医疗纠纷过错技术鉴定委员会认为,对患者李某某整个诊疗过程中无原则性过错,符合诊疗规范,仅同意赔偿各项损失6万元。患者李某某就个人支付住院期间产生医疗费及自行外购药,费用高达22万余元,院方赔偿的各项损失,患者家属无法接受,协商未果。
于是患者家属前往西安市新城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提供了经济困难证明、低保证等相关资料,经审查,法律援助中心决定对其予以援助,并指派陕西神剑律师事务所具体办理此案。当日法律援助中心值班律师史煜飞认真接待患者家属赵某某,现场进行解答,告知患者家属应准备住院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等立案资料。随后患者家属与陕西神剑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由具有医疗损害办案经验的律师张永利、史煜飞专办此案。接案后,指派律师认真制作谈话笔录,整理收集案件证据资料,编排证据目录,分析案情,查阅资料,为开庭做好准备工作。第一次开庭,指派律师向法庭提交十组证据材料,同时向法庭申请院方对患者李某某诊疗过程存在过错、过错行为与患者死亡后果存在因果关系以及过错参与程度进行司法鉴定,双方均同意通过法院摇号方式确定陕西中金司法鉴定中心为本案的鉴定机构。指派律师与患者家属一同前往陕西中金司法鉴定中心参加“医患纠纷听证会”,代表患者家属向鉴定专家陈述案件事情经过,回答专家询问,后经专家合议,鉴定中心认为:西安某医院对患者李某某的诊疗行为中存在过错,医方的医疗过错与患者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医方的过错参与度为40-50%。
指派律师领取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开庭传票,准备第二次开庭,指派律师根据鉴定意见,与患者家属再次沟通协商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第二次开庭时,指派律师向法庭提交书面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及患者李某某赔偿项目计算依据、标准清单,诉请主张院方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099384.81元。庭审中,指派律师根据举证质证、归纳案件争议焦点,向法庭发表三点代理意见:1、依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院方对患者治疗过程存在过错,对患者李某某损害后果(死亡)存在侵权行为,应承担全部侵权责任;2、本案案由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适用《侵权责任法》《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司法解释》计算赔偿项目;3、结合案情给患者家属造成巨大精神创伤,院方应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以弥补给患者家属造成伤害。
庭审中,原告诉请主张医疗费221500.81元,法院根据正式结算及外购药票据认可218859.41元,其中部分医疗费提供收款收据,没有正规发票,不予认可;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各3570元,均予以认可;护理费23800元,法院参照当地护工劳务报酬按每日100元及一人计算11900元;交通费7508元,法院酌情认定4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48422.5元,法院认为原告赵某某已经成年,支付抚养费于法无据,认可被扶养人惠某某费用为19369元;丧葬费28440元予以认可,殡仪馆及太平间费用29928元属于丧葬费范畴,不予认可;死亡赔偿金568800元予以认可;打印、复印费537.5元属于必要支出,认可。以上费用合计859045.91元,另外酌情认定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一、被告西安市某某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赵某某、赵某某、惠某某各项损失费用共计859045.91元的50%即429522.9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合计449522.96元;2、驳回原告赵某某、赵某某、惠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点评】
近年来,医患纠纷案件涉及人民群众身心健康,是社会民生中的重要环节,随着社会发展,医患间矛盾日益突出,社会关注高、家属情绪激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数量逐年上升。2010年7月1日侵权法实施后,以单独章节形式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案由、分类、归责原则、举证责任分配、赔偿标准等内容,统一了该类案件赔偿范围及标准,最大限度维护了患者合法权益。侵权法实施前,医疗纠纷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只有构成医疗事故,患者才可能获得部分赔偿,而且少之又少,显失公平。
该援助案件指派律师接受委托后,与患者家属多次沟通,前往其家里了解情况,患者李某某属于低保范畴,其夫下岗工人,育一子还在上学,90岁婆婆老年痴呆,家庭经济情况极其困难,患者李某某因病住院期间,个人支付医疗费用高达22余万元,其夫东凑西借,最后患者李某某离世,给这个本已困难家庭再次雪上加霜,物力财力精神上的压力导致患者家属情绪极其激动,难以平复,可能会出现过激行为。张永利、史煜飞律师接受委托后,不辞辛劳,从法律、情理角度以及曾经办理类似案件、查阅相关案件判例,耐心说服患者家属,理性维权,不能过激,稳定家属情绪,尽职尽责,调查取证,认真分析案情,精心制作代理意见,尊重客观事实,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计算赔偿项目,多次与主审法官沟通交换意见。为此,代理意见大部分被法院采纳。此外,指派律师考虑到原告家庭实际情况,特向法院申请对原告诉讼费进行减免,法院批准免去应补交诉讼费。患者家属对指派律师工作表示由衷感谢,案件办理结果满意,案件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最大限度为原告争取合法权益,彰显了法律援助机构对弱势群体关爱,体现司法追求公平正义的社会价值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