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法律援助中心对未成年人董某强奸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受援人董某,男,2001年10月出生,案发时系某职业学校在校生。2017年6月某日晚约8时,受害人吴某(女,2002年10月出生)与案外人李某相约去酒吧喝酒,吴某酒醉后李某因故将其交给董某等人照顾(董某与李某系同校同学)。晚10点,董某等人带吴某至网吧,次日约7点,董某等人带吴某至宾馆开房,之后发生了性关系。2019年3月,吴某至派出所报案,称在2017年6、7月份,董某等人在某宾馆客房内趁其醉酒,意识模糊,身体无法动弹的情况下对其进行强奸。公安机关于2019年3月立案侦查,并对董某等人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董某于2019年4月被抓获,并在公安机关供述了其涉嫌的犯罪行为。 2020年4月28日,公安机关以董某涉嫌强奸罪移送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5月6日,京口区检察院书面通知京口区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定律师辩护。同日,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援助律师担任董某的辩护人。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及时至检察机关调取卷宗,认真阅卷。经阅卷发现犯罪嫌疑人供述与受害人、证人之间对案件事实的描述存在较大差异,承办律师对阅卷中发现的案件疑点等形成了详细的阅卷笔录。阅卷后,承办律师在董某监护人的陪同下会见了董某,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应履行的义务及法律规定,详细询问董某案发经过和对案件的意见。询问中,董某认可与受害人吴某发生了性关系,并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表示认罪认罚。承办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董某后又多次阅卷核对事实证据,发现虽然董某对强奸的事实供认不讳,但本案指控强奸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并不充分,应根据疑罪从无原则,作不起诉处理。
承办律师认为本案的主要焦点是:第一,本案受害人吴某与董某发生性关系时,受害人是否仍处于无意识的醉酒状态,其主观状态是否为自愿,本案证据不能充分证明。第二,本案犯罪嫌疑人、受害人、证人之间的言词证据存在较大不一致,甚至是冲突,且本案也没有相关客观证据证明受害人案发当晚的醉酒程度和状态。第三、受害人吴某与犯罪嫌疑人曾多次发生性关系,无证据证明是违背其意愿的行为。就此,承办律师及时与承办检察官就案件疑点进行了沟通,并向检察机关送达了书面辩护意见。
2020年7月27日,检察机关以公安机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强奸行为违背妇女意志的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决定对董某不起诉,并根据《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规定,决定对董某的不起诉记录予以封存。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涉及未成年人的犯罪,法律援助律师并没有因为犯罪嫌疑人对案件基本事实认可而按部就班地作罪轻辩护。律师紧紧围绕卷宗中的证据,罗列本案的疑点,找出证据的缺陷,及时向检察机关提出本案在事实和证据上的问题,建议作证据不足不起诉处理。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律师的意见。
未成年人犯罪危害着家庭和社会的未来,对于未成年人而言,由于其处于生理发育和心理发展的特殊时期,心智尚不成熟,判断能力不强,自控能力差,法律意识淡薄,因此还需要由家庭、学校、社会一道共同努力,加强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法律宣传,从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