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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法律援助中心对某化工厂工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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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某化工厂(下称化工厂)多次发生爆炸事故,安监部门要求该厂停业整顿,该厂负责人王某让工人等待复工通知,但未再发放工资,工人们多次向王某讨要遭拒。

2018年7月,29名工人向泰州市姜堰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认为该案符合《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第五款之规定,遂开通绿色通道,于当日作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指派江苏锦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薇承办。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联系工人代表,详细了解案情,告知相关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等。本案中,化工厂财务人员向工人出具过一份员工工资明细,载明发生事故后,化工厂未再发放工人工资。承办律师提出,停产的原因非工人原因导致,化工厂应向工人支付停工期间的基本工资;在长期停工的情况下,化工厂也未与工人解除劳动合同,工人因化工厂拖欠工资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化工厂还应当向工人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征求工人意见后,承办律师帮助工人拟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指导工人寄送给化工厂,要求化工厂支付停工期间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并向姜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仲裁审理过程中,化工厂拒绝调解,提出当初由财务人员出具员工工资明细的本意是为了向政府主张权利,否认了该工资明细的真实性。同时,化工厂向仲裁委提交员工档案表一份,该表记录了员工的入厂时间,停止劳动时间、离厂时间及2016年4月1日至4月13日的工资明细,该证据与前期提交的工资明细表载明的金额不一致,案件审理陷入僵局,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收到仲裁决定书后,承办律师又帮助工人们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工厂辩称:1.双方最后一次签订的劳动合同至2016年12月底期满,2017年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实际发生劳动关系,不应支付2017年的工资;2.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2016年4月工厂停产,员工未提供劳动,应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生活费,不应按未付工资汇总表中的记载的数额发放工资;3.由于政府原因导致工厂停产,工厂没有过错;4.双方未经仲裁机构实体处理程序不合法。

双方争议较大,考虑到化工厂的实际问题,承办律师与工人们多次沟通,工人同意在停业后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算生活费。经开庭审理,法院最终采纳了承办律师的观点,认为2016年5月起工厂停工致工人无法提供正常劳动,且期间又未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直至2018年春节前发生争议,应视为该期间双方劳动关系持续存在,化工厂应支付基本的生活费用。另外,因化工厂拖欠工人工资而解除劳动合同,除16名已经达到退休年龄的工人,化工厂应当向其他13名工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关于仲裁程序是否合法,法院认为虽然工人们的诉求未能实体处理,但是已经进行了仲裁前置程序,所以提起诉讼不违背劳动前置程序规定。

一审判决后,化工厂上诉,并向二审法院提交了一份裁定驳回的行政裁定书,证明工人们的工资等损失已另案起诉区政府,要求政府对化工厂给予补偿,二审法院的审理结果应以行政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请求法院中止本案的审理。承办律师认为,区政府与化工厂之间的补偿问题与化工厂与工人之间的劳动关系没有法律上的关联性,并且工人在一审中已经核减了部分工资数额;同时,工厂在二审中提交的证据仍是一份裁定驳回的行政裁定,二审不应以此作为证据予以采信。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正当合法,应予以维持,驳回了工厂的上诉。

收到二审判决书后,因化工厂未履行给付义务,承办律师再次提供法律援助,帮助工人们拟好强制执行申请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1年,化工厂被政府依法搬迁,经承办律师协调,补偿款优先用于支付工人们的工资、经济补偿金等。2021年2月27日,最后一笔工资款项执行到位,至此,29名的工人工资、经济补偿金等问题得到了妥善解决。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非典型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该类纠纷涉及农民工的权益保障及社会稳定,妥善处理,对避免过激事件发生至关重要。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的相关规定,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并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发生困难,或被责令关闭等事由需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履行通知、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等义务,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承办律师帮助受援人经历仲裁、一审、二审直至执行,耗时将近3年,最大限度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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