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法律援助中心对唐某、苗某生命权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5月29日12时30分许,原告唐某骑电动车带着自己的孩子苗小某(五岁)前往三门峡H小区的母亲家吃饭,在经过H小区51号楼西侧时,该楼25楼业主的孩子赵某(六岁)从25楼楼道的通风窗户扔下一片瓷砖,刚好砸中了五岁的苗小某。随即苗小某被送到黄河医院抢救,当日经抢救无效死亡。
受害人父母唐某、苗某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三门峡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三门峡市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认为本案符合法律援助受理条件,遂受理并指派河南蓝剑律师事务所赵超宇、石一鑫律师代理本案。
赵超宇、石一鑫律师接到案件后立即接待了唐某、苗某,并对唐某和苗某表示了深深的同情和心理上的开导。经过沟通,承办律师了解到事发时,侵权人赵某(6岁)和外婆两个人在家,并且外婆在家中做饭,未看管侵权人赵某,侵权人父母并未在家中。侵权人所扔的瓷砖系楼道内脱落的地脚线瓷砖,瓷砖在拖落后一直堆放在墙角,物业并未及时处理。25楼楼道内的通风窗户定位器早已缺失,导致窗户可以完全打开,物业并未及时维修。
在对案情有了进本的了解后,为了尽快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承办律师在第一时间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并结合案件情况书写起诉状。承办律师认为,应当把侵权人赵某及其父母和物业公司共同作为被告起诉。理由如下:(1)事发时侵权人的父母并未对侵权人尽到监管义务,侵权人作为六岁的儿童,监护人应当对其严加看管,防止其作出危害行为或受到伤害。(2)侵权人系六岁儿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侵权行为造成损害的,应当以其独立财产为限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进行赔偿。(3)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公共场所管理人,对小区的各项事务具有维修、维护、养护的义务,涉案瓷砖和通风窗户物业并未及时处理,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本案悲剧的发生。因此,应当将侵权人、侵权人父亲、侵权人母亲、小区物业共同作为被告起诉。
在整理证据的过程中,承办律师认为:(1)侵权人赵某在公安机关所做的口供等证据十分关键,这一证据对于确定直接侵害人,以及侵害行为与侵害结果间具有因果关系至关重要。(2)被害人家中户口本和出生证明等证据,来证明受害者系唐某和苗某的孩子,唐某、苗某具有诉讼主体资格。(3)小区25楼事发前后的现场照片和情况,来确定物业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4)医院的票据清单以及处理孩子后续事宜的票据,来明确原告现在的损失。在明确了需要哪些证据后,承办律师便着手进行准备。首先,承办律师通知唐某和苗某将其所拥有的证据进行收集和整理。
其次,承办律师书写了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申请书,法院审查合格后开具了调查令,承办律师带着调查令前往三门峡市湖滨公安分局调取了相关证据。调查出证据后,本案案情水落石出。公安机关调查查明,侵权人赵某(六岁)在家中无聊,遂跑到楼道里玩耍。刚开始其在楼道内捡到一小石子从左手扔到右手,右手再扔到左手,来解闷。玩弄一会儿后,其注意到楼道的墙角放着几片瓷砖(脱落的踢脚线瓷砖),于是便心生好奇,将小石子和瓷砖各自从通风窗抛下,哪一个砸到地面声音更大呢?于是,其便打开楼道的通风窗,先后将小石子和瓷砖扔到楼下。扔完瓷砖后,赵某立即听到了一声惨叫,意识到自己砸到了人,心生胆怯,便快速躲回家里。
事发后,公安机关第一时间赶到案发现场逐家询问、调查。在询问赵某一家时,赵某(六岁)心理压力太大难以承受,便哭着找警察坦白了事情的经过,由于赵某(六岁)不具有相应的刑事责任能力,公安机关对该刑事案件作出撤销案件决定。虽然六岁的赵某不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最后,承办律师将所有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归纳和整理并制作目录。
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主要围绕以下争议焦点进行:(1)原告是否尽到了监护人的职责,在小区内骑车是否应当给受害者佩戴安全头盔。(2)物业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承办律师认为:第一,原告唐某骑车带着孩子所走的道路是小区内正常通行的道路,原告无法预料到楼上会有重物落下,即使是行人在此通行也有可能被砸到。并且,小区应当视为业主家的延伸,在家里根本无需佩戴头盔。因此,是否佩戴头盔与本案无关。第二,物业公司是小区公共场所管理人,对于小区的各项事务具有安全保障义务和管理维护义务。本案中,地脚线瓷砖脱落后物业公司并未及时清理,而是堆放在楼道,为本案制造了安全隐患。涉案的通风窗定为器,早已坏掉,导致窗户可以完全打开,而正常完好的窗户只能打开十厘米左右的缝隙,能有效的避免高空抛物,物业不及时维修窗户的不作为为高空抛物提供了条件。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第十二条之规定,各被告都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第一次开庭结束后,法院又组织原被告双方前往现场勘查。经勘查,脱落的地脚线长57厘米,宽10厘米,厚0.8-0.9厘米。窗台和地面距离93厘米,窗台和把手距离46厘米,23楼和27楼窗户能打开的幅度分别为28厘米和20厘米,25楼窗户已钉死,无法打开。根据现场的勘验结果,六岁的赵某能够自己独立完成该侵权行为。第二次开庭对于调查的证据双方进行了简单的质证,整个庭审过程结束。
经审理,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判令各被告赔偿原告770302.4元。关于责任划分,判令侵权人赵某父母承担80%责任,即赔偿原告616241.92元;物业承担20%的责任,即赔偿原告154060.48元,受援人对判决结果十分满意。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高空抛物导致人身损害的案例,并且侵权人系未成年人,对于处理高空抛物和未成年人侵权纠纷具有典型的指导和参考价值。本案中承办律师通过过硬的法律专业知识,清晰的代理思路,代理意见被审判机关采纳,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援助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