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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南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对未成年人王某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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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11月24日下午放学后,王某就读的学校因组织家长会,部分学生在学校旁边以栅栏相隔的操场内玩耍,等待家长散会期间,王某不慎摔倒,因王某患有先天性多囊肾,此次摔倒致肾挫裂伤,不得不多次辗转治疗,最终一个肾脏被切除,支出了巨大的医疗费用。意外发生后,此事被多家自媒体报道,互联网上部分文章阅读量达上万条,评论2200余条,社会影响极大。王某的监护人多次与学校交涉赔偿事宜,学校以不存在过错为由拒不承担责任。无奈之下,王某的父母向有关部门持续信访,但最终问题仍没有得到解决。

为维护王某的合法权益,王某的监护人于2019年7月8日向南阳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南阳市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认为受援人王某系未成年人,符合法律援助受理范围,遂受理并指派河南书选律师事务所李铁良律师代理本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约见了受援人及其的监护人,认真倾听了其对本案的陈述,并询问了受援人王某,了解到学校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如下:1、王某受伤的操场不在学校的日常管理范围内,属于附近家属院的公共活动场所,与学校的管理范围有栅栏相隔;2、王某受伤当天学校已放学,开家长会前,已经将学生交给家长;3、王某受伤原因是因为第三人撞击,不是单方受伤;4、王某患有先天疾病,受伤后的肾脏问题与疾病有关。

经分析,承办律师认为本案是典型的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件,本案的焦点和难点问题为:1、王某意外受伤的操场是否属于学校的责任范围;2、虽然意外发生时间是在放学后,但因校方组织家长会导致对学生的监护真空期,是否能认定学校责任已终了,是否存在过错;3、是否存在第三人侵权;4、王某的先天疾病是否能导致学校无责。为解决以上焦点和难点问题,承办律师到事发地点受援人就读的学校进行实地查勘。发现王某的学校无专属操场,与生活区共同使用一个操场,学校与操场之间有栅栏相隔。另经走访了解,该校学生普遍认为事发操场为学校操场,学校组织学生跑操、举办校园活动,均在该操场进行。

2017年11月24日,事故发生时,学校组织家生家长召开家长会,在家长会期间,学生逗留操场,导致对学生的监护缺位。以此来看,学校对王某的意外受伤存在着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19年8月7日,在与王某的监护人交换意见后,承办律师以受援人王某的名义向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考虑受援人的家庭为治疗王某的病情已经支出了上百万元的医疗费用,家中早已入不敷出,四处举债,承办律师帮助受援人向法院递交了缓交诉讼费的申请,并以王某的名义申请了司法鉴定。缓交诉讼费的申请获得法院批准,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受援人的经济困境,使得该案顺利立案。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考虑本案的特殊性和复杂性,指派了经验丰富的法官承办此案,该案历经两次庭审,庭审围绕:1、本案的事故是否属于学校的责任范围;2、学校是否尽到了责任;3、学校责任险保险公司应如何承担责任;4、如果承担责任,原告的先天疾病是否应减轻学校的赔偿责任。学校对此认为:1、王某受伤的地点不在学校的日常管理范围内,所谓的操场是家属院的公共活动场所,不归学校专用;2、王某受伤当天,学校组织家长会,开会前已通知家长将学生接走,然后家长到学校开会,家长未将学生安排好,任其在无人监护情况下在操场玩耍造成受伤,应由家长承担责任;3、王某属于第三人伤害所致,不是单方受伤,应由第三人承担责任;4、王某患有先天性多囊肾,其伤后造成的肾脏问题与本身疾病有关,外伤仅为诱因,应减轻侵权人的责任;5、学校已为王某进行募捐;6、学校买有校方责任险,应追加保险公司为被告。承办律师根据庭前调查的事实和获取的相关证据发表了代理意见,认为:1、不存在校方所称的被第三人撞伤;2、学校组织学生跑操、举办校园活动,均在该操场进行,校方作为操场的使用人仍负有管理义务,该操场仍为学校的教学场所;3、学校举办家长会是学校的教学活动之一,王某虽在开家长会期间摔伤,但在教学活动未完成之前,仍应认定王某未脱离学校管理,被告仍负有管理责任;4、王某的特殊体质不是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过错,不影响校方侵权责任的构成,不是减轻、免除被告侵权责任的法定要件。

2020年4月27日,该案第二次庭审,由于学校为在校学生投保有校园责任险,学校追加了保险公司为被告,第二次庭审主要围绕受援人的损失数额和保险公司应当如何承担责任。由于王某系未成年人,本次意外事故导致肾挫裂伤,再加上其自身原有的多囊肾与意外伤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参与度大小等问题,导致鉴定难以进行。为了不延误本案的庭审,也为了王某能及时得到赔偿,经与王某的监护人沟通,其监护人愿意放弃鉴定,就已支出的医疗费用主张权利。

经审理,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部分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1、王某在与他人玩耍过程中受伤,由于不能证明他人是谁,也不能证明他人过错,不认定是受第三人侵害;2、该意外与学校的安排不当有一定因果关系,且该操场是通常情况下学校使用的操场,可以视为是校园的合理延伸,因此,王某尚未合理地脱离了学校的管理,事故属于学校责任范围;3、学校在家长会的安排上缺乏周密性,责任并未完全尽到,学校应承担10%的责任;4、保险公司应首先在无过失责任险限额内承担,不足部分,再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险限额内按责任比例承担;5、王某虽有先天肾脏疾病,但尚能维持正常生活,外力作为后续结果的原因,不应减轻侵权人责任。判决由保险公司支付王某赔偿金194538元。王某以及其监护人对此结果十分满意,未提起上诉。

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又以一审判决同时适用侵权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错误为由提起上诉,王某的监护人再次向南阳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南阳市法律援助中心仍指派李律师承办该案,在二审审理期间,承办律师把代理重点放在了一审判决结果的正确性方面,提出:虽然一审法院同时适用侵权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为依据审理案件存在瑕疵,但判决结果是基本准确的。经过多次与二审法官沟通,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适用校方责任险中附加无过失责任险进行理赔明显缺乏依据,予以纠正;同时,认为学校未能妥善管理滞留学校操场的学生,一审法院确定10%的责任过低,应承担35%的责任为宜。一审法院判决支持的赔偿金额194538元未超出校方责任险每名学生的责任限额300000元,一审判决处理结果正确,予以维持。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件,受援人受伤的时间、地点,受害方式都有争议,再加上受援人自身所患疾病对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导致本案争议的焦点多、难度大。在提供法律援助前,受援人的家人多次到学校、教育局等职能部门信访,讨要说法,均未如愿;在南阳市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派律师后,承办律师高度重视并认真负责。为了解案件事实,承办律师查阅了大量媒体报道,并进行了现场查勘、走访;为了确定学校对该意外事故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应承担多少责任,承办律师查阅了大量法律条文、相关案例;为了案件能顺利进入诉讼程序,解决受援人所面临的现实问题,承办律师代王某申请缓交诉讼费;最终通过法律程序化解了纠纷,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援助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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