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对张某某医疗损害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01年,彭某在贵阳市某人民医院(下称:医方)产下张某某,由于早产等原因,导致张某某出生后病情危重。当时,由于医方保暖箱有故障不能使用,医方要求将张某某转到市妇产医院治疗。病人家属请求医方派有关医务人员及救护车护送被医方拒绝,家属提出自己找车,由医方医护人员陪送病人,以便及时救护(如上氧气)等也被医方拒绝。
之后,病人家属自行将张某某转入市妇产医院,经抢救后脱离生命危险,但两年后家属发现张某某患有重度脑瘫(一级残疾),随以医方医疗事故为由,要求医方赔偿病人张某某各项经济损失68万元,医方拒绝。后病人家属要求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经贵州省、贵阳市两级医学会鉴定均认为医方的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在2005年省、市两级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时,医方均无法提供病人张某某的病历,也不能提供张某某之母彭某在医方的孕期保健护理资料(医方是彭某孕期保健护理的合同医院),理由是2002年4月医方被盗,张某某的病历也在被盗范围之内,并出具了贵阳市南明区公安分局甘荫塘派出所开具出警证明。之后,张某某家属向南明区法院提起医疗事故赔偿诉讼,经审理后法院以不属医疗事故为由判决败诉,上诉至贵阳市中级法院后仍判败诉。期间,张某某家属多次到有关单位上访,成为在所居辖区政府挂了号的老上访户。
经贵阳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协调,并经家属申请,贵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决定依法为张某某提供法律援助,指派贵州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屏垣承办该案件。杨屏垣律师接受该案后,从2008年到2012年,在长达四年的时间里,前后经历了贵阳市中级法院再审、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贵阳市南明区法院重审等多个法律程序。
在贵阳市中级法院的再审法律程序中,承办律师认真研究了南明区法院初审和贵阳市中级法院二审败诉的情况,确定将本案医疗事故诉讼变更为医疗服务合同诉讼,在法律上绕开贵州省、贵阳市两级医学会不是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但新的问题随即出现——原告方的举证责任问题,即:证明医方存在过错及过错与损害结果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根据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相关规定,医疗事故诉讼由医方承担举证责任,而医疗服务合同诉讼仍然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由原告方承担主要举证责任。
鉴于以上情况以及原告方由于顾虑不愿申请医疗司法鉴定的情况下,承办律师在与主审法官及医方充分沟通后,希望尽量通过调解的方式化解本案矛盾。
经过贵阳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努力协调,通过主审法官及承办律师的多次努力,医方同意在30万元左右对原告进行赔偿,但原告拒绝。最后,贵阳市中级法院再审后以原告方证据不足,无法证明医方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由,判决原告方败诉,但同时判决医方从道义上补偿原告方10万元。
随后进行的贵州省高级法院的提审程序与前述贵阳市中级法院的再审情况基本相同,但主审法官与承办律师沟通后一致认为,通过医疗司法鉴定,确定医方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有法律关联仍然是查清本案的关键,最后在多次调解无果的情况下,贵州省高级法院经慎重研究,以事实不清为由,决定发回初审法院——南明区法院重审,以便彻底查明本案情况。
案件发回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重审后,承办律师认真总结了前面几个程序中原告败诉的主要原因,为解决原告方证据不足的问题,决定从以下两个方向进行突破:
第一,在有关单位的协调下,通过向南明区公安分局调查取证,证明了这样一个的事实:由南明公安分局甘荫塘派出所出具给医方病历被盗的“证明”是被盗事件发生后补做的,其内容也只能证明当时医方曾向甘荫塘派出所报过案,并不能确定本案原告的病历就在被盗病历之内。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医方对病历保管不当的过错责任陡然加大。
第二,认真听取贵州省高级法院的意见,在这次重审程序中努力促成医疗司法鉴定,以还原本案的事实真相。
申请医疗司法鉴定从法律的角度来讲,虽然有一定的风险,但对于原告来说利大于弊,申请医疗司法鉴定最坏的结果不外乎与贵州省医学会的报告结果相同,即:医方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无因果关系。但是,承办律师经过对本案情况认真研究后认为:出现以上的结果的可能性并不大,因为本案的医方所保存的病历已经遗失,用来进行医疗司法鉴定的材料很有限。承办律师判断:出现“鉴定材料不足而无法进行医疗科学鉴定”的中性结论的可能性最大,如果出现这样的结论,则对原告方十分有利,更何况还有可能出现更好的情况,事后证明承办律师的判断基本正确。
原告方认真考虑承办律师的意见后,向南明区法院提出申请,法院接受申请后,委托全国权威司法鉴定机构——中国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上海)进行医疗司法鉴定。
中国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上海)在收取所有本案材料后,经认真研究后答复:现有材料不足以进行医疗科学司法鉴定,无法作出医方有无过错及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的结论。这样,医方对本案病历保管不当的责任加大,同时也从另一方面印证贵州省、贵阳市两级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报告》对医方过错与损害结果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的结论的不真实性,从而在根本上颠覆了贵州省、贵阳市两级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报告》中所下的“医方的过错与损害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的结论,为在法庭上最终击溃医方的证据体系创造了条件。南明区法院经过两次开审调解、两次开庭审理,最终采纳了原告代理律师的意见,认定医方存在过错,同时过错与损害结果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判决贵阳市某人民医院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张某某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540540元。
【案件点评】
本案是典型的医疗纠纷,案情较为复杂,首要问题是案件的定性问题,即本案是属于医疗事故纠纷(侵权纠纷),还是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如果不能解决定性问题,在后面的诉讼中,证据的运用就会陷入两难困境,导致案件败诉。
在最初的一、二审诉讼中,本案之所以败诉,与错误选择医疗事故诉讼有直接关系,原因很简单,贵州省、贵阳市两级医学会的鉴定结论都明确认定:本案不属于医疗事故,同时原告方又不同意向中华医学会申请三级医疗事故鉴定,这样进行医疗事故诉讼的法律前置条件不具备,原告进行医疗事故诉讼在法律上存在着先天的、无法逾越的障碍。因此,承办律师经过认真考虑,最终决定放弃医疗事故诉讼,而选择医疗服务合同诉讼,虽然这样选择在法律上加重了原告方的举证责任,但在证据运用上却绕过了贵州省、贵阳市两级医学会关于本案不属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
解决了本案定性问题后,围绕本案争议焦点:医方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与损害结果是否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承办律师合理运用举证规则,很好地弥补了原告方在证据方面的缺陷。
在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中,举证责任只能依据普通合同纠纷的举证原则——谁主张谁举证,即由本案原告承担上述举证责任。为解决这一问题,承办律师充分运用举证规则,从以下几个方面解决了这个本案最关键的问题。
一方面,充分利用现有的证据材料,主要是贵州省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报告》,在这份生效的法律文件中,虽然存在着对原告不利因素,但也存在着对原告有利的内容,其中关于医方的三大过错——新生儿保暖箱不能使用、转院过程不派医护人员陪同、医方保存的病历由于医方的责任遗失的说明,这些对原告方有利的内容,应当给予肯定并作为重点证据运用,从证据规则上讲,选择走医疗服务合同诉讼之路,两级医学会的鉴定报告也同样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关键是怎样用。
在解决了原告方举证责任问题后,承办律师又说服原告方向南明区法院申请医学司法鉴定,中国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上海)得出无法作出医方有无过错及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的结论。这样,医方对本案病历保管不当的责任就变的十分的重要。同时,也从另一方面印证贵州省、贵阳市两级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报告》对医方过错与损害结果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结论的不真实性,为后面的胜诉结果创造了条件。
在本案的办理过程中,承办律师紧紧抓住本案的焦点,准确定位案件性质,并较为合理地运用举证规则及相关法律规定,最终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很好的彰显了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在对弱势群体人权保障方面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