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法律援助中心对张某亮工伤赔偿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6月15日11时,张某亮在山西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安装公司”)承包的中车·国际广场二期项目地下车库脚手架上安装电力桥架时,脚手架板挂钩断裂,从脚手架上跌落,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并诊断为:腰1椎骨折。事故发生后,山西安装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因未依法为张某亮缴纳工伤保险,为逃避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故意在张某亮的工伤认定结论出具前,即委派太原安瑞德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采取诱导方式与张某某亮签订了《人身损害赔偿和解协议书》,欲向张某亮赔偿150000元后了结全部争议。
2019年11月1日,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XX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张某亮所受伤害为工伤。 张某亮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书》后,即到山西省法律援助中心咨询并申请法律援助。经山西省法律援助中心审核,张某亮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于是依法指派山西达道律师事务所李福凯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李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对案件进行分析,会见张某亮并详细了解案情,建议张某亮先向有关行政部门提起劳动能力等级鉴定和停工留薪期鉴定。2020年4月27日,太原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并劳鉴【2020】第AXX号《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鉴定:张某亮的工伤等级为捌级伤残。2020年6月22日,太原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并劳鉴【2020】第CXX号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结论书确定:张某亮的停工留薪期限为8个月,从2019年6月15日起至2020年2月14日止。
上述基本事实确定后,李律师积极准备仲裁申请书和证据材料,代理张某亮向山西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了部分仲裁请求。张某亮不服仲裁裁决决定,继续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相关争议,李律师继续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庭审中,李福凯律师作如下辩护:张某亮所受伤害已依法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进行赔偿,根据张某亮所提供的证据资料初步计算,张某亮可依法获得的赔偿数额在25万元左右,但山西安装公司委托他人通过诱导方式以普通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仅赔偿张某亮15万元,违反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严重侵害了张某亮的合法权益。张某亮依法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山西安装公司补足工伤保险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之间的差额部分约10万左右。
最终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法律援助律师的意见,审理后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山西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张某亮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共计91800元。
(二)被告山西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张某亮支付鉴定费400元。
至此,受援人张某亮的各项损失依法得到了相应赔偿。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常见的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案件。实践中,大多数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为了规避用人单位应承担的用工主体责任风险,会将其承包的工程项目分包给若干个单位去招募农民工负责实际施工,而实际施工单位往往又会将分包得来的工程项目再次分包给若干个包工头组织工人施工。在层层违法分包或者转包的情况下,很少有农民工会直接与某个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直接导致发生农民工人身伤害事故后,维权变得十分艰难。
建设工程领域的农民工从业人员数量庞大,广大农民工为城市建设作出了不可替代的贡献。国家也在不断地健全和完善农民工依法维权机制和体系,本案有效保障了农民工合法权益,对促进建设工程类企业守法经营,坚持以人为本,勇于承担社会责任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