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服务首页
司法行政人员首页
欢迎您访问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
首页 >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妇女杜某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妇女杜某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分享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3月3日,杜某某妊娠足月住进黑龙江省齐齐哈尔某某医院有限责任公司,选择剖宫产术分娩一女婴。手术后第三天杜某某自感腹部疼痛,询问医生原因,医生提出是胀气,让杜某某家人到药店购买止痛药服用。第六天医生告知杜某某身体恢复较好,刀口愈合很好,可以出院。杜某某于3月10日出院。回家后,杜某某腹部始终疼痛,经常还出现剧烈疼痛,其遵医嘱仅服用止痛药。出院后第十天即3月20日凌晨,杜某某出现腹部绞痛后休克,家人立即将其送到齐齐哈尔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急诊诊断为“不完全肠梗阻”,入院手术,术中见“肝脏周围、胃周围、脾脏周围、肝十二指肠韧带见多发脓肿形成,均为黄色浓稠浓汁,有臭味(肝脏周围脓肿最重),大网膜水肿明显,表面弥漫性脓苔覆盖。继续向下腹部游离,见未完全复旧子宫,子宫底部脓肿形成,局部与肠管粘连致密,锐性分离至原剖宫产手术切口处,见子宫下段前壁剖宫产切口缝合松开,子宫可吸收缝线呈环形松开状态,且有一针丝线脱落等症状”,经齐齐哈尔市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抢救后,杜某某才脱离生命危险。杜某某的家属认为某某医院在杜某某产子期间的诊疗过程中存在重大医疗过错,造成杜某某身体受到极大伤害,险些丧命,多次找到某某医院,但该医院以各种理由推诿。

2018年4月9日,杜某某的丈夫来到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法律援助中心进行相关法律问题的咨询。区法援中心工作人员在解答过程中了解到:杜某某夫妻二人均已年过40岁才生了这个孩子,夫妻二人无固定工作,打工维持生计。杜某某生产后一直处于治疗中,丈夫在医院护理,因杜某某身体状况无法喂奶,孩子都是由社区的志愿者帮助照顾,奶粉也都是好心的社区干部和志愿者捐赠的。工作人员在了解到咨询人的实际情况后,立即与杜某某所在社区和正在治疗的医院取得联系,在征得杜某某主治大夫的同意后,特事特办,与杜某某的丈夫约定第二天由工作人员到医院为杜某某办理相关法律援助手续。4月10日,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来到杜某某治疗的医院,在病床前为杜某某办理了法律援助手续,考虑到杜某某治疗期间行动不便,其丈夫李某某作为代理人,协助办理相关事宜。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黑龙江红岸律师事务所承办案件,该所指定办案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季红作为案件承办人。

季红律师承接案件后,立即与受援人的主治大夫沟通,了解受援人的治疗情况,并调取了受援人在某某医院的住院病历,进行了相关证据的采集。2018年4月25日,在承办律师协助下,受援人杜某某以某某医院为被告向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要求返还医疗费91,866.08元,给付住院伙食补助费11,500.00元、护理费19,178.60元、误工费29,700.00元、购买奶粉款29,700.00元、营养费10,800.00元、婴儿看护费29,70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0.00元、就医交通费1,300.00元,共计人民币273,744.68元,本案诉讼费由某某医院承担。同时承办律师考虑到受援人的实际困难,申请先予执行,请求法院裁定某某医院先行给付医疗费用50,000.00元。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杜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考虑到已实际花费的医疗费用情况及申请人城镇低保人员的经济状况,裁定某某医院除已预付的20,000.00元外,再行预付给申请人20,000.00元的医疗费。某某医院不服裁定,以“该公司已经预付了20,000.00元医疗费,并已经安排杜某某继续治疗中,继续治疗的医疗费用也暂不需要杜某某负担,且医院是否有过错及过错的参与度需要通过司法鉴定程序才能确定,目前不能认为医院存在过错,为避免将来出现多付出费用后难以索回”为由,申请法院撤销裁定。承办律师与法院合议庭进行沟通,告知法院受援人现实的困难情况,并提交了社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法院经核实,采纳了律师的相关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认为:虽然某某医院在对杜某某的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的参与度需经过司法鉴定程序确定,但考虑到杜某某经济状况较差,其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数额较高,新出生的婴儿的成长亦需要一定的费用,加之杜某某的病情较重,综合判断相关案件事实后,认为某某医院对裁定进行复议的理由并不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驳回某某医院复议请求。先予执行20,000.00元,暂时缓解了受援人治疗和抚养孩子的经济压力。

诉讼过程中,经某某医院申请,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委托齐齐哈尔和平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某某医院在对杜某某诊疗过程是否存在过错,如果有过错对造成的后果参与度是多少”进行鉴定。听证会上,承办律师代表受援人提交相关证据,提出:某某医院在诊疗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等造成杜某某身体损害,医疗事故二级责任,应承担法律责任。2018年11月17日,齐齐哈尔和平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做出鉴定结论:被鉴定人杜某某在住院治疗期间,医方没有预见和规避剖宫产术后可能出现感染的风险,而行剖宫产手术,医方负有主要责任,造成患者剖宫产术后严重感染的损害后果参与度拟评定为75%;杜某某入院后强烈要求剖宫产,剖宫产术后出现感染后没有按医方要求住院抗感染治疗,并强烈要求出院,负有次要责任,造成剖宫产术后严重感染的损害后果参与度拟评定为25%。对于鉴定结论,原被告双方均有异议,但受援人杜某某考虑经济条件原因,不申请重新鉴定。同时在本案中,受援人杜某某也不主张伤残赔偿金,保留另案起诉要求某某医院给付伤残赔偿金及继续治疗费用的权利。

2018年11月26日、12月26日,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两次开庭审理此案。承办律师出示相关证据及法律规定,与被告就相关费用问题一笔笔算细账,最大程度地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针对被告某某医院提出原告杜某某后期在齐齐哈尔某某医院治疗费用28,262.97元也应由杜某某承担25%,承办律师指出:原告是由被告介绍去某某医院进行治疗,当时被告答应原告去此医院为免费治疗,且被告在前期针对原告申请先予执行提交的《复议申请书》中也提到“原告所有治疗费用均由我院及齐齐哈尔某某医院免费治疗”;被告代理人在第一次庭审中也表示过“被告安排原告在齐齐哈尔某某医院免费进行治疗”,因此该项费用不应由原告承担25%的费用。庭审中,承办律师提出:虽然杜某某还未医疗终结,是否构成伤残也未确定,但根据被告医院的过错程度给原告造成的精神损害是存在的,应给予原告一定的精神抚慰金。

2019年1月9日,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基本采纳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被告齐齐哈尔某某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杜某某医疗损害责任赔偿金81,667.08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0元。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被告医院是否存在过错及后果参与度是案件的争议焦点。承办律师申请先予执行缓解了受援人的治疗费用及生活压力,在两次庭审中据理力争,与被告一笔笔计算相关费用经济明细账,最大限度地争取和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承办律师考虑到受援人还在治疗期间,后续还可能会产生相关的费用,是否构成伤残还不能确定,在庭审中明确表示保留受援人相关继续诉讼的权利,为受援人下步治疗及继续维权打下了良好的诉讼基础。

您的满意度:
满意
基本满意
不满意
您的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