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安某诈骗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1月,被告人李某某注册成立智宸恒鑫科技有限公司,同年3月,被告人李某某为该公司实际控制人,被告人秦某为该公司经理兼组长,被告人安某为组长,被告人游某、刘某某、郑某某、潘某、范某均为主管主任,上述人员伙同招聘的其他业务人员在本市洪山区佰港体验城星星大厦1706室,通过在互联网上发布拼凑的虚拟币文章,引诱被害人加入微信、下载“富币”(FBOEX)虚拟币交易软件平台,在明知该平台系封闭平台且只有被害人亏损才能获利的情况下,以虚构的分析师、专家等身份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引诱被害人在该平台上进行“虚拟币交易”,并指导被害人进行反向操作。在“交易”过程中,采用“固定手续费”和“直接亏损”的手段骗取被害人的钱财,后以固定比例与平台分配赃款。2019年9月24日至26日,被害人杨晨被该诈骗团伙利用上述手段骗取人民币9万元。2019年10月12日,被告人安某、秦某、刘某某、郑某某、潘某、范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案件到了一审审理阶段,由于被告人安某没有委托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扩大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范围的通知》,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通知洪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被告人安某进行辩护。洪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湖北楚尚律师事务所徐佳俊律师为被告人安某进行辩护。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第一时间前往法院进行阅卷,并了解到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是主犯,对其的量刑建议为3-5年。在深入对卷宗材料查阅后,承办律师带着问题前往洪山区看守所会见了安某。因为疫情期间会见时间严格受限,承办律师前后会见了三次才将相关的证据材料核实清楚,并与被告人安某拟定了辩护方案。此外,承办律师还积极主动联系被告人安某的家属,向其分析辩护思路及案件可能出现的结果,以安抚其情绪。
本案开庭审理时,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主要围绕“被告人安某不是主犯,而是从犯”的角度展开,具体意见如下:被告人安某在本案中处于从属地位,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结合本案卷宗材料可知,富币虚拟币交易软件不是李某某、安某等人开发的,后期也不是他们进行维护的,他们也无法操控后台的数据,话术、发文章等沟通、宣传技巧也是由平台派人培训所获得,最后客户投资款都流向了平台。也就是说,平台在整个涉嫌诈骗的过程中起了主导、主要作用,李某某、安某等人是提供帮助行为,即帮平台做宣传、推广,当“传话筒”,因此,本案所有被告人在这个层面上都属于从属地位。第二,被告人安某在整个组织架构中属于第二层级,其工作也是被动地接受第一被告李某某的安排、指挥,也属于从属地位。因此,安某在本案中是从犯。主从犯之辩是本次庭审的重点,除此之外,被告人李某某代表所有同案犯退赃退赔,并取得被害人杨晨对所有同案犯的谅解。被告人安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经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最终,洪山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关于安某是从犯的辩护意见,于2020年12月10日作出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人安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电信诈骗案件。当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频发,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受到极大的威胁与侵害。在此背景下,从中央到地方呼吁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成为主旋律。对于这一举措,我们都非常支持与认同,但也应当注意罪责刑相适应。本案受援人安某本为从犯,但被公诉机关认定为主犯,且量刑建议为三至五年有期徒刑。援助律师在接受指派后,全面阅卷,并克服疫情期间会见难的问题与受援人多次沟通,确定辩护方案,认为其是从犯,而非主犯。该辩护意见最终也被法院所采纳,使其量刑为一年八个月,远低于量刑建议,有效地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