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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律援助处对郭某某涉嫌盗窃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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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1月5日3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去到佛山市南海区某街道某金属制品厂,推着一个手推垃圾车进入该厂仓库,盗走被害人陈某某放置在该处的废钢边角料15袋共250斤。后郭某某以0.6元人民币/斤的价格将上述废钢边角料销赃给某废品回收店,得150元人民币。2019年2月中旬,被告人郭某某分三次去到佛山市南海区某街道某有限公司货仓仓库,盗走被害人刘某某放置在该处的铁管4条、槽钢3条和三角形槽钢3条,后出卖给某废旧资源回收店,获得款项100元。2019年3月7日,被告人郭某某因涉嫌盗窃罪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其后该案件于2019年5月20日移送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9年5月31日,被告人郭某某的妻子范某某来佛山市南海区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因范某某为听力二级残疾无业人员,且需独自抚养两个幼子,丈夫被拘留后家庭陷入经济困境,属于困难残疾人家庭,南海区法律援助处经审查并于当天指派广东诺泓律师事务所李世伟律师担任郭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于2019年6月5日到南海区看守所会见被告人郭某某,核实案件情况。在会见中,承办律师了解到,郭某某一直在做两份工作,平时有捡拾废品贴补家计的习惯,所以承办律师着重了解郭某某盗窃涉案两家被害人铁管等物品时的详细情况,包括涉案物品的摆放位置,有无人看管以及捡拾后怎么处理等情况,经核实,郭某某对于起诉意见书指控的事实并没有异议,也同意认罪认罚。承办律师发现本案涉案金额不大,虽然郭某某因为多次盗窃构成盗窃罪,但存在与被害人刑事和解并出具谅解书的可能。另据被告人郭某某陈述,其婚后一直在南海区某街道与妻子居住,该住处为政府的公租房。

承办律师于2019年6月4日在南海区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预约阅卷。2019年6月11日,南海区人民检察院通知承办律师到区检察院阅卷,同时告知承办律师该案已于2019年6月6日提起公诉,并将案件移送区人民法院。经沟通,区检察院同意承办律师补充阅卷并补交法律意见书。通过阅卷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后,承办律师向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提交了法律意见书,认为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且家庭经济困难,在法律意见书上提出犯罪嫌疑人的认罪认罚行为适用2018年10月26日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从宽处理并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及适用缓刑。

由于南海区人民检察院将案件移送到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南海区人民法院没有为被告人郭某某通知辩护。承办律师立即指引被告人亲属范某某再次到南海区法律援助处申请刑事一审阶段的法律援助。

2019年6月11日,范某某再次到南海区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因当事人属于困难残疾人家庭,南海区法律援助处于2019年6月11日受理了范某某的法律援助申请,并在同日指派广东诺泓律师事务所李世伟律师继续担任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一审阶段的辩护人。

但是,南海区人民法院在2019年6月12日通知承办律师本案将于2019年6月13日上午开庭,时间非常紧迫。

为及时完成案件的辩护工作,且最大限度维护被告人的权益,在收到南海区法律援助处指派后,承办律师迅速办理好手续,并再次详细阅卷,进一步了解一审阶段检察机关提交的新证据,在会见时再一次跟郭某某核实案件的详细情况,尤其是认罪认罚以及赔偿被害人的情况。在得到被告人的同意后,承办律师及时跟被告人家属协调,拟与两被害人进行沟通。

2019年6月13日,本案一审开庭时,承办律师提交了郭某某的结婚证、其妻子的残疾人证以及两个子女的出生证、广东省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郭某某涉嫌盗窃罪提起公诉,建议法院判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基于此,承办律师在庭审时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1、鉴于郭某某在第一次被询问时已将侦查机关未掌握的盗窃行为进行交代,自愿认罚,有悔罪表现,被告人在第一次盗窃存在坦白情节,且第二、三次盗窃存在自首情节,应对被告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被告人的行为应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可以适用缓刑。

3、经和被告人核实,被告人同意向被害人陈某某、刘某某进行经济赔偿,被告人家属也同意替被告人退赃,希望法院予以考虑并提供帮助联系被害人进行赔偿。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需要批准才能接触被害人,承办律师庭后又多次向法院提出,请求法院协调郭某某家属与两被害人赔偿等刑事和解问题。后经法院同意,允许由承办律师直接与两被害人沟通协商赔偿的相关事宜。承办律师得到法院和郭某某及其妻子的同意授权后,经多次与两被害人沟通,并告知目前郭某某的家庭情况,家境也比较困难,其妻子是残疾人需要抚养两个小孩,两被害人也非常同情郭某某,最终同意一次性赔偿500元和600元了结本案民事赔偿部分,并于2019年 6月17日出具刑事谅解书。

2019年6月26日在拿到两被害人的刑事谅解书后,承办律师马上联系承办法官并提交刑事谅解书。承办律师基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和有悔罪表现,建议法院从轻、减轻处罚,认为应判处郭某某1年以下有期徒刑及可以适用缓刑。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于2019年6月27日出具了(2019)粤0605刑初2040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郭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7日起至2019年7月6日止)。

判决生效后,被告人郭某某已回到家中照顾一家大小,其本人及家人多次向承办律师表示感谢,感谢政府的关怀。

【案件点评】

该案是一宗辩护效果很好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承办律师从侦查阶段、审查起诉到一审阶段全程参与、全程介入,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交法律意见书。在了解到郭某某的家庭背景后以及实际遇到的困难,及时跟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积极沟通,通过各渠道收集有力证据提交给法院作为定案量刑参考,同时在获得法院批准后与两被害人积极沟通,在郭某某家庭情况允许下达成刑事谅解,争取在判决后即可以释放回家照顾家人,让一家陷入绝境的情况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让受援人家庭重获家庭的温暖和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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