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律援助处为未成年人孙小某抚养关系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孙小某,女,2005年出生。2008年6月12日,孙小某的父母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孙小某由其母亲石某抚养,其父亲孙某按月支付孙小某抚养费。但是,孙某并没有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支付孙小某的抚养费。石某于2018年11月27日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孙某支付截止至起诉日前的抚养费,并从2019年6月1日起至孙小某年满十八周岁止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后来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对双方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确认,并出具(2018)粤0604民初28822号民事调解书。但孙某仍然没有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支付抚养费的义务。无奈之下,石某于2019年8月30日向禅城区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案件受理后,禅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对孙某的财产进行查控,发现孙某转移了其名下的财产,现在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孙小某抚养费的工作陷入了僵局。
不久后,石某发现自己的身体状况出现异常。经医院诊断,石某患有肝功能衰竭、原发性肝癌并肝内多发转移等严重疾病,身体每况愈下,随时有生命危险,根据医生的医嘱,石某需要在医院长期接受化疗。
面对如此状况,2019年11月20日,七十多岁的王老先生夫妇前来佛山市禅城区法律援助处求助。禅城区法律援助处工作人员经了解,王老先生夫妇婚后未生育,便收养了石某,“外孙女”孙小某自小便与王老夫妇生活在一起。现孙某不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石某身患重病无力行使对孙小某的监护权,王老夫妇希望通过法律途径,担任孙小某的监护人,以便解决孙小某以后在生活和求学期间的监护问题。
禅城区法律援助处经审查,决定予以法律援助,并于当天指派广东金腾律师事务所叶翠婷律师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会见王老先生夫妇并就案件情况作了全面的了解。
承办律师通过对本案进行分析与思考,发现本案不同于一般的变更监护权的案件,本案有三个争议焦点需要解决:1.孙小某母亲石某长期住院接受化疗,是否具有监护能力?2.孙小某父亲孙某不支付抚养费,是否达到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法定情形?3.若在本案中申请变更监护权,能否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针对以上争议焦点,承办律师调取了生效的民事调解书、执行受理通知书、法院财产查控的证据、石某的病历资料证据,以及王老先生夫妇的住房证据和经济收入等相关证据,结合本案的案件事实,并查阅了当时的法律法规和案例,对以上争议焦点进行了分析:
一、石某患有肝癌疾病,现在已经发展到晚期,需长期住院接受治疗,无法对孙小某进行监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条、第11条的规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认定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决定。显然,石某由于身体状况较差,不仅无法通过劳动获取一定的经济收入,更因长期住院无法陪伴和照料孙小某的日常生活,也无法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无法有效履行对孙小某的监护职责。
二、孙某未支付抚养费的行为尚未达到法定的撤销监护资格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十六条规定,以下三种情形下可撤销监护资格: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发布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七种情形: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对照以上相关规定进行分析,孙某没有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但尚未导致孙小某生活无着等严重情况,因此其尚未达到撤销监护资格的法定情形。但尽管如此,孙某作为孙小某的父亲,本应履行承担孙小某抚养费的义务,尤其是现阶段正处于石某卧床治疗期间,更应当承担较多的抚养义务。基于上述分析,承办律师认为,要求孙某继续承担抚养费义务更为切实可行。
三、在本案中,若仅向法院申请变更监护权,并不能最大程度地维护孙小某的合法权益。未成年人孙小某是初中在读学生,暂不具备独立赚取劳动收入的能力,现阶段需要必要的生活来源来保障其学习和生活。综合考虑到监护权纠纷与抚养费纠纷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故法院在处理变更监护权纠纷类型的案件中,无法在同一案件中同时处理抚养费纠纷,为了减少诉累,承办律师在与王老先生夫妇进行有效沟通,得到他们的同意后,及时变更代理思路,将本案案由从监护权纠纷改为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以便在本案中一同处理孙小某的抚养费用的承担问题。
因孙小某已年满14周岁,为了保护孙小某的利益,承办律师还专门于2019年11月30日征询了孙小某的意见。孙小某认为,自己自小与王老先生夫妇一起生活,在上学期间也是由王老先生夫妇负责接送及照料其日常生活,王老先生夫妇的付出与亲人一般,孙小某完全同意自己在年满18周岁前由王老先生夫妇直接携带抚养。
综合考虑本案情况,承办律师与孙某、石某、王老先生夫妇三方进行有效沟通,从情理、法律上引导三方当事人从有利于孙小某成长的角度出发,客观分析石某的身体状况、物质条件,孙某的经济收入情况、王老先生夫妇与孙小某的生活联系和感情基础,以及孙小某的个人意愿,减少三方当事人的意见分歧,努力促成本案的调解。
2019年12月9日,在禅城区人民法院的主持下,三方达成一致的调解意见,孙某和石某同意变更女儿孙小某由王老先生夫妇携带抚养教育,直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时止。孙某每月支付女儿孙小某抚养费2000元,直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时止。禅城区人民法院对该调解意见予以确认,并出具了(2019)粤0604民初35677号民事调解书。三方当事人对本案的结果都感到满意。
在本案生效后,孙某切实履行了支付孙小某抚养费的义务。
【案件点评】
抚养义务与监护权二者是即相互独立又紧密联系的法律关系。应承担抚养费义务的父母,不因监护资格的有无而免除其应当承担抚养费的义务。本案中,在父母离婚后,孙小某由其母亲直接携带抚养。现母亲身患绝症,无力继续抚养孙小某,面对如此变故,若不能解决好其抚养权归属,必然会对其身心产生一定的伤害。本案承办律师积极与双方进行沟通,努力促成本案调解,不仅降低了诉讼风险,避免判决时激化父母之间的矛盾,保留父母与子女之间血缘牵绊的亲情,更重要的是最大程度上减小抚养权变更对孩子成长的影响,让未成年人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