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服务首页
司法行政人员首页
欢迎您访问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
首页 > 江苏省无锡市法律援助中心对职业病工伤赵某某提供法律援助案

江苏省无锡市法律援助中心对职业病工伤赵某某提供法律援助案

分享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赵某某于1979年起在江苏省江南航运公司处工作,先后从事钢丝绳工、漆工和柴油机钳工,接触柴油、牛油、油漆。1991年赵某某被诊断为白血病并住院进行治疗。2000年3月,江苏省江南航运公司为赵某某办理了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退职手续,退职后一直在家休养,2014年9月17日,经无锡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鉴定赵某某为职业性肿瘤(苯所致白血病),2014年10月30日无锡市滨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赵某某为工伤;2015年2月6日,无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赵某某为六级伤残。赵某某在江苏省江南航运公司处工作期间因长期无任何保护接触职业病危害物质导致赵某某患上白血病,丧失了劳动能力,长期受疾病困扰和折磨。另外经了解,江苏省江南航运公司已改制为江苏江南交通实业有限公司。

自2014年起,赵某某向江苏江南交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公司”)主张工伤保险待遇,但是江南公司以改制等理由表示难以处理,赵某某以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到当地人社局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劳动仲裁委未在规定时间内开庭审理。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赵某某于2015年6月到无锡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经了解,赵某某自从公司退职以后,长期领取较低的生活费,家庭贫困,请求法律援助。因此无锡市法律援助中心受理了赵某某的申请,第一次指派市律协劳保委主任办理,但由于该主任担任“江南公司”上级公司的法律顾问,申请回避,后经市律协理事会讨论认为需要回避,因此,市法援中心又重新指派江苏法瞻律师事务所刘江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代理此案。

刘江律师接受指派后,认真听取赵某某的陈述并亲自到人社局、仲裁委了解情况,调取证据,并在检索了全国的类似案件和类似的法律文献,全面分析后,认为可以作为一个典型的职业病工伤双赔案例来办理。本案的办理关键有三点:一是理清法律关系;二是固定证据;三是司法鉴定;

承办律师征得赵某某同意后,分别以工伤待遇赔偿纠纷和职业病侵犯健康权纠纷为由向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在申请法律援助之前自己已就工伤待遇赔偿申请劳动仲裁,因滨湖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未在规定时间开庭审理,所以就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标的金额分别为:1031352元、865251元,因受援人无力支付法院的诉讼费,承办律师代其拟写缓交诉讼费申请并到政府部门盖章,最后法院同意其缓交诉讼费。

在工伤待遇赔偿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最终认定赵某某2000年已经办理了退休手续,长期领取的生活费应属于退休金,虽然赵某某不完全符合退休条件,但是由于当时政策的原因,事实上办理了退职退休手续,其本人也享受到了相应的待遇,因此认定赵某某在2000年3月已经解除了劳动关系,仅支持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护理费等各项工伤待遇赔偿合计10万余元,而驳回了自1991年发病起因病休息的工资及2000年3月退职后的工资。赵某某不服提起上诉,2016年11月经无锡市法律援助中心再次指派刘江律师担任其二审代理律师。二审中,赵某某认为,2000年3月并非退休手续,仅仅是离开工作岗位,而且该行为也不符合法律、政策的规定,本人也不知情,因此并不是办理退休手续,故要求中院支持其一审诉请,即支持工资补差的要求,但二审还是维持了一审判决。

而在职业病侵犯健康权纠纷案件中,关键在于司法鉴定,赵某某依法向法院提起司法鉴定申请后,无锡中诚司法鉴定所和无锡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均以不具备相应的鉴定条件而退回鉴定。后经联系,法院指定了苏州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该所有职业病伤残的鉴定经验,后经鉴定,鉴定意见为伤残不宜评残,导致在本案中,关于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无事实依据,因此,一审法院仅支持了约3万元的护理费、营养费等费用。赵某某不服,2017年1月经无锡市法律援助中心再次指派刘江律师代理,上诉至中院,赵某某认为,国内评残标准中并未明确规定白血病职业病的伤残等级,但是并非无残疾,应根据相应规定,参照劳动能力受残程度予以赔偿。但二审法院还是维持了原判。目前赵某某正准备申请再审。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职业病工伤双赔案件,经检索,国内类似案件较少,本案系重大疑难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较复杂,并且受援人在证据上始终处于被动。通过代理律师的努力工作,庭前准备较充分,庭审效果较好,虽然受援人对判决结果不是非常满意,但对无锡市法律援助中心及援助律师的评价非常高。

本案的诉讼时间较长,工作量较大,经过四次代理,从立案到判决,历时长达近两年,而且受援人经济条件极为贫困,无力交纳一审诉讼费,代理人多次找承办法官沟通,汇报情况,最后得到承办法官的同情,承办法官向法院领导递交书面报告,最后法院同意为受援人免除了诉讼费13917元,解决了受援人立案难的困境。

本案最大限度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利益。法院虽未采纳部分诉讼请求,但代理人已尽到最大努力,也得到了受援人的体谅上感谢。

您的满意度:
满意
基本满意
不满意
您的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