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服务首页
司法行政人员首页
欢迎您访问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
首页 >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法律援助处对异地农民工工伤待遇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法律援助处对异地农民工工伤待遇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分享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李某某是一名外来务工人员,2019年8月,他经老乡介绍来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的一个在建楼盘,受雇于该装修工程的包工头黄某从事油漆作业,未参加工伤保险。2019年10月的一天,李某某在登高作业时突然失足坠地,造成左侧胫骨骨折等多处损伤,工友们立即将其送去医院进行了手术治疗,包工头黄某为李某某承担了住院费用。李某某出院后,黄某利用李某某不识字不懂法的弱点和举目无亲急于回家养伤的心理,连哄带骗地与其签订了一份一次性赔偿36000元并终结双方全部关系的赔偿协议书,随后将李某某送上开回老家的火车。李某某回到四川资阳老家后,经过一段时间的休养才发现自己左腿受伤严重,无法外出打工,而自己又是全家唯一劳动力,36000元的一次性赔偿很快就所剩无几。

2020年5月初,李某某在当地一位律师的指引下,打电话向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法律援助处求助,接到电话的法律援助处陈琦律师经过简短交谈,意识到这位劳动者很可能没有获得足额赔偿。为稳妥起见,陈琦律师要求李某某先将手头上的病历、赔偿协议等全部证据材料复印件邮寄过来。经过认真分析证据,陈琦律师发现李某某虽然受雇于包工头黄某,但黄某承包的工程是由深圳某装修公司分包的,李某某所受事故伤害可认定为工伤,由深圳某装修公司承担工伤待遇,而且李某某伤后左腿功能受限,根据病历资料并对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预估李某某的伤情可能构成九级伤残,依法应享有的工伤待遇超过原一次性赔偿额一倍以上,即李某某依法应获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应远高于36000元,因此李某某可不受一次性赔偿协议的约束,可以通过工伤途径依法主张赔偿。

初步确定维权思路后,陈琦律师立即通知李某某前来三水区申请法律援助。2020年6月4日,李某某到佛山市三水区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三水区法律援助处充分考虑其经济困难和无法长期滞留三水的实际情况,决定从工伤认定阶段开始为其提供法律援助,遂于2020年6月5日指派陈琦律师为李某某代为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在接受指派的当日,陈琦律师就与李某某办理了法律援助委托手续,并开车搭乘李某某向佛山市三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递交了工伤认定申请表、证据资料和委托书,然后让其先回老家等待,自己负责跟进工伤认定进度。2020年9月1日,佛山市三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编号为[2020]92814的《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李某某的上述伤情为工伤。陈琦律师收到工伤认定书后,又于2020年9月25日代李某某向佛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该委受理后通知李某某于10月22日接受现场鉴定,李某某再次来到三水。现场鉴定结束后,李某某留在三水等待结果。一周后,佛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20年10月28日作出编号为[2020]125695的《初次鉴定结论书》,鉴定李某某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九级,并确定其停工留薪期为6个月。

2020年10月30日,李某某收到鉴定结论后直接来到佛山市三水区法律援助处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法律援助,三水区法律援助处当日决定予以受理,由于此时陈琦律师已被临时抽调从事其他工作,遂指派办案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广东百浩律师事务所陈策宇律师作为李某某劳动争议仲裁阶段的代理人。

陈策宇律师接受指派后,了解到李某某的实际困难,在收案次日就为李某某起草了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请其签名后即让其回老家等候开庭,自己则代为办理劳动争议仲裁立案手续。

2020年11月17日,陈策宇律师代理李某某向佛山市三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将深圳某装修公司列为被申请人,黄某为第三人,为李某某提出了医疗费7702.39元、护理费7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1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2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8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54000元,总计233402.39元的仲裁请求。

2021年1月12日,李某某工伤保险待遇案终于在三水区白坭镇劳动仲裁庭开庭审理,李某某第三次来到三水与陈策宇律师共同出庭。

经过仲裁庭调查和辩论,李某某工伤致残的基本事实清楚,双方的分歧主要是工伤待遇的计算基数,陈策宇律师坚持按李某某日工资300元,月工资9000元作为基数,深圳某装修公司代理律师则主张以佛山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即4014元作为计算基数,双方差距高达14万元。

在仲裁调解陷入僵局时,陈策宇律师征询李某某的意见后主动提出,考虑到双方住所均不在三水本地,旷日持久的仲裁、诉讼、执行,对双方在经济上、时间上都是很大损耗,不如各自让步,按佛山市职工平均工资作为基数来解决双方的争议。仲裁员非常认可该建议,当即与双方分别进行背对背调解。经过半个钟头的不懈努力,李某某与深圳某装修公司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由深圳某装修公司在调解之日起一个月内另向李某某支付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13万元,李某某收款后双方终结一切权利义务关系。该方案在数额上基本符合承办律师的提议。仲裁庭依据以上协议内容当庭制作了三劳人仲案字(2021)64号《仲裁调解书》,双方当庭予以签收。

据回访得知,深圳某装修公司已按《仲裁调解书》的约定,于2021年2月5日将13万元赔偿款转入李某某的账户。

【案件点评】

三水区法律援助处在此次援助中充分考虑到受援人受伤后难以外出打工,无法在三水长期滞留的实际困难,将法律援助职能主动延伸到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阶段,同时尽可能提高援助效率,减少受援人异地往返的次数和滞留维权的时间。经过法援律师与社会律师的接续努力,受援人基本实现了工伤待遇权益,避免了高成本维权的窘境。此次援助为今后解决受援人异地维权不便的难题提供了较好的解决方案。

您的满意度:
满意
基本满意
不满意
您的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