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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三亚市法律援助处对农民工昝某某务工受伤提供法律援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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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2年7月11日,来自安徽省的昝某某经上海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高某某介绍,来到该公司位于三亚市南山文化旅游区的工地务工,月工资7600元,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2年8月25日,昝某某在工地施工搭建脚手架时,由于工友强某某操作不当,致使木板滑下砸中昝某某头部,昝某某当即被工友们送往南山急救中心救治,后先后转至三亚市农垦医院、解放军425医院治疗。经解放军425医院诊断,昝某某头部挫裂伤、脑震荡、神经性耳聋、突发性耳聋,医院建议其立即住院治疗。上海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高某某除交完当时在三亚市农垦医院的诊疗费外,对昝某某的其它一切治疗不管不问。昝某某多次与高某某联系,高某某表示昝某某因与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受伤住院与单位无关。由于单位没有给昝某某缴纳工伤保险,昝某某无法享受工伤待遇,加之昝某某无力自身支付住院费,耽误了耳聋治疗,给昝某某造成极大痛苦和伤害。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昝某某于2012年11月10日来到三亚市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三亚市法律援助处受理昝某某的申请后,指派海南言必信律师事务所徐秉仕律师承办此案。

徐律师接受指派后,认真听取昝某某的陈述并到现场实地查看,认定这是一起典型的工伤案件。徐律师认为办理本案的关键有以下几点:一是确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二是进行工伤认定;三是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四是依据法律规定提起应赔偿的项目及金额。

在征得受援人的同意后,徐律师于2012年11月21日为其提起劳动仲裁申请,历时四年多,经过16次法律程序,最终在2016年12月14日申请强制执行上海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应赔偿昝某某272972.06元款项,12次开庭审理,最终三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确认申请人昝某某与被申请人上海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在工伤认定方面,由于昝某某对第一次工伤认定结果不服,以及上海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企图以拖延时间的方式达到不承担责任的目的,双方先后对工伤认定结果提起复议、起诉、上诉,先后经历了12次法律程序,历时四年,直至2016年4月11日,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认定昝某某所受伤害的头皮挫裂伤、轻型闭合性颅脑损伤、神经性耳聋、突发性耳聋、脑震荡后遗症为工伤,其工伤保险责任由上海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双方最终认为了昝某某的工伤结果。

昝某某得到工伤认定后向三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工伤赔偿申请。2016年11月14日,三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被申请人上海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起10日内支付申请人昝某某医疗费、停工留薪期间护理费、停工留薪期间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总计人民币272313.97元。2016年12月14日,三亚市法律援助处又为昝某某提供法律援助,帮助其申请强制执行,当月就拿到了执行款。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工伤案件,受援人因纠纷长时间得不到解决,四处上访,还因受到原单位的威胁想到过轻生,甚至在公共场所发生过过激行为。三亚市法律援助处受理此案后,及时与受援人沟通,积极做好开导疏解工作,鼓励受援人要有信心要相信法律的公正,并为受援人开辟了法律援助绿色通道。援助律师通过耐心沟通,引导受援人按照法律程序维护其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后果发生,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受援人对最终处理结果非常满意,在领取到执行款后,携带锦旗到三亚市法律援助处表达了感激之情。

本案也是一起弱势群体权益得到维护的案例。本案涉及法律关系较复杂,受援人在证据上始终处于被动。如果援助律师敷衍了事或者正义感不强,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维护。

本案的诉讼时间较长,工作量较大,从提起劳动仲裁申请到执行,历时四年多,而且受援人经济条件极为贫困,无力交纳诉讼费,援助律师多次与承办法官沟通,法院同意为受援人缓交诉讼费,解决了受援人立案难的困境。

本案中的上海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表面上以走法律程序维护其合法权益为名,实则故意拖延时间,浪费法律资源,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如果用人单位讲法律重诚信,不可能造成受援人因最初的小伤害失去最佳治疗时机而致残,更不可能导致受援人历经4年多、16次法律程序才挽回相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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