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律援助处对涂某涉嫌故意杀人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涂某和其女友杨某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双方育有一八岁儿子。
案发前两年,涂某曾发现杨某在与自己共同生活的过程中,与古某来往密切。在多次沟通协商未果后,为不影响小孩,涂某选择了隐忍。2020年9月13日,涂某与杨某为涂某姐姐庆祝生日,大家一起聚餐。饭后谈起家事,杨某信誓旦旦地向涂某说古某是欺骗自己的,双方已经再无联系,涂某信以为真。次日晚间,涂某多次电话联系杨某均未回应。涂某经询问自己姐姐得知杨某已经两天没有回住处了,遂通过双方共用的华为手机账户进行定位,发现杨某所处地点为顺德某快捷酒店。
2020年9月15日下午,涂某驾车赶到该快捷酒店寻找杨某,在快捷酒店门口不远处发现了从酒店内走出来的杨某和古某。鉴于古某高大健壮,自己矮小瘦弱,于是涂某在车里翻寻,后在副驾驶位找到一个长5cm、宽1.5cm的单边尖刃刀片,涂某用右手的食指和中指夹住刀片,走到了杨某和古某背后,乘古某未发觉之际,涂某用左手从后面箍住古某的胸,右手夹着的刀片在古某脖子上划了一下。古某猛地惊觉后,回头看到是涂某,于是快速向前逃跑,涂某在后面追赶了十几米后就停止了追赶。几分钟后,正当涂某与杨某在快捷酒店门口争执时,古某气急败坏地返回现场,手里提着一根伸缩棍,怒气冲冲地指着涂某挑衅,涂某和其紧张对峙,杨某在二人中间竭尽全力地劝阻。在对峙过程中,古某接听了电话,涂某听清了是警察将要前来,双方一直对峙到警察到来,后涂某、古某与杨某三人被一起带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2020年9月16日,涂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2020年9月17日,犯罪嫌疑人涂某的姐姐向佛山市顺德区法律援助处提出了法律援助申请。佛山市顺德区法律援助处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于2020年9月18日依法指派广东广和(顺德)律师事务所马征律师担任涂某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
因正处于疫情防控期,看守所预约会见需要提前五天通过粤省事系统排号,而且预约会见号码十分紧张,往往都需要十几日后才可以会见到犯罪嫌疑人。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为能尽快会见,通过顺德区法律援助处积极协调,于2020年9月22日便顺利会见了犯罪嫌疑人涂某。
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涂某之前,承办律师通过向涂某姐姐、杨某以及陪同涂某一起到达案发现场的同事询问,实地走访查看案发现场,对案情做到了初步掌握,了解到本案是一起因第三人插足家庭引起的纠纷。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涂某时,承办律师重点询问了涂某案发前后思想动机、事情详细经过、使用工具的形状大小以及涂某的动作细节。涂某向承办律师陈述了事情的其因、案发前后一段时期的心理历程以及事发当日由中山到顺德找寻的完整经过,律师详细询问了涂某刀片的形状、持刀的动作以及划伤的具体部位等细节问题。最后,承办律师结合现场环境、周围动态、被害人的情绪反应、行为举动,进一步对案情进行分析。
为进一步确定辩护思路,承办律师召集其办案团队成员结合案件材料就事实认定、因果关系、行为定性、法律解释等问题开展了广泛恳切的商讨辩论,最终得出本案的案发起因应为家庭感情纠纷之下的过激失当行为,从犯罪嫌疑人的主观动机、行为方式再到行为后果以及案发前的感情纠纷、矛盾诱因等情节来综合评判:尽管犯罪嫌疑人实施了割喉这种直接危及他人生命安全的危险行为,但是从其持刀的姿势(食指中指夹住刀片不容易发力)、动作的连续性(只划了被害人一下)以及事后双方的对峙行为,可以认定犯罪嫌疑人并非积极追求杀死被害人,涂某的陈述“伤害被害人的目的是吓唬被害人、讨要说法”真实可信,主观上,涂某没有杀人的主观故意,不能仅仅因为其实施了危险的行为就认定其具有杀人的故意,因此,应当以其对被害人造成最终的伤害结果轻微伤来对其行为定性,犯罪嫌疑人涂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形成书面辩护意见后,承办律师积极与公安机关沟通,提交法律意见书、取保候审申请书。2020年9月24日,在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呈请逮捕后,承办律师又与检察机关着重沟通明晰以下法律问题:
1.关于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故意杀人的动机?
因被害人古某两年来一直插足涂某家庭生活,已严重侵扰了涂某家庭安宁,深入影响到了其身心健康和生活工作状态。在其多次试图平息纠纷均未果,因情绪和尊严受到刺激的一时激愤之际,加之其自视身材瘦弱不是古某的对手的情形下,才用刀片划伤了古某的脖子。其根本目的只为吓唬古某,让其知难而退,因而并不具备杀人的动机。涂某的行为应属于挽救家庭破裂的“激情”行为。
2.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方式来判断,其是否具有杀人的故意?
涂某向公安机关陈述,其知晓血管的大致位置,也清楚如果割到动脉血管会对古某造成较大伤害,因此,其有意避开了动脉部位选择在其喉结处划了一下即终止,且没有连续实施伤害动作;在实施划伤动作时,右手食指和中指夹住刀片,有意识地将刀刃大部分尤其是尖刃埋藏起来,只露出了很小一部分作为伤害工具,露出的刀刃部分仅仅能够给古某造成皮外伤,并且其没有选择向喉部用力下按,而是划过。食指和中指夹住刀片,刀刃遇到阻力会反向滑出,如果其有意杀人,其选择应该是大拇指、食指和中指夹住刀背,这样才能够发力,形成的伤口会深入很多,也更容易对古某造成致命伤;另,其持有的刀片一边是有尖刃的,如果涂某计划杀人甚至重伤古某,其可以选择用尖刃捅入古某颈部,而不是轻轻地划过,如果尖刃刺进去,造成的伤害远远超过划伤,因此,涂某的客观行为证实了其并没有杀人的故意。
3、案发后,应认定犯罪嫌疑人有从轻减轻情节。
在涂某和古某的对峙过程中,古某接了电话告知对方具体位置,涂某知道对方已经报警,仍在现场等待警察前来处理,到了公安机关后,如实供述事情经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涂某的行为属自动投案,如实供述。
4、结合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动机、主观故意和行为后果,是否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因古某存在过错,涂某的伤害行为事出有因,且古某伤情为轻微伤,所以,不应对涂某追究刑事责任。
因以上四个方面的核心法律问题清晰明了,并不存疑,最终,检察机关认同了承办律师的法律意见,认为涂某涉嫌故意杀人证据不足。2020年9月30日,顺德区人民检察院出具不予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书(佛顺检不批捕说理(2020)49号),以犯罪嫌疑人涂某没有杀人故意,被害人有过错,存在婚恋情感纠葛,犯罪嫌疑人涂某亦不构成寻衅滋事等3个理由,对涂某作出了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2020年9月30日,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涂某予以释放。
【案件点评】
本案受援人因涉嫌故意杀人罪,可能被判处较重的刑罚,承办律师为有效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接到指派后及时会见受援人,同时积极、多次与办案机关进行沟通,在对案件事实翔实说理、充分论证的基础上,依法提出了书面法律意见,从而获得了司法机关的认可,取得了令受援人满意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