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法律援助中心对陈某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8月12日,田某某在自家院内施工修建羊棚,在羊棚顶上拿方钢材料进行施工过程中不慎被高压电击中,从羊棚上坠落,当场休克,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扎赉特旗供电分公司系田某某触电地点高压线路供电人,同时也是架设单位,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兴安盟分公司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兴安分公司系用电人。
2020年8月18日,陈某(田某某妻子)等四人向扎赉特旗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扎赉特旗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认为符合经济困难标准,决定予以法律援助,并指派内蒙古有初律师事务所白忠平律师承办本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与受援人陈某面谈,向其了解案件事实,积极调查取证,整理案件相关证据材料,并积极和受援人协商,要求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扎赉特旗供电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兴安盟分公司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兴安分公司三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1250388.40元(死亡赔偿金815640元;赔偿丧葬费41638.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母亲)88840.50元(长女)50766元、(次女)190372.50元;处理丧葬误工费6049.20元;交通费3000元;医疗费2301.70元;鉴定费1780元)。
2020年10月12日下午,扎赉特旗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扎赉特旗供电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兴安盟分公司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兴安分公司均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事故由田某某自身过错导致,三被告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办律师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证据,查阅了大量相关案例、法条,并发表代理意见:1.从尸检报告结论确定,田某某死因是被电击死亡,这是不争的事实。2.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行业标准来看在安全距离下施工,受害人田某某不存在过错。3.事故高压电线不符合行业标准,而且该组电线按国家电网企业标准2014《配电网运维规程》的有关规定,应该退役,但被告电力公司未及时更换,存在安全隐患,导致田某某死亡,因此电力公司应承担过错责任。4.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兴安盟分公司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兴安分公司系经营者,有不可推卸的监督管理责任,应承担责任。
最终人民法院认为田某某系完全民事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由于其疏忽大意导致损害事实发生,其本身有责任,可减轻经营者的责任,其应当承担20%责任,铁塔分公司应承担80%责任。判决被告铁塔分公司赔偿原告陈某等4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医疗费、交通费、处理丧葬误工损失等共计975844.78元,被告移动分公司和电力分公司不承担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较为复杂的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扎赉特旗供电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兴安盟分公司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兴安分公司三方被告均不承认对此案件负有责任,拒绝赔偿受援人的任何损失。但是在法律援助律师的帮助下,受援人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获得应有的赔偿,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